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51号)、《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国语函〔202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广东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根据普通话水平测试相关规定负责测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接受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
第三条 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测试计划总量和实施安排,并报省级测试机构。每年1月底前向省级测试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测试工作总结。
第三章 考场设置
第四条 考场的设置要科学合理,设施设备要满足测试所需条件,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测试机构关于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有关规范要求。
第五条 考场不得设立在社会培训机构,中介机构或其它营利性机构、组织。
第六条 考场应设有候测室和测试室,总体要求布局合理、整洁肃静、标识清晰,严格落实防疫、防传染病要求,做好通风消毒等预防性工作,加强考点卫生安全保障。
候测室供应试人报到、采集信息、等候测试。候测室需张贴或播放应试须知、测试流程等。
测试室每个机位应为封闭的独立空间,每次只允许1人应试;测试室隔音良好,测试室之间互不干扰。
第七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用于测试的计算机应安装全国统一的测试系统并配备话筒、耳机、摄像头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考场应配备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考务人员。
第四章 报名办法
第九条 参加测试的人员通过官方平台完成在线报名和缴费,收费标准按国家或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条 非首次报名参加测试人员,须在最近一次测试成绩发布之后方可再次报名。
第五章 测试试卷
第十一条 测试试卷由国家测试机构统一编制和提供,测试站不得擅自更改、调换试卷内容。
第十二条 测试试卷由测试系统随机分配,不得人为干预,同时应避免短期内集中重复使用。
第十三条 测试试卷仅限测试时使用,属于工作秘密,须按照国家有关工作秘密相关要求做好试卷保管工作,任何人不得泄露或外传。
第六章 测试流程
第十四条 应试人应持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按时到指定考场报到。迟到30分钟以上者,原则上应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第十五条 测试站应认真核对确认应试人报名信息,因应试人个人原因导致信息不一致的,取消当次测试资格。
第十六条 应试人报到后应服从现场考务人员安排。进入测试室时,不得携带手机等各类具有无线通讯、拍摄、录音、查询等功能的设备,不得携带任何参考资料。
第十七条 测试过程应全程录像,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6个月。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十八条 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
第十九条 “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测试项由测试系统评分。
“命题说话”项由测试系统加 1位测试员评分。
测试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第二十条 测试成绩由省级测试机构或国家测试机构认定发布。
测试成绩在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后提交国家测试机构认定。
未经认定的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一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测试站提出复核申请。具体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申请复核暂行办法》(国语普测〔2022〕4号)执行。
第八章 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等级证书的管理按照《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国语函〔2022〕2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更补证书条件的,由应试人提交书面申请及其它证明材料后,按程序向省级测试机构申请办理证书更补。纸质证书更补时效为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内,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应及时领取纸质证书。自成绩发布之日起1年后未领取的纸质证书,由测试机构按照内部资料予以清理销毁。
第九章 数据档案
第二十六条 测试数据档案包括测试数据和工作档案。测试数据包括报名信息、成绩信息、测试录音、测试试卷、现场采集的应试人照片等电子档案。测试数据通过测试系统归档,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数据档案管理者及使用人员应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维护数据档案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档案泄露或者被盗窃、篡改。
第二十八条 测试工作档案包括测试计划和工作总结、考场现场情况记录、证书签收单据、成绩复核资料等。测试站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公开或外传。
第十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测试现场发现替考、违规携带设备、扰乱考场秩序等违纪行为的,取消应试人当次测试资格。公布成绩后被认定为违纪的,取消其当次测试成绩,已发放的证书予以作废,并记入全国普通话水平测试违纪人员档案,视情况通报应试人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测试组织管理混乱、营私舞弊严重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和测试站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存在违纪或以任何形式向应试人提供违纪方便,当即予以撤换,调离工作岗位,并提请主管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提请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如遇特殊情况,确有必要对常规测试流程做出适当调整的,必须报省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普通话培训测试站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普通话测试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粤外艺职院〔2007〕259号)附件1“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