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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培训项目因公出国(境)管理细则(粤外艺职院〔2023〕344号)

发布日期:2023-09-1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培训项目因公出国(境)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教师培训项目因公出国(境)工作管理,保证因公出国(境)顺利进行,提高出国(境)效益,根据《省直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2号)、《广东省教育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广东省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实施办法》(粤教师〔20206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粤教继〔20182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因公出国(境)指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相关项目涉及的我校在职人员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因公出国(境)培训,为执行上级或本单位教师培训任务,组织培训学员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参加交流、会议、培训、科研、调研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相关项目教师培训团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的出国(境)管理。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四条  党政办公室(外事科)为学校外事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学校内部审核及校级报批与护签手续的办理、因公护照管理,对因公出国(境)人员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指导年度出国(境)计划(以下简称出国(境)计划)的编制与校级报送。

第五条  外事业务主管领导负责指导学校年度出国(境)计划的制定,负责校内人员出国(境)的审核,监督检查出国(境)计划的执行。

 

第三章 出国(境)原则

第六条  教师培训团队人员执行出国(境)任务按照现行的外事管理规定和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七条 出国(境)团组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应事先周密安排活动和日程。出国(境)活动应有境外教育机构、境外科研机构、国际会议组委会等单位或人员的邀请,并出具邀请函。出国(境)人员的身份应与所执行的任务相符。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出国(境)培训须根据培训项目实际,由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向广东省教育厅或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项目执行办公室或者项目对应管理机构提交培训实施方案及国(境)外事务承办机构名单,待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发布通知。“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项目培养期间可安排2-4周时间赴国(境)外高水平教育机构访学研修,其他项目具体的培训安排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通知执行。同时,具体培训实施方案、出国(境)人员及国(境)外事务承办机构名单根据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公务活动时间原则上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临时随意变更行程、变更出国(境)城市。出国(境)培训,课堂教学和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不得安排与培训主题无关的参观访问及礼节性拜访等活动。

第九条  因公出国(境)应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行程,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国(境)国家和天数。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条  培训团组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四章  出国(境)审批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应循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持公务普通护照或因公赴港澳台通行证(以下统称“因公证照”)出境。

第十二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因公出国(境)人员在报批之前须提供以下公示信息,内容包括团组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出国(境)目的地、主要任务、出国(境)日程、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经费来源和经费预算等。以上内容将在学校主页如实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出国(境)前,要深入了解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基本情况、法律法规、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确保出国(境)取得成效。

第十三条  因公证照及签证(注)申请等手续统一由外事科负责,各相关部门(单位)及出国(境)人员应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因公临时出国团组,应于出国(境)日期3个月前提交出国(境)申请及相关材料;因公赴港澳短期交流团组,应于出国(境)日期1个月前提交出国(境)申请及相关材料;赴台短期交流团组人数在6人以内的,应于出国(境)日期1个月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团组人数在6人以上的,应于出国(境)日期2个月前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出国(境)培训团组,至少应于出国(境)日期4个月前提交出国(境)申请及相关材料。

十四 出国(境)期间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外事制度和保密规定,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对团组出国(境)期间的活动负总责,团组成员应服从团长的领导。出境前应进行行前培训动员,做好工作分工。

十五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在无保密条件和措施的场所讨论工作中涉及的国家机密或敏感的政治问题;不得携带内部文件、资料、电话簿及涉密材料出境;确需携带涉密材料(如试题等),须经有关保密部门批准;不得携带反动、色情淫秽刊物、光盘及其他不雅物品入境。

十六 出国(境)人员不得涉足色情、淫秽场所,不得参与赌博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务无关和国家规定不允许的其他活动。

十七 部门(单位)或个人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规处理:报批材料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如实申报的;不按批准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境执行公务的;利用因公出国(境)之名出境旅游的; 公款报销因私出国费用的等。

十八 出国(境)期间,出国(境)人员须严格按照预定的计划开展工作,非因不可抗力因素,不得随意延长在外停留天数,出国(境)目的地限于已经公示并获批准的出国(境)任务所在国家和城市,不得擅自安排顺访或经停其它国家或城市。

第十九条  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

 

第五章 经费管理

十条 外举办培训的,执行国家和省因公出国 培训经费管理规定。出国(境)团组要厉行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及确属于公务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出国(境)培训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往返旅费、境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因公赴港澳台地区开支范围参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因公赴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经费预算,由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向广东省教育厅或广东省教育厅指定的项目执行办公室或者项目对应管理机构提交经费预算方案,待广东省教育厅审批后发布通知。具体的培训经费安排根据省教育厅下发的通知执行。经费预算根据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培训人员报销费用时,应凭出国(境)任务批件和出国(境)培训审核件,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出国(境)团组提供的任务批件、因公证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纪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境)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因公出国(境)费用的核销应严格按照《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号)和 《省直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粤财行〔2014322号)执行。报账人员应凭相关出国(境)人员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和省财政厅出国经费审核意见进行费用核销。不符合规定的出国(境)和不符合出国(境)经费要求的费用不得报销。除特殊情况特别批准外,持因私证照的出国(境),一律不得报销出国(境)产生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证照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因公证照由外事科负责统一管理及缴交相关发证机关,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保管因公证照。出国(境)人员应在出国(境)任务结束入境后的7天内将因公证照交回外事科。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不得同时携带因私证照出国(境)。除个别国家或地区不能使用因公证照外,未经特别批准不得持个人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个人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证照(因私出国<>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它个人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有详尽规定的内容,以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为准。如出国(境)政策有更新,以最新出台的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省级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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