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促进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广东省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2023〕2号)、《广东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监督办法(2023年修订)》(粤财规〔2023〕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名义申报(含联合申报)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除执行科研项目经费“包干制”以外的纵向科研项目),且所有项目均须报学校科学技术部备案,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立项部门如有指定的管理办法,则按指定的管理办法执行;如没有明确规定,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项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自主管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具体职责包括:
(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因需合规调整预算,组织预算执行,真实编列项目决算。
(二)落实科研项目研究进度计划,据实记录科研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科研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项目立项单位。
第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过程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并完善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二)负责预算审核把关,规范财务支出行为。
(三)协助财务管理部门做好科研项目资金监管工作。
(四)定期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资金结余科研成果等信息。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资金拨付、审核预算和使用管理等,具体职责包括:
(一)设立科研项目经费编码。
(二)根据学校批复的资金预算和配套经费,拨付项目资金。
(三)审核项目经费预算及经费报销。
(四)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及时收回终止实施或撤销的项目资金,配合审计部门开展科研项目经费审计。
(五)负责科研项目结题经费决算审核。
(六)每年定期对逾期未报账的项目进行清理。
第七条 审计部门依照学校审计相关规定,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审计。
第三章 学校科研配套经费标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级别参照学校科研业绩考核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配套的科研经费按立项级别给予相应配套,配套标准如下:

第九条 其他类别课题不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第十条 同一科研项目多级立项,只按最高立项级别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第四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与研究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出范围有: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购买软件、邮寄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培训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差旅费支出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专家咨询费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支出范围有: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学校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纳入“三公”经费、行政一般性支出统计及考核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差旅费支出参照学校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3.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专家咨询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直接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
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研究中的实际贡献合理分配绩效支出,并对绩效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绩效支出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如下: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30%核定,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
第五章 经费预算编制与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资金开支范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收入预算按照从各种不同渠道获得的资金总额填列,包括省级财政资助的资金以及从学校配套经费和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支出预算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跨单位合作的项目,应当对合作研究单位资质及拟外拨资金进行重点说明。
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提供明细。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应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类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五条 资助总额5万元及以下的科研项目,可采用“包干制”项目资金管理,可不编制项目预算,参照“包干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费预算经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支出。
第六章 预算执行与决算
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为科研项目设立经费账户,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离等因素导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负责人及时提出变更申请,并报立项部门审批,立项部门资助的经费按立项部门管理办法执行拨付,学校配套经费自变更后停止列支。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总经费不变的情况下,进一步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 (一)设备费和间接费用调剂需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核,间接费用可在核定比例范围内调增、调减。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实际自主安排。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致并重新签订合同后办理,并报立项部门备案。
(三)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中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涉及相关税及附加费用,由财务部门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因故终止实施的项目,或因故被撤销的项目,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立项部门资助金额按照立项部门要求管理资助资金,学校资助经费应及时收回,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支出,在结题后1年内使用完毕,结题1年内仍未使用完毕的经费,收归学校统筹使用。除涉密项目外,结余资金情况作为项目验收情况信息参与结题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科研项目的报账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报销审批流程参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前,绩效支出开支不得超过预算的70%,剩余30%待项目结题后方可支出。若未能结题,剩余的30%绩效支出不予支出,并计入科研诚信档案,后续新项目不再批准绩效支出。绩效支出方案经科研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七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绩效应以成果为导向,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统筹安排。项目绩效考核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及项目实施情况,制定绩效考核指标,对项目组成员进行科研实绩考核,依据项目组成员的实际贡献提出绩效支出方案。绩效考核通过后方可发放绩效支出费用。
第二十七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后续支持、科研人员今后申报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5)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6)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7)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8)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9)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发放、间接费用、结余资金使用及研究成果等信息实行公开制,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科研管理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完整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对于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开展同类检查和审计活动的,及时提供检查结果和结论。
第三十一条 对构成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对科研人员在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失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管理,对严重失信行为实行追责和惩戒。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实施前立项的项目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6〕472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粤外艺职院科〔2020〕29号)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科〔2017〕358号)执行。
本办法的条款与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有冲突的,按照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