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合理的科研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充分调动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快速发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开展各类科研活动,根据其类型和贡献大小,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认定其科研业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科研项目类、著作类、论文类、知识产权类、艺术创作类、科研成果奖、科研平台(团队)类和咨询报告类等八大类。
第三条 科研项目类、著作类、论文类、艺术创作类、科研成果奖、科研平台(团队)类和咨询报告类,第一作者(负责人)须是我校教职工,且作者的第一单位署名“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未署名单位的,需提供有效证明。知识产权类的发明人(设计人)是我校教职工,且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署名“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第二章 计分标准
第四条 科研项目类计分标准
(一)项目类别与级别
项目类别分为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校级四个级别;横向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含国家部委、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协会、学会或个人委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附件1《科研项目类别和级别》。
1.纵向各级各类项目以立项批文和结题证书或证明为依据。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2.横向项目以立项批文、结项证书(证明)或协议书为依据。
(1)协会、学会类项目按纵向项目相关规定进行经费及过程管理,具体计分标准如下:
相关机构、一级专业学会(协会)计15分/项;
二级专业协会(一级专业协会的下属协会)计10分/项;
二级学会(协会)以下组织的项目不计分。
(2)协会、学会类项目以外的其他横向项目以实际到账经费计分,0.5万元(含)以上1万元以下的计2分/项;1万元(含)以上的,按5分/每万元计算。
(二)所有类型的项目子课题不计分。
(三)所有项目计分按立项、结项分配,具体如下:
1.立项。立项计分占项目总分的 30%。
2.结项。按要求结项(立项通知书、合同书或申请书等的计划完成时间)计分占项目总分的70%,结项未通过或者被撤项、终止的项目,取消结项计分。
(四)我校为非第一承担单位的合作项目,以经费到账为准(不包括校级和各类学会的课题,仅限前三位),级别按横向项目对待。
(五)项目立项和结项后,项目成员的具体分值由主持人根据参与人员贡献大小自行分配。
第五条 著作类计分标准
(一)计分标准
1.学术专著、论著计30分/本(不少于10万字)。
2.编著、译著或编译(限首译本或名著译本)计15分/本(不少于10万字)。
3.教材翻译10分/本(不少于5万字)。
4.辞书每本15分。
5.公开出版或发行的艺术作品专集(包括音乐专辑、演唱专辑、演奏专辑、画册等)每套(本)计10分。
6.高校教材、成人教育教材、乐谱为主的教材计10分/本;中学、小学、幼儿园教材8分/本,相应的配套教辅资料4分/本。
7.获教育部审定的规划教材(优质教材)每次计20分/本,获省教育厅审定的规划教材(优质教材)每次计10分/本;获全国教材建设奖的教材,另增计200分。
8.与教材、专著、译著一起出版的具有ISBN号或ISRC号的数字教材,另计1分/个。
(二)计分说明
1.参编人员在教材中需详细注明其参编或统稿的具体章节,教材中没有明确说明的,应由教材主编或出版社提供有效证明,否则不予计分;教材改版50%以上才计分,计原来教材分的50%。
2.有外校人员参编的教材、著作,校内人员计分方法为:用该成果应得的科研分除以章节,按每章节的科研分计算自己的分数。或用应得的科研分除以总字数,再乘以自己所撰写的字数。如字数分不清楚,以出版社提供的所有参编人员在内的撰写字数证明为依据。
(三)以下情况不予计分
1.再版教材;
2.资料性汇编书籍。
(四)各类著作均由主编根据参与人员贡献大小分配分值。
第六条 论文类计分标准
论文计分字数要求:在3000字以上的,按相应档次刊物论文分数100%计算;在2000-3000字的,按50%计算;不足2000字的,不计分。
(一)在《Nature》《Science》上发表论文计800分/篇。
(二)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计200分/篇。
(三)在学校认定的一类权威刊物(见附件2)上发表论文,计80分/篇。
(四)在学校认定的二类权威刊物(见附件2)上发表论文,计40分/篇。
(五)在《CSSCI来源期刊目录》《CSSCI来源辑刊目录》期刊上发表论文,计20分/篇,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发表论文,计15分/篇,双核心期刊论文以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分;其中,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上周期为月刊以下(不含月刊)及一号多刊的论文,计8分。
(六)除上述情况外,在其他有CN、ISSN刊号的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按《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目录》期刊、其他期刊分类,分别计8分、5分/篇;省级以上报纸理论版上发表论文(无字数要求),计8分/篇。
(七)有ISBN号的论文集和辑刊,计1分/篇。
(八)在我校学报《外语艺术教育研究》上发表文章,计3分/篇,其它内部刊物不计分。
(九)译文(需3000字以上)按发表在相应档次刊物上的论文分数的50%计算。
(十)文学、艺术创作作品,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且至少占用一个版面的,按相应档次刊物论文分数的100%计算,其他则一律按相应档次刊物论文分数的50%计算。刊登在同一出版物或系列出版物的作品(包括作词、作曲)无论数量多少,均按1篇(幅)计算。
(十一)收录及转载。全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加计30分;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CPCI、EI(工程索引)收录的论文,每篇加计20分;被EI(工程索引)收录的会议论文计10分/篇;若被以上索引收录为条目,每篇加计1分;被《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或《人大复印资料》索引,每篇加计1分;被《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人大复印资料》等全文转载,每篇加计10分;摘要转载每篇加计2分;多次转载,只计最高得分,连载论文按一篇计分;被非学术性刊物全文转载的作品,计5分/篇。
(十二)在国外其他期刊上发表论文,计10分/篇。
(十三)以下情况不予计分:
1.在无国内刊号、只有国际刊号的港澳台刊物发表论文;
2.正式刊物的年刊、增刊、变相增刊、特刊上发表论文;在著作、教材、作品等的封面或封底、书中插图设计。
第七条 知识产权类计分标准
(一)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计30分/件;如实现成果转化,按照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奖励。
