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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科〔2023〕562号)

发布日期:2023-12-29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学术道德,加强科研诚信建设,规范学术行为,培养和保护创新精神,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三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严重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将他人的学术观点、思想和成果冒充为自己所创;将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而作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使用。在公开发表的论著、成果中引用他人成果而不注明出处(国家有新规定按照国家政策执行,文献综述除外),或引用超过20%以上

(二)捏造、伪造与篡改:在自己的研究结果中,捏造、伪造数据、文献、学术成果,篡改或选择性忽略实验数据、结论或引用的资料等。伪造学术经历: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申报职称、课题、奖励、荣誉时伪造学术成果、学术经历等证明材料,或提供虚假信息;由他人代写学术论文。

(三)不当署名: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或违背原作者意愿,而在别人发表的作品、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

(四)一稿多发:在不同时期或者不同刊物上,将自己的科研成果做简单修改(内容有50%以上相同),重复发表。

(五)滥用学术信誉:在学术活动过程中夸大成果价值;对应经而未经学术同行评议的研究成果向媒体公布等行为。

(六)泄密: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教育与预防

第四条 学校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入职培训和学生入学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科学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六条 学校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学科特点,对非涉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进行公示。

第八条 学校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学术诚信考核。

第四章 调查与处理的原则、机构和程序

第十条 调查和处理遵循的原则

(一)尊重事实。相关部门妥善保存举报资料和相关材料,及时进行细致调查,实事求是地予以处理。

(二)依法取证。调查处理过程中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接到举报后,在未做出调查结论之前,学校保障被举报人的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和相关利益。

(三)公正透明。保护公众利益、举报人利益和被举报人的申诉权利以及相关当事人的知情权。

(四)教育和惩处相结合。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人坚决给予严肃处理,以教育他人和当事人。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和程序

(一)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机构是校学术委员会,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协助执行。

(二)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2.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3.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校认为必要的,也可以受理。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组。

(三)科学技术部在接到有关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及查证材料后,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材料,并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对举报内容进行查实,并形成初步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

(四)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处理决定,参加会议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有其他应当回避的理由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因而不宜参加调查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五)学术委员会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就所举报的问题做出明确答复,对科学技术部递交的初步调查报告进行讨论,综合提出处理意见后,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给校长办公会审议,研究对被举报人给予相应处分的书面处理决定。

(六)书面处理决定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处理决定被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或申诉。

(七)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学校交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并于15天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八)申诉处理小组开会复议。决定复议的,学校或者学术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异议人或申诉人。复议结果在5天内将最后裁决送达申诉人。

第五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二条 行为认定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存在本办法第三条列举的行为之一的,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从轻处分行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从轻处罚: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学术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从重处分行为认定。学术不端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罚: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串供、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屡次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同时涉及多种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术处分

(一)较轻或一般程度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不当署名,一稿多发,提供不真实信息,滥用学术信誉等)的学术处分,当年科研工作量计算为0分,撤销该成果的奖励和荣誉,撤销其当年的学术奖励,若已发放奖励金,应全额退回或从其工资中扣回。

(二)情节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者(如抄袭、剽窃、侵吞,捏造、伪造与篡改成果,泄密)的学术处分,除了第十三条(一)的处理外,还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能申报任何课题、教科研奖励,两年内不能申报职称,已评审高一级职称的学两年内不予聘用。对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第十四条 行政处分

对学术不端行为者的行政处分参照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主要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聘;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如果学术不端行为构成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消除影响

对署名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出版发表的取消出版发表,研究或咨询报告、计算机软件等不涉及发表、出版的成果不予采用;已公开出版发表的要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工作曾受学术不端行为影响。同时,学责令学术不端行为实施者向有关当事人或机构道歉、补偿损失。

由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有权中止有关资助,并公开声明这些研究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

第十六条 处理决定书

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责任人的基本情况;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处理意见和依据;申诉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十七条 不实举报的处理

经调查,确认举报不实的,被举报人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学术委员会有维护当事人名誉和权益的义务。应在所有知情人和被投诉人要求的范围内公布事实和结论,被投诉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为其恢复名誉。对于故意诬陷或捏造事实的举报人,应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保留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学校和被举报人利益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94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条款与上级管理文件相关规定有冲突,则依照上级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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