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调动学校师生员工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创作的积极性,规范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科技活动中的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学校所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各项智力劳动成果,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技术、技术秘密、校名、校标以及国家法律规定的或者依法有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包括学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未满两年的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在校学习的各类学生,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客座研究人员、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在离开学校一年内的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也属于本办法的适用对象。
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应发扬诚实守信、科学求是、自主创新的精神,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尊重他人成果,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拒绝抄袭、仿冒、剽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第二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五条 学校拥有以下商标的商标权:
(一)以学校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
(二)已依法注册之校名、校标;
(三)其他服务商标及标记,归属于学校的商标权。
第六条 学校的名称、拥有的商标及其他服务性标志,包括但不限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广外艺”“Guangdong Teachers College of Foreign Languages and Arts”及学校校徽等,属于学校无形资产。以学校及其无形资产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时,必须经过学校授权使用。
第七条 完成学校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技术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申请知识产权的权利属于学校,并由学校依法持有。
第八条 由学校主持、代表学校意志创作并由学校承担责任的作品为学校法人作品,其著作权归属于学校。为完成学校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完成者享有,学校在其业务范围内对职务作品享有优先享用权。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高等学校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高等学校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九条 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创建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计算机软件、地图、摄影、录像、专著、教材、论文、文学艺术作品、电子出版物等职务作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学校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但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属于学校。
第十条 在执行学校科研等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形成的信息、资料、程序等技术秘密归学校所有。
第十一条 在学校学习、进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在校学生、客座研究人员、进修教师、兼职人员,进入学校学习或工作时,应与学校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在学校学习或工作期间与所学专业或所参与的研究项目相关的智力成果归属于学校。
第十二条 学校派遣出国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除另有协议外,其在学校已经进行的研究和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学校享有或持有。
第十三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协作完成的,或者在接受外单位或个人委托的工作任务中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成果归属于学校。与外单位合作研发的成果转化,须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应以学校名义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对合作研发、合作转化中所涉及或产生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申请和维护等费用承担、权益分配、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第十四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职工的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取得的专利属于个人所有。在执行学校及其下属各部门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及其下属各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其申请权属于学校,知识产权申请授权后,学校为知识产权人。利用学校及其下属各部门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对知识产权申请的权利和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并按照约定处理。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一)与本职工作有关或在完成本职工作中形成的发明创造;
(二)获得国家各级行政部门以及学校资助(包括资金、硬件、设备、零部件、原材料、仪器、试验条件、保密资料等)或由签订技术合同获得实验、开发费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三)使用学校的场地、实验室、设备、仪器、仪表以及水、电等公共设施完成的发明创造;
(四)使用学校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形成的发明创造;
(五)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以及被辞退的人员,在离开高等学校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原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由高等学校享有或持有;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完成人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享有职务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转让权,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和实施所取得的专利;
(二)转让专利许可他人实施;
(三)与利用该专利技术的校外单位订立书面合同,收取专利转让费或许可贸易的使用费;
(四)禁止外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实施其专利;
(五)根据专利法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知识产权申请
第十七条 为杜绝非正常专利申请,提高创新水平和效率,避免低水平的重复和知识产权纠纷,申请专利前发明人应在国家专利数据库或知网等平台进行文献检索。经国家知识产权部门监测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专利的,学校取消对该专利的资助,并纳入科研诚信积分。
第十八条 职务知识产权申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知识发明人(设计人)在学校“信息服务平台” 提交知识产权申请;
(二)知识发明人(设计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拟申请知识产权的成果进行评估,提出具体评估意见,通过后提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
(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知识产权申请相关材料,组织专家或委托市场化机构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前评估。为切实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领导小组相关领域专家根据学科特点、发明创造领域等定期对拟申请的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围绕技术含量和市场前景提出意见。鼓励实验室(研发团队)围绕研发方向开展专利导航,培育和布局高价值专利,优先支持相关专利申请;
