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促其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广东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机构
第一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以下简称测试)是对应试人运用普通话的规范程度的口语考试。开展测试是促进普通话普及和应用水平提高的基本措施之一。
第二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在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对培训测试工作进行管理,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的管理细则、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三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接受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评估。
第四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贯彻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执行国家、省有关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规定。
(二)根据上级关于文字工作的规划,负责实施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计划,组织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测试工作档案。
(三)负责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选拔和前期培训工作。
(四)负责本院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的聘任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本院测试员开展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研究。
(六)开展普通话的宣传活动。
第五条 建立测试工作报告制度,测试站要定期向上级和学院测试实施机构报告工作情况。
二、测试员
第六条 测试员分国家级测试员和省级测试员。测试员须取得相应的测试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申请省级测试员证书者,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政策和普通语言学理论,熟悉方言与普通话的一般对应规律,熟练掌握《汉语拼音方案》和常用国际音标,有较强的听辨音能力,普通话水平达到一级。
第八条 测试员的职责要求
(1)努力学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2)努力学习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测试的各项规定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严格遵守测试站有关测试工作的制度和规定。
(3)服从学院的领导,完成相应的工作量。
(4)严格遵守“认真负责、公正廉洁、团结协作”的测试工作纪律,自觉维护测试的质量和权威。
(5)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不漏题、泄题,不公布测试成绩。
(6)测试员须在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的组织下进行工作,不得实施个人测试行为。
第九条 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定期对测试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测试质量、测试工作量、遵纪守法情况等。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对测试员的留用。
三、测试对象及其达标要求
第十条 广州地区高校师生和社会各界人士。
第十一条 师范类专业普通话水平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中中文专业应达到二级甲等。
第十二条 其他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
第十三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布执行。
第十四条 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使用国家测试题库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试题。
第十五条 应试人再次申请接受测试同前次接受测试的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个月。
四、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依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制定的测试规程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测试由测试员依照测试规程执行。测试员应遵守测试工作的各项规定和纪律,保证测试质量,并接受国家和省级测试机构的业务培训。
第十七条 测试工作人员违反测试规定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暂停测试工作。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违反测试规程的,取消其测试成绩,情节严重的提请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九条 复审合格的测试成绩,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颁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全国通用。等级证书遗失,可向测试站申请补发。伪造或变造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无效。
六、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普通话培训测试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