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推普员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推进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切实落实学校推普员工作职责,使全体师生、家长熟悉并掌握国家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范标准,构建和谐健康语言生活,传承弘扬中华优秀语言文化,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0〕30号),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觉学习和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规范化相关政策、法规和知识,提高自身规范应用汉语普通话的能力。
第三条 积极开展推广普通话工作,辅导普通话尚未达标者,帮助他们早日达标。
第四条 负责监督检查本校班级板报、宣传栏、通知等公开场合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确保其合乎国家语言文字规范。
第五条 监督学校公开场合(如校园网、校刊、校报、宣传橱窗、横幅、标语、路标、门牌等)语言文字使用情况,一旦发现不规范现象,及时通报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督促改进。
第六条 针对学校语言文字使用的现状和未来,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以促进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
第七条 积极参加国家相关推普活动,参与推动国家语言文字推广基地建设。
第八条 积极主动协助完成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推普员工作职责规定》(粤外艺职院〔2007〕2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