(二)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计15分/件;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的,计5分/件;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计5分/件。实现成果转化的,按照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奖励。
(三)同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作品,只计1件,按最高分计算。
第八条 原创艺术创作类计分标准
(一)音乐、美术、舞蹈专业教师在各种专业演出、展出、竞赛中的获奖节目、作品或项目,按以下标准计分。级别的划分详见附件3《艺术作品级别》。

1.参加各类艺术展演活动获奖的,计含参展参演选手、指挥、编导、作曲、作词、编配的分数。
2.围绕同一主题的系列作品(如组歌、组曲、连环画),按1首(幅)计算;作品被他人引用或介绍而出现在出版刊物上的,不计分;刊登在各类报纸上的创作类作品,不计分;为影视节目制作的插图、配乐等,原创类按附件3的级别计分,非原创类不计分。
(二)音乐舞蹈类原创作品分大、中、小型作品计分标准如下:
1.能完成整场演出的原创作品属大型作品,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增计20%的科研分;
2.能完成半场演出的原创作品属中型作品,在第(一)款的基础上增计10%的科研分;
3.无法完成半场演出的原创作品属小型作品,按第(一)款的规定计分。
(三)举办个人专场演出,按剧场级别(详见附件4)计分,一类剧场的演出计20分,二类剧场的计10分,三类剧场的计5分。
获学校资助的专场演出,只计分不奖励;个人参加外单位举办的各类演出,不计分;协助其它单位,或以其它单位为主申报的奖项、演出不计分。
(四)举办个人美术作品展按美术馆、博物馆、专业美术学院的级别计分,在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举办的计20分,在省级美术馆、博物馆、专业美术学院举办的计10分。
(五)美术作品被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计40分,被省美术馆、省博物馆收藏计20分,被市美术馆、市博物馆收藏计10分。
第九条 科研成果奖计分标准
(一)国家级成果奖:一等奖500分,二等奖400分,三等奖300分。
(二)部级成果奖:一等奖400分,二等奖300分,三等奖200分。
(三)省级成果奖:一等奖300分,二等奖200分,三等奖100分。
(四)市(厅)级成果奖:一等奖200分,二等奖100分,三等奖50分。
特等奖加计15%,优秀奖按二等奖计(仅指不分等级的奖项)。
第十条 科研团队计分标准
(一)国家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改、工信、国防科工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等)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科研团队,立项计200分,结项另计200分。
(二)国家非科研主管部门(如教育部等)、省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改、工信、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团队,立项计150分,结项另计150分。
(三)省非科研主管部门(如教育厅等)、市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改、工信、社科联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团队,立项计100分,结项另计100分。
(四)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团队,立项计50分,结项另计50分。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计分标准
(一)国家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改、工信、国防科工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等)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科研平台,立项计300分,结项另计300分。
(二)国家非科研主管部门(如教育部等)、省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改、工信、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立项计200分,结项另计200分;
(三)省非科研主管部门(如教育厅等)、市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改、工信、社科联等)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立项计100分,结项另计100分。
(四)学校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立项计50分,结项另计50分。
第十二条 咨询报告类计分标准
咨询报告成果是指被政府部门采纳的技术咨询报告(调查研究报告),按政府部门级别分A、B、C三个等级。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采纳的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为A级,计80分。
(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全国性行业协会采纳的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为B级,计50分。
(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直管的事业单位或省级行业协会、省级以下人民政府采纳的技术咨询报告(调查报告)为C级,计20分。
第十三条 同一成果获得多个不同的奖项,不重复计分,只按其最高级别的奖项计分;属多人共同获奖的,计分方法与多人参与项目相同。
第三章 考核定额
第十四条 科研业绩考核根据所聘岗位等级分别设考核定额分值。
(一)被聘为主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如下分值进行考核:
1.教授每年科研工作量8分;
2.副教授每年科研工作量4分;
3.讲师每年科研工作量2分。
(二)被聘为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按以下分值进行考核:
1.正高每年科研工作量6分;
2.副高每年科研工作量3分;
3.中级每年科研工作量1分。
(三)未聘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无科研工作量的要求。
(四)对以下特殊情况的教职工,当年科研工作量计算要求如下:
1.引进人才7月1日前入职的,科研工作量折半;7月1日及以后入职的,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其他新入职的,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2.7月1日前聘用职称发生变动的,按变动后聘用职称计算科研工作量;7月1日及以后聘用发生变动的,按变动前聘用职称计算科研工作量。
