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工作,确保项目研究的顺利进行,加速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学校科研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粤符〔2019〕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2〕1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团体等委托我校教职工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科研项目。其中,协会、学会类课题参照纵向科研项目管理。
由地方政府委托的、并按照合同(协议)执行的非计划类项目,纳入横向项目进行管理。横向项目经费如果来源于财政资金,按照相应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没有相应经费管理办法,则按照学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横向项目应坚持诚信、互利、公正、自愿的原则,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得损害学校声誉和利益。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进入技术市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横向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对项目合同签订、合同实施、经费支出、结题验收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承担全部责任。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管理,财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审计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监察审计。
第五条 横向项目的负责人应是项目的实际承担人,由我校教职工担任,且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负责人。项目组成员原则上应有三分之一的我校教职工。研究内容与学校的发展、个人的研究方向相关。同时,不允许将学校的创收项目转变为个人的横向项目。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六条 横向项目按照项目合同进行管理,采取目标管理方式,经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合同中的预算支配,按规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积极接受并配合合同相对方以及学校相关部门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由于项目负责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在合同的订立、变更及履行过程中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人和合作单位共同协商拟定。合同需报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签订。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条款内容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的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项目的计划、进度、期限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风险责任的承担;验收的标准和方法;研究经费、报酬及其支付方式;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违约金的计算和支付;解决争议的办法等。
第九条 为保证横向项目按合同实施,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变更。如需变更负责人或延长合作时间等,原项目负责人应与项目委托单位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提交书面报告并获得学校的同意。若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合同相对方联系人,并与对方协商解决。根据合同条款约定或按照相关法规及时处理问题。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所有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名义签订的横向项目,无论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均需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进行单独核算。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为每个项目设立经费编号,并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横向项目合同的要求和实际需要,遵循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经费预算。经费预算需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项目的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项目经费预算执行,超出预算的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加强横向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我校作为项目牵头单位,向合作(协作)单位拨付横向项目经费,必须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服务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费用。横向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业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图书、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购买软件、邮寄资料、印刷出版、知识产权事务支出、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培训费、通讯费、交通费等费用,以及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支出。
(二)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三)人力资源成本费:指参与项目研究的科研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的工资性支出、专家咨询费或劳务费支出。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的,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经费预算执行,原则上不超过80%。
人力资源成本开支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根据项目聘用人员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四)税费:如因开具项目经费发票等原因,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缴交的税费,可从项目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规定。项目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以非现金方式进行结算,如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涉及相关税费及附加费用时,财务管理部门将按国家相关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属于招标采购范围的,按照学校招标采购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因故终止实施的项目、被撤销的项目或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经费按照合同规定执行,已支出相关税费不再退回。
第十八条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结余资金应用于项目最终成果出版及后续研究的支出,并在结项后1年内使用完毕,如结项后1年内仍未使用完毕的经费,将收归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的报账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报销审批流程参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科研项目经费报销需提交报账单、经费使用手册、票据或人员经费表单及相关说明等材料,其中经费使用手册由科研管理部门审核,票据由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人员经费表单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二十条 加强横向项目经费转拨管理。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四章 结题管理
第二十一条 横向项目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完成项目研究,并办理结题手续。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验收通过后六个月内办理结题手续。在结题时需提供验收证明、结题报告及相关成果材料。
第二十二条 如果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造成项目未能按约定履行或未能通过验收而引起争议,学校有权冻结其项目经费,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处理;同时,项目负责人应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并承担诉讼、仲裁等相关费用及相关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给学校造成损失,学校有权向项目负责人追偿。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依规管理使用项目资金,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虚假编报项目预算;
(二)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项目任务无关的经费;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五)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六)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七)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八)在使用项目资金中以任何方式列支应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九)开支各种赔偿费、违约金、滞纳金,为个人牟取私利、损坏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项目负责人使用项目资金情况应当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监督审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构成截留、挪用、侵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及成员要恪守学术道德规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任何形式的剽窃、抄袭和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如有违反者,将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管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因此而引发的法律诉讼、行政处罚及经济和道义上的责任,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本办法施行前立项的横向项目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粤外艺职院科〔2019〕41号)执行。
本办法与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存在冲突的,依照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