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研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伙食费、间接费用、师资费、教学指导费、导师费、培训师培训费、劳务费、教学资源费、交通费、合作机构培训费、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和其他费用等。
(二)网络研修经费含课程、平台、在线教学指导费、导师费、班级管理费等。网络研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项目调研与方案研制费、课程资源费、远程培训平台服务费、网络研修在线教学指导费(专家辅导答疑)、班级管理费、学员资料费、项目评估总结费等。
第七条 集中研修具体开支事项(按《暂行办法》第十条)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按上级相关文件预算标准范围内列支。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按上级相关文件预算标准范围列支。
(三)间接费用是指场地设备租用费、教学及生活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费及临时聘期的项目管理人员劳务费等。
场地设备费租用费:原则上要求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地和既有条件,按不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12%计提,由学校财务部代为收取。
临时聘期的项目管理人员(指由项目承办部门聘请校外临时人员)劳务费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培训费总额的3%。
(四)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国家与省有新标准,从其新规定),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
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中级及其以下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3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
讲课费按学时计算,每人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授课教师的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参照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有职务无职称的专家,师资费标准参照以下执行:1.厅、局级、正处级人员可分别对应正高类别标准;2.副处级人员可对应副高类别标准;3.其他人员可对应讲师类别标准。4.企业负责人、企业部门负责人、专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相应的人员标准。
因培训内容确需从境外邀请授课教师的,其讲课费标准按不超过全国知名专家标准(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执行,国际交通费等据实列支。邀请境外师资讲课,须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五)教学指导费主要包括名教师、名校(园)长工作室研修、送教下乡、跟岗学习、企业实践、教研及校本研修、教学团队指导(包括线上指导)学员培训学习的劳务费。教学指导费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税后)标准进行发放。
(六)培训师培训费是指项目团队工作人员和师资团队用于业务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的费用。培训师住宿费、伙食费、受训费、城市间交通费参照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标准和学校规定执行,在项目经费中列支。
(七)方案研制及质量评估费是指项目承办单位用于开展项目前期需求调研、方案论证与研制、课程设计和开发、质量管理、评估等环节所需的费用。标准为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天300元(税后)。
(八)教学资源费是指培训期间,根据培训需要购置的纸质图书、网络资源、教学设备及办公用品(包括教材、图书资料、音视频、图片、课件、网络资源、课程资源、教具、专业教学设备)等开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或实报实销。
(九)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交流等发生的交通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有关规定回所在单位报销。
(十)合作机构培训费指采用校企合作或中外合作等形式,与外单位合作开展培训或者在外单位辅助下开展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或服务费用。采取公开竞争遴选或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和程序等方式确定第三方合作机构,并根据双方所签协议或合同支付培训或服务费。
(十一)其他费用是指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保险费等以及与培训项目有关的不可预测费用等。
第八条 国(境)外培训项目经费具体根据《广东省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广东省省直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2号)及学校相关标准执行。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要充分利用学校内部场地和既有条件,为参训教师提供优质的学校资源和后勤保障,包括教学场地、运动场地、图书资料、教学设备以及安全保卫、医疗卫生等,参训教师的学习和食宿原则上统一在学校内安排,以降低培训成本。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省级教师培训项目的经费预算,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至学校后,由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牵头,承担培训项目的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开支项目和标准进行经费预算,报送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统一汇总,经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审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 承担培训项目的二级单位,应当坚持勤俭节约、提高绩效的原则,加强监管,确保省级项目资金安全规范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各二级单位做好资金预算管理工作。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偿还债务、虚列支出、平衡预算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上级有新出文件规定,则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经费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粤外艺职院〔2022〕4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