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训项目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广东省“强师工程”实施方案》(粤教师〔2012〕10号)、《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粤教师函〔2014〕139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6〕4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师培训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教师培训项目是指学校向上级部门申报的项目、以学校名义与外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合作协议)所举办的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包括省级以上教师培训项目和自主开发项目。
第三条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以下简称“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省级以上项目的申报、协调工作,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单位行政负责人行使管理职能。各二级学院(部)统一以学校名义对外开展各类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业务宣传。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培训项目的实施应遵循统筹管理、示范引领、优质高效、协同创新原则。
(一)统筹管理原则。为促进教师发展中心、二级学院(部)和其它职能部门的优势互补与有效合作,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实行归口管理、分类实施。
(二)示范引领原则。塑造项目品牌,发挥学校教师教育的辐射引领作用。
(三)优质高效原则。统筹资源,优化配置,提高效率,提高培训质量。
(四)协同创新原则。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协调二级学院(部)的跨部门合作,支持二级学院(部)、项目团队或个人开展项目开发及推广工作,推进与各地市县(区)的协同合作,引进优质培训资源,促进学校培训团队专业能力提升,提高教师教育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统筹管理”原则,教师发展中心为我校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业务归口管理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统筹省级以上教师培训项目的申报、协调及审核工作。
(二)监督各二级学院(部)自主开发的教师培训项目开展情况。
第六条 按照“协同创新”原则,二级学院(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学校下达的省级以上教师培训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相关二级学院(部)成立相应机构,设专人负责本学院的教师培训工作,负责自主开发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项目。
第四章 项目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项目申报和审核。
(一)学校统筹项目。包括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广东省“强师工程”及其他上级部门下达申报的项目,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相关二级学院(部),根据有关通知要求提交材料开展申报工作。教师可组建团队参与项目申报,一般情况下依托本单位(部门)开展申报工作。
(二)自主开发项目。指市县(区)教育局主管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类项目,二级学院(部)独立组织本单位教师及工作人员进行申报或开发。教师可组建团队自主开发培训项目,一般情况下依托本单位(部门)开展工作。
第八条 项目开发。
(一)二级学院(部)根据本单位特色进行项目开发,塑造项目品牌,提升知名度和扩大影响力。
(二)培训项目对外统一使用学校名义进行开发。项目开发主体包括教师发展中心、二级学院(部)、教师团队(个人)等。
(三)遵循按劳分配原则,自主开发项目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6〕450号)进行经济效益分配。
第九条 项目实施。按照“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承办单位组织申报获批的省级以上培训项目、市县(区)项目及自主开发项目的实施,组建项目团队负责编制申报方案、实施方案(含教学计划)和经费预算方案,做好培训相关准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质量监测评估、培训工作量认定及档案管理。项目实施团队在项目结束后两周内将培训总结报告(含培训项目满意度和培训课程满意度、学员档案、培训实况录像照片、项目成果等)、培训实施方案、培训合同(自主开发项目需要)、教师培训工作量分配表等提交教师发展中心进行培训教学工作量认定及建档保存,教师发展中心定期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培训项目进行评估和提出完善方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