3.由专业技术岗位调整至管理岗位、由管理岗位调整至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4.休病假累计6个月以上的或休产假的,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5.退休前五年内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6.患重大疾病者,经三甲医院提供当年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的,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7.离岗创业人员不作科研工作量要求。
以上人员需本人提出科研考核的减免申请(申请表见附件5),经所在二级单位审批后交科学技术部备案和统计。
第十五条 科研工作量的统计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负责审核,严格把关。为确保科研工作量统计的真实性、准确性,凡纳入核算范围的所有科研成果均须在科研管理系统登记,按要求提交材料。
第四章 科研业绩核算
第十六条 科研业绩核算每年进行一次,以自然年度为计算周期(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适时根据学校科研工作要求调整。一般于每年底开展统计工作,次年上半年完成核算。原则上,未按时上报的成果,不再补计科研分。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核算结果作为教师聘期考核、晋升、评奖评优、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按照学校人事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科研成果经查证属于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范围的,按学校《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处理,当年个人科研分以0分计算。
第十九条 有关科研业绩的申诉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受理并进行审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6〕486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9〕4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生效前已立项的科研项目按立项时学校的管理制度执行。如本办法条款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有冲突,则依照上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科研项目类别与级别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重要期刊目录
3.艺术作品级别
4.演出剧场的级别
5.科研考核减免申请表
附件1
项目类别与级别
科研项目分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纵向项目包括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和校级四个级别:
国家级: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项目、国家基础研究重大项目(97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数学天元基金项目等)项目;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
省(部)级: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项目;教育部直接下达、立项或资助的重大(重点)教改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立项的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科技计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副省级城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项目等。
市(厅)级:省教学、继续教育改革项目;省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题;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研究项目;省体育局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其它厅级部门的项目。
校级: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教改项目。
横向项目包括政府部门(含国家部委、省市部门)、企事业
单位、公司、协会、学会或个人委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项目,级别划分如下:
机构:中国外语教育基金项目、中央电化教育馆项目。
一级专业学会(协会):中国教育学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教育部各专业教指委立项的项目等。
二级专业协会(一级专业协会的下属协会):中国体育科学学会体育产业分会、省教育学会、省高等教育学会、省图书馆学会、省高校学报研究会、省成人教育协会、省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会、省高等学校党的建设研究会、省高校人事管理研究会、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会、省高职教育各专业教指委等项目。
二级学会(协会)以下组织的项目不计分。




附件3
艺术作品级别
国家级: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全国美术展览奖;
省部级: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省人民政府、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和旅游厅、省教育厅、省级电视台、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音乐家协会、省美术家协会、省舞蹈家协会主办;
市级: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市教育局、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市音乐家协会、市舞蹈家协会、市美术家协会主办;
以上所指各级专业协会的下属学会(协会)或团委举办的活动折半计算分值。
非以上专业协会(学会)的,必须是在国家民政部门备案的专业一级学会,按省级标准计算分值。其它各级专业协会(学会)举办的活动不计分。
附件4
演出剧场的级别
举办个人专场演出,按演出剧场的等级计分。
一类剧场:由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直接监管,承接国际、全国大型优秀艺术作品,具有市场经营权的剧场,例如国家大剧院、人民大会堂、北京音乐厅、上海音乐厅、星海音乐厅、广州大剧院、中山纪念堂、深圳音乐厅等;
二类剧场:由各市、县文化和旅游局监管,承接市内各类惠民文艺演出,不以运营为主的剧场,例如佛山大剧院、蓓蕾剧院等;
三类剧场:由企事业单位自行管理,没有经营权的演出场所。我校演出场所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