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与社会服务 > 正文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23〕298号)

发布日期:2023-09-07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凝聚科研力量,提升教师科研队伍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高质量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有组织科研 推动高水平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论述,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团队建设为依托,以前沿性、应用性创新项目为导向,致力于培养拔尖科研创新人才,打造优秀科研创新群体,推动学校专业和科研平台建设,提升科研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 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公平竞争、择优遴选、重点扶持、目标考核、严格管理、动态发展的原则。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创新团队包括国家级、省级、市厅级和校级。国家级、省级、市厅级科研创新团队的建设与管理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如无具体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按照本办法进行建设与管理。

第五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以提升教师科技创新能力、建设高水平师资队伍、产出标志性科技成果为目标,围绕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省域高水平院校建设要求,承担企业技术研发项目,培育和产生具有原创性和创新性的科研成果,争取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和科研奖项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国家级、省级、市厅级科研创新团队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原则上科研创新团队应逐级申报。

科研创新团队应具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应紧密围绕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与科技发展规划、行业发展的现实问题、学校新发展阶段的重难点问题开展科学研究。

科研创新团队成员应有良好合作基础,团队成员年龄、职称与专业结构合理,中青年结合,一般不超过15人。各成员须具有开拓创新和团结协作的精神,在相关研究领域已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或具备明显的创新能力和研究优势,原则上同一成员只能参加一个团队。鼓励根据研究内容需要,跨部门、跨专业组建团队。

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申报基本条件:应为学校在编在岗人员,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在团队中能发挥较强的凝聚作用,能带领、指导团队的其他成员。治学严谨,品德高尚,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研究领域。

团队带头人近三年已取得优秀业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且符合下列条件中的至少2项:

(一)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三类以上学术论文(具体要求按照学校《科研业绩考核办法》中的论文分类执行)2篇以上;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三)出版学术专著1部;

(四)获得横向课题到账科研经费5万元以上;

(五)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专利3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

(六)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类成果奖励二等奖及以上,本人排名前3名;

(七)艺术创作类作品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2项。

第三章 遴选与审批

第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校级科研创新团队申报,每次立项不超过8个,建设期为3年。

第十 遴选与审批程序:

(一)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团队,填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申报书》(附件1);

(二)团队带头人所在二级学院审查、论证,签署意见后报送科学技术部;

(三)科学技术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创新创业学院等相关部门,结合团队研究方向和学校专业群情况对拟组建团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学校学术委员会对申报的团队进行评审;

(五)分管校领导审核;

(六)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请校党委会审定。

第十 校党委会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后如无异议,正式公布获资助的团队名单并进行经费配套。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实行学校、二级学院两级管理模式。团队的申报、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负责,团队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第十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全面负责团队建设规划、人员管理、科研计划、经费使用以及组织开展和完成科研任务等工作。

第十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建设期内所完成的成果,均应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为第一完成单位,并标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项目资助;未标注的成果,原则上不作为验收考核的材料。

第十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不得随意更换,若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经所在二级学院推荐并报科学技术部审核后按程序办理。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团队建设自然终止:

(一)团队建设经费使用严重违反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

(二)团队相关研究成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 学校对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给予经费资助,每个团队资助经费10万元/年。由团队带头人按照建设需要于每年年底向所在二级学院及科学技术部上报下一年经费预算。

第十 获国家级、省级、市厅级立项的科研创新团队,若上级主管部门有经费资助,除上级主管部门有规定外,学校按如下方式配套:国家级科研创新团队按实际到账资金的1:2比例进行配套;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的1:1比例进行配套;市厅级科研创新团队按照实际到账资金的1:0.5比例进行配套如主管部门无经费资助,按校级科研创新团队标准给予经费资助。

十条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团队培育、建设和发展过程中所需的费用。经费使用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开支与管理。

第二十 科研创新团队建设资助经费应按学校相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考核和验收

第二十 中期考核。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带头人要在立项之后向科学技术部提交团队建设计划。科学技术部根据科研创新团队工作进展开展中期考核评估。未通过中期考核的团队暂停资助,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该团队建设项目。

第二十 期满验收。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期满后,由团队带头人向科学技术部提交团队建设总结材料,全面汇报计划实施情况、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资金决算、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科学技术部对团队建设总结材料进行初评,组织学术委员会对团队建设成效进行评估和验收。

第二十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不能按时接受期满验收的,团队带头人须于建设期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后,报科学技术部审批。延期验收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 三年建设期满,校级科研创新团队要完成下列成果1-12项中的4以上,方为验收合格:

(一)新增主持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市厅级及以上课题2项或省部级及以上课题1项;

(二)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研(科技)成果奖励2项;

(三)团队成员以第1作者在本领域学术刊物发表与团队研究方向(领域)一致的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被 SCIEISSCICSSCICSCDCPCICPCI-SSHA&HCI等检索,或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国家级报纸理论版上发表,或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全文转载或详细摘要),或在本领域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普通公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

(四)获得与研究方向一致的发明专利2项,或实用新型专利4项,或外观专利5项,或软件著作权 6 项及以上(第一完成人);

(五)公开出版15万字以上高水平的学术专著1部(独著或第一作者);

(六)研究成果被相关厅(委、部)采纳或得到厅领导重要批示 2 项或被省级人民政府采纳或得到省领导重要批示 1 项(独立或第一);

(七)科研成果转移转化价值10万元以上(提供证明);

(八)团队成员作为主要人员参与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或省级及以上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排名前三),或参与完成制(修)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1 项(排名前三);

(九)指导学生完成广东省科技创新战略专项资金(大学生攀登计划科技创新培育项目)重点项目2项或一般项目4项;

(十)新增艺术创作类作品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4项以上;

(十一)文科类横向合作研究项目到账经费10万元以上,自然科学类横向项目到账经费20万元以上;

(十二)经过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可以作为达标项的其他科研成果。

第二十 若单项成果完成业绩翻倍,则可最多折算为两项;若单项完成业绩符合学校特别贡献奖办法规定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可予验收合格。

第二十 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建设期内进入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创新团队序列的,建设期满直接验收合格。学校鼓励提前验收结项。

第二十 验收合格的校级科研创新团队,在申报上一级科研创新团队或科研项目或科研成果评奖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和支持。科研创新团队所产生的成果计入所在二级学院和个人的科研绩效。

第二十 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团队终止建设,学校不再给予资金资助,团队带头人从当年起三年内,团队成员两年内不允许申报下一轮科研创新团队。

第七章 附则

三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第三十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申报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创新团队建设中期检查登记表




 

 

版权所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粤ICP备05008852

联系电话:020-38457353

五山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    463号 邮编: 510640

燕岭校区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     495号 邮编: 51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