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教育实习是高等师范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使学生将所学知识、技能综合起来,应用于教育教学实践的重要环节,是培养学生初步的教育教学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大聘请一线教师指导学生实习工作的力度,建立一支专兼结合、结构合理的专业教学团队,不断提高教育实习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服从安排,遵纪守法,能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有三年以上一线工作经历,熟悉教育教学工作和班级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与所教课程或专业相关的、经教育主管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职业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第三条 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的聘用流程:
教务处根据各实习学校的需求安排实习生。实习学校根据实习生数量,按照学校规定指派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应填写好《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聘请审批表》,由实习学校初审后,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者再报人事处审批,方可聘用为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
第四条 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具体指导与检查实习生的实习工作;
(二)指导实习生备课和班主任工作;
(三)审阅实习生的教案;
(四)参与实习生课堂教学的指导和评价;
(五)提供本班级的学生情况;
(六)做好实习鉴定和成绩评定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的权利:
(一)享有优先聘用为二级学院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二)享有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知情权;
(三)享有出席学校重大活动的权利;
(四)享有优先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课程资源的权利。
第六条 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由相关二级学院负责管理,各二级学院指定的实习带队教师负责收集《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聘请审批表》,统计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作为发放指导费和管理费的依据。
第七条 凡由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实习所聘请的校外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指导费和管理费,支付标准按照每生每轮300元一次性向实习学校包干支付。分散实习和顶岗实习校外指导教师不给予指导费和管理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教〔2013〕396号)同时废止。
附件:教育实习校外指导教师聘用审批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