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提升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加强测试员队伍建设,提高测试员队伍的业务能力,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及《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主动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相关规章制度,领会上级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政治理论修养和工作业务水平。
第三条 努力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广东省教育厅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各项规定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的要求。
第四条 严格遵守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以“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廉洁自律”的工作态度,自觉维护测试的质量和权威。不得泄露试题、测试数据及应试人成绩等相关信息。不得以个人名义组织或实施测试。
第五条 服从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领导指挥及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相应工作。
第六条 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自觉爱国守法;
(二)熟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三)熟悉语言文字规范标准以及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悉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常用国际音标和普通语言学理论,有较强的语言听辨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第七条 实行测试员聘任制,由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颁发聘书。校内测试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5年;校外测试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聘期内未按照要求参与评测工作的后续将不再续聘。
第八条 积极主动参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推广宣传活动和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配合开展培训、调查、监测等工作。
第九条 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定期对测试员进行培训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工作态度、测试质量、测试工作量、遵纪守法情况等。考核合格的方能继续参加测试工作,对表现优秀的测试员颁发“优秀测试员”荣誉证书。具体考核办法参照省级测试机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或不胜任测试工作的测试员,应进行批评教育。违纪情节严重的,由测试站取消其参加测试的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省测试中心或国家测试机构核准,收回其测试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普通话测试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外艺职院〔2007〕259号)附件3“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