(四)对于评估后决定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允许发明人使用相关科研项目经费或由二级学院(部门)从部门经费中列支申请费用,但不得使用财政资金。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办理相关申请材料的盖章与存档事宜,并委托与学校签署合作协议的专利事务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代为办理专利申请事项;
(五)对于经评估后学校决定不申请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学校与发明人(设计人)签订书面合同,依照法定程序 转让知识产权申请权或知识产权,允许发明人自行申请知识产权,获得授权后知识产权归发明人所有,知识产权费用由发明人承担,转化取得的收益,扣除知识产权申请、运维费用等成本后,按约定比例向学校缴纳收益。
第十九条 发明人(设计人)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原件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整套申请文件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授权后,应在收到专利证书后十五天内,将专利证书原件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专利申请撤回或被驳回的,应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决定通知书后十五天内,将该通知书原件报送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登记存档。
第二十条 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后,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在初步落实申请经费的前提下,可由发明人(设计人)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附可行性报告,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外专利申请手续。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管理、实施、许可和转让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明/设计人是指对智力成果的实质性特点做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设计人。
第二十三条 凡以个人名义申请的知识产权一律不作为职称评定、科研工作量计算、晋升、考核和科研项目申报、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凡参加学校承担的主要项目的教职工和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调离学校或毕业分配离校,对项目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应严格保密,必须签具保密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智力成果的新颖性,知识产权申请递交前,设计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成果内容。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转让及推广应用、发表论文或产品试用、销售、参加学术会议或展览、展示会等,应当在办理知识产权申请手续并取得申请/登记号之后进行。学校校对在科研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智力成果应当及时、准确、有效地给予保护。对于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条件的,先申请知识产权,后发表论文,以保证发明创造能符合知识产权申请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发现个人为他人非法实施专利、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资金、场所、运输工具、生产设备等条件的,应当予以制止。提供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如果个人因此触犯刑事犯罪,学校可以进行开除处理。
第二十七条 职务知识产权取得授权后,学校负责缴纳授权费、证书费和年费等,资助知识产权年费期限为:授权发明专利为前5年,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为前3年。同一发明人,一年内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学校出资的申请累计不超过3项。3年期满后,学校不再承担年费。资助期满后发明人如需继续维持专利授权,维持费用由发明人承担,以便促进成果转移转化,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知识产权的各项费用按协议办理。没有订立协议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承担。
第二十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技术,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保密,涉及国防实力和对国防建设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创造,需申请专利的应申请国防保密专利。
第三十条 需要注册商标的单位应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拥有注册商标的单位应根据需要及时办理注册商标续展手续。
第三十一条 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或者向外国申请专利的,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批,再按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二条 职务智力科技成果授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学校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其成果产品,或者使用其成果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进口依照该成果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三十三条 以学校名义与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合作开发、使用许可或技术作价入股等,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国内外引进技术和设备时,由引进单位会同科技处查清其法律状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以防发生知识产权纠纷。
第三十五条 学校派出的出国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及劳务输出人员等,应与学校签订协议,确定其在国外完成的智力成果的归属。
第三十六条 通过鉴定或验收结题的职务成果,由学校申请的智力成果以及新产品开发成果,项目负责人须将全套技术资料,全套鉴定资料、鉴定证书、全套专利申请文件、合同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交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按规定归档。
第三十七条 对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展出的科技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查清其法律状态,须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查,在不发生侵权或失密的情况下方可确定参展,并要对其涉密内容采取有效的保持措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拨款、地方奖励、成果转移转化收 益等途径筹资设立专利管理与运营基金,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用于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专利导航、专利布局、专利运营等工作及技术转移专业机构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形成转化收益促进转化的良好循环。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业绩考核办法》有关条款的规定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四十条 申请知识产权不当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害的,要追究发明人、作者的责任。对违反本规定泄漏学校的技术秘密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及变相许可使用学校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学校的法人作品等知识产权造成学校无形资产流失或损失的,学校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以及赔偿学校可量化的直接损失。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个人不得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不得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或转让学校的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违反本规定,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给予直接责任人校纪处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对学校的发明创造应当申请而未及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由此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使学校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学校可量化的直接损失。
