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学校的科研创新实力,更好地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奖励办法》(教社科〔2009〕1号)、《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教技〔2019〕3号)、《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粤府办〔2004〕108号)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分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科学技术成果奖”。
第三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共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其中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 学校鼓励自主创新和产学研协同创新产出优秀科研成果,校级科研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审定和颁奖等工作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学术道德规范,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原则,确保评选工作的严谨性和公信力。
第五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的评审奖励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申报的成果需有市厅级以上相关项目承担背景,且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出系列成果并产生一定的社会或经济效益,每项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申报材料和成果能体现完成人之间的协同合作和关联性。
第七条 成果须由第一署名人申报,且第一署名人为我校在岗教职员工。成果唯一标注单位或第一单位须是“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论文通讯作者为我校师生的,在校级科研成果奖评审时等同于第一作者。
第八条 申报的成果须是年度科研统计已上报科学技术部并已录入科研管理系统的成果。
第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包含由我校个人或集体在上两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编撰并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含专著、译著、工具书、古籍整理、人文社科普及读物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理论文章、研究报告,被地级市及以上党委或政府、厅局级及以上单位或大中型企业采纳的研究成果(含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不接受教材、教辅和文学艺术类作品申报。申报的成果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规范,政治方向正确,坚持政治标准与学术标准相统一。
第十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基础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所建树,或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所创新,推动了专业建设和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应用研究成果应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针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解决方案。研究内容时效性强,成果应用价值较大,为党和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应当具备较高的科学价值,取得新的发现和创新成果,在科学理论、学术上有突出表现,对推动学科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得到国内外同行认可,论著公开发行或出版并被引用或应用两年以上。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创新,取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或形成相关产业的主导技术和产品,或对相关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挥关键作用,增加行业产业技术含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明显。所研发成果经过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实施应用,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产生推动作用。
第三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校级科研成果奖采用由二级部门(单位)择优推荐的方式申报。各二级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好本单位成果的遴选、材料审核等工作。各二级部门单位负责本单位申报材料的初评,签署明确具体的初评意见,择优推荐上报科学技术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果,不得推荐:
(一)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或市厅级科研成果奖的;
(二)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署名等方面存在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尚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涉及国家秘密的;
(五)政治方向不正确的;
(六)其他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
第十五条 作为第一完成人申报校级科研成果奖的,同一届限报一项。
第十六条 已获得过科研成果奖的成果不可重复申报。
第十七条 需按有关规定填写申报书,提供通知要求的相关材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真实。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八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领域的基础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选题立意新颖,对学科领域重要问题作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创新性较强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重大贡献。正式出版专著或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权威刊物,影响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
(二)二等奖:选题立意比较新颖,对学科领域有关问题作出系统描述、分析和概括,提出有一定创新性的理论观点,对学科体系创新有较大贡献。正式出版专著或论文发表于本学科领域较高层次的刊物,影响较大,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
第十九条 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领域的应用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高水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大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重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高的社会评价。
(二)二等奖:对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现实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形成较系统的研究报告或者发表了相关论文,为党和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方案,产生了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得到较好的社会评价。
第二十条 科学技术成果奖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引用,推动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或相关学科发展,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
(二)二等奖:在科学上取得一定进展,并为国内外学术界认可和引用,对本学科或其分支学科发展有促进作用,或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贡献。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成果奖的技术研发、技术发明、技术推广成果的评审标准是:
(一)一等奖: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在同类技术中居领先水平,有推广应用价值,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相关领域或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二等奖:在技术上有创新,在同类技术中居先进水平,有应用前景,有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相关行业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
第五章 评审与奖励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部组织校内外专家对推荐的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后拟出一、二等奖。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部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凡发现以下问题之一者,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科学技术部提出:
(一)政治方向不正确;
(二)剽窃他人研究成果;
(三)获奖成果弄虚作假;
(四)知识产权有争议或其他违反学术道德或学术规范的情形;
(五)评审程序有问题;
(六)其他情况。
公示期满,对有异议的拟获奖成果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成果奖最终评审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公布。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获奖者予以表彰和奖励,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一等奖奖励10000元/项,二等奖奖励8000元/项。获奖者的有关获奖证明材料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校级科研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专业和领域的科研成果评选工作。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