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改革精神,推进项目经费使用“包干制”改革工作,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科研氛围,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深入推进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粤科规范字〔2022〕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承担的所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实行经费“包干制”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实行“包干制”的科研项目配套标准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设备费、业务费、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绩效支出等。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支出范围有:
1.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购买软件、邮寄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培训费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2.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专家咨询费或劳务支出可在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科目列支。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制度执行,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3.设备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设备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4.绩效支出:激励科研及相关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40%。绩效支出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二)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涵盖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平台建设、科技交流与合作等活动,支出范围有:
1.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科研项目直接相关的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及仪器设备的租赁、现有仪器设备的升级改造等支出均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2.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依托单位内部检测机构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非独立核算的内部检测机构应按规定明确检测费用标准。
(3)燃料动力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研究人员出国、赴港澳台、外国专家来华、港澳台专家来内地工作以及开展学术交流的费用等。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求,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在业务费中列支。
从科研经费中列支的因公出国(境)经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支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6)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以及不可预见支出。
3.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或劳务支出,以及专家咨询支出。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开支标准,参照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专家咨询支出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
直接人力资源成本费可以列支参与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性支出,用于补足财政补助标准与学校实际发放水平之间的差额,并纳入学校工资总额限额管理。
4.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科研需要和相关薪酬标准自主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其中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可提高至不超过60%。绩效支出纳入学校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计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第五条 “包干制”项目无需编制明细费用科目预算,除绩效支出的其他经费支出不设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经费使用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六条 “包干制”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具体清单如下:
(一)不得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不相关的支出。 (二)不得通过虚构经济业务(如测试、材料、租车、会议、差旅、餐费、交通、印刷等业务)、编造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三)不得通过虚列、伪造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四)不得通过虚构合作、协作等方式违规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不得截留、挪用、侵占科研项目经费。 (六)不得列支个人或家庭费用。 (七)不得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八)不得全部列支设备费。 (九)不得列支基建费。 (十)不得用于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等行为的支出。
第七条 实行项目负责人科研诚信承诺制:
(一)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
(二)项目负责人应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认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应承诺项目经费全部用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支出,不发生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道德以及套取、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违反科研诚信承诺的,将按照《广东省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管理有关规定、《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处理。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根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报销、支出。
第九条 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其余采购项目按学校招标采购制度执行。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编制项目经费决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项目经费决算经学校财务和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与项目最终成果上报项目立项部门。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坚持“重贡献、重实效”的原则。项目绩效发放对象是为项目做出实际贡献的课题组成员。结题前可发放绩效支出的70%,结题验收通过后可发放剩余部分。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追回结余资金、追回结余资金和绩效支出、追回已拨资金等处理。
(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的;
(二)经认定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认定有违反项目资金管理规定等行为的。
第十三条 项目结题后的结余经费可由项目组继续使用1年,1年后未报销的经费由学校收回。项目立项部门对结余经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对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科研管理部门要承担对项目进展和经费支出进度的跟踪、检查、督促等管理责任,确保科研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应坚持信息公开,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项目计划任务书(申报书)等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不履行科研经费管理责任、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项目负责人,视情节轻重,采取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冻结科研经费使用、上报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负责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纳入信用记录管理等处罚措施;对违纪违规的,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前立项的项目,按原有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与项目立项部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项目立项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遇上级政策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和规定执行;本办法中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学校现行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经费包干使用个人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