第五章 知识产权转让
第四十三条 转让的发起:知识产权发明人所在课题组自行或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中介机构与意向受让企业进行初步谈判,达成成交意愿,草拟规范的合同文本,填写《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表》并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完成人所在课题组或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转让知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由课题组承担。
第四十五条 转让定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完成人所在课题组依法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报告所给出的评估价,其他知识产权转让价格应不低于本地同类高校同类知识产权的一般转让价格。
第四十六条 公示:知识产权转让实行协议定价的,技术转移中心在校园信息门户网站公示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可进入学校审批和实施环节。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审批:知识产权转让合同需经过校长办公会审议该项目的转让方案和奖励方案,形成决议后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四十八条 转化实施:学校签订知识产权转让合同后,按照发明人团队填写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表》实施。选择项目立项的,按照横向课题项目管理;选择现金分配的,知识产权转让净收益的分配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成果完成和转化团队现金分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收益”是指专利的转让、实施与许可贸易产生的一切权益并进入学校财务账户,包括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与许可费、专利技术入股的股权和与专利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第五十条 专利转化后的收益,应扣除专利申请和维护等必要费用后,按如下比例分配:
(一)专利转化或许可所获得的收益,学校提取10%作为管理费用。
(二)扣除学校提取的管理费用后,其余90%用于奖励研发团队和发明人:其中30%直接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
(三)如果发明人自筹资金支付了专利申请和维护费用,应先从收益中扣除该部分费用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上述比例进行分配。
(四)具体分配方案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学校鼓励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在签订专利权许可或转让合同时,按如下标准签订合同:
1.专利权的许可:发明专利许可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0年,许可费用由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与被许可人可通过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议价,公示无异议后执行。
2.专利权的转让:转让费由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与受让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议价,公示无异议后执行。其中,授权时间5年以内(含5年)的发明专利转让费,每件发明专利到账金额不低于2万元。
第五十二条 为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学校鼓励相关机构积极参与专利的推广、运营和转化:
1.学校有权将授权专利转入学校所在地地方政府,或与学校签订全面合作协议的地方政府指定或授权相关机构代为推广运营,相关机构支付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一定额度的定金。专利未二次转化前,由相关机构负责维护,维护期限另行协商,因发明人或学校需要,可随时转回学校。专利二次转化后,机构需将专利转化所产生的收益扣除定金后全部返还至学校,相关收益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如果不同意学校委托相关机构进行专利推广、运营和转化,发明专利授权5年后,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时间3年后由发明人自行承担维护和转让事宜。
第五十三条 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所产生的收益具体规定如下:学校师生员工申报有关人才计划或科技型企业需要使用学校专利且专利权人不发生变化的,该师生员工必须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且得到第一发明人同意(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学校作为专利(申请)权人以技术入股形式参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参照学校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校内外人员或机构对我校专利成果转化进行推广,经与第一发明人(若第一发明人为学生,则由指导教师负责)或设计人协定,中介机构或个人可以在专利成果转化或许可收益中提取专利成果转化或许可实际到账经费的一定比例作为中介服务费或酬金。
第五十五条 职务专利授权以后,如发明人或设计人根据其转化情况和本专业领域的科技发展趋势,决定放弃所拥有的权利,必须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十六条 免责条款:学校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按规定在校内公示的,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六章 知识产权相关基金
第五十七条 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1.支付职务发明专利、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同报、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申请费、审查费、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5年(含当年)年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3年(含当年)年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5年(含当年)年费及证书登记费及印花税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费用;
2.支付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监管服务费;
3.支付专利管理系统的升级及维护费用;
4.支付知识产权相关文件文印费、邮寄费;
5.办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与诉讼相关费用;
6.管理人员参加相关知识产权会议及业务培训的差旅费、会务费、培训费、资料费等;
7.举办知识产权宣传、讲座、培训等活动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来源是:
1.学校行政事业费每年按预算拨款;
2.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证贸易的收益提成;
3.其他收入。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根据法规的规定,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责任负责统筹、协调和处理与知识产权侵权有关的纠纷事项,并确保措施的执行合法。
第六十条 学校其他文件中关于知识产权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条款与上级相关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依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专利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21〕4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专利申请价值评估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