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的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训工作的积极性,保证教师培训工作质量,同时为从事教师培训的教师在考核评价、岗位聘任和职务晋升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广东省“强师工程”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训项目管理规定》(粤继教函〔2014〕47号)《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粤教师函〔2014〕139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师培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师培训工作量是指我校在职在岗教师参与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训项目的工作量按本办法计算后所得的课时,并认定为教学工作量。
第二章 工作量计核
第三条 教师培训工作量计核范围:包括培训项目团队和授课教师。
项目团队包括项目负责人、方案研制者、班主任等,项目团队人数控制在培训项目总人数的10%以内,最高不超过6人。
授课教师包括主讲教师、助教、导师。
第四条 工作量计核标准:
(一)项目团队:按每个培训项目集中面授的实际培训天数总学时(6学时/天)不超过2倍计算(项目持续时间较长的学时计核由归口管理部门审定)。由项目负责人根据本条标准折算后的课时总量在项目团队成员间进行分配。
(二)授课教师:按集中面授每40分钟1节标准课时计算。
(三)助教:按集中面授每40分钟1节标准课时计算。
(四)导师:跨年度项目设立的导师,按每周2学时计算,每学期按18周计。
第五条 项目团队成员同时兼任多个职责的课时计核不能重复累计,同时担任授课教师的课时可以累计。
第六条 项目团队和授课教师的教学工作量津贴在培训项目专项经费中支付相应的教学工作量课酬,不另计校内全日制教学课酬。
第三章 工作量认定
第七条 教师培训工作量只作为本校教师聘任岗位要求的校内全日制教学课时未满工作量的课时补充,不作为校内全日制教学课时工作量计算课酬,超出满工作量部分不另计超课时课酬。
第八条 教师培训项目工作量计核后的实际课时计入本校教师的职称晋升、岗位聘任、绩效考核等工作量。
第九条 培训工作量核定工作归口学校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由承训单位统计教师培训工作量结果,教师发展中心进行审核认定。
第十条 教师培训承办单位实施的省级教师培训项目和自主开发教师培训项目,需在每个培训项目完成后两周内将培训总结报告(含培训项目满意度和培训课程满意度、学员档案、培训实况录像照片、项目成果等)、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合同(自主开发项目需要)、教师培训工作量分配统计表(含项目团队成员工作量分配、授课教师工作量、课程表等内容)报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进行教学工作量审核认定,逾期不予计核。教学工作量认定结果由教师发展中心报送至人事处作为教师职称评聘备案,反馈至教师培训承办单位计入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 在教师职称评聘过程中,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出具项目团队成员和授课教师完成的社会服务工作量证明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联合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