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课程管理,根据《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修范围:凡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和专业选修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重修:
(一)课程经补考一次后仍不合格者;
(二)在课程考核中旷考者;
(三)单独开设的实验、设计、实习等实践性课程不及格者;
(四)因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成绩被认定为零分,经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者;
(五)课程考核资格审查中被取消参加考核资格者;
(六)因转专业、转学、休学等原因,学生错过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正常开课时间的必修课程;
(七)其它原因需要重修者。
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重修。
第三条 重修形式:插班重修、辅导重修。学生可根据自已的学习和二级学院(部)教学情况选择其中之一。
(一)插班重修:重修学生人数不足30人的课程,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部)负责安排学生随下一年级听课并参加期末统一考试.如因教学计划调整,下一年级不开设此课程,或因课程冲突等不能随下一年级重修者,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重修课程中的全部或部分学时,通过自学直接参加重修考核。
(二)辅导重修: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超过30人以上,由有关教学部门组织,教务处协调开设课程重修班,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课余时间上课,学时数为原课程学时的50%左右。
第四条 重修手续的办理
(一)每学期补考成绩公布后的一周内,成绩不及格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选择重修形式,交所在二级学院(部)审批。
(二)各二级学院将本院学生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一并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凭二级学院(部)报送的《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和《课程重修统计表》等办理学生课程重修证,学生凭重修证上课和参加考核。
(四)未办手续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重修,擅自重修者不能参加重修考核。
(五)毕业学期经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和累计到毕业学期仍未重修的课程,不予在学制年限内重修。
(六)结业学生在离校后三个月至一年之内可申请返校重修。
第五条 重修课程的考核:
(一)辅导重修的课程考核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插班重修学生的考核随听课班进行,若重修课程与其它所学课程在考核安排上出现冲突,学生应事先向教务处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冲突课程中的一门课程的考核,其他冲突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在该学期结束后或下一学期初统一组织安排。
(三)毕业班学生如不能参加重修者,离校时只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之内,可申请参加重修,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证书上注明换发日期,毕业时间从换发毕业证书时算起。
第六条 重修成绩的记载:
(一)因考核不合格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按实际成绩记载,并标注“重修”字样,绩点记零。
(二)因被取消考核资格、旷考、考核作弊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获准重修者,重修考核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分,重修成绩只记载60分或及格,并标注“重修”字样,绩点记零。
(三)重修成绩填写在学生原所在班级。第二次及以后重修合格者成绩一律以60分或及格记,成绩报送办法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七条 重修次数
在标准学制年限内,每个学生每门课程的重修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一般每个学生每学期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三门。
第八条 承担重修教学的教师,计工作量,其职责如下:
(一)认真对待重修课教学任务,以优良的教风培养学生的学风。
(二)激励、督促重修学生奋发向上,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
(三)按要求制订重修课程教学辅导授课计划及教案,根据教材,以精讲为主,加强辅导。
(四)布置作业,批改作业,讲解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五)按有关规定做好命题,阅卷等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全日制专科学生,自2013级学生开始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粤外艺职院教〔2013〕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生课程重修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