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精神,通过与企业(行业组织)在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以下简称“教师培训”)项目中开展多种形式合作,推进校地合作联动机制建设,增强我校教师培训工作的效率和社会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合作原则
(一)校企互惠原则。校企合作双方应坚持互惠共赢原则。
(二)统一管理原则。校企合作是双向活动,校企双方的利益与责任必须高度统一、必须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检查考评。
(三)校企互动原则。学校与企业间以服务换服务,共建共享、共赢共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企业(行业组织)开展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培训项目的合作。
第二章 合作条件与审批
第四条 合作企业(项目)条件:
(一)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记录,具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较好的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二)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需符合我校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和社会发展需要。
(三)不宜开展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2.上级文件规定不适合开展第三方合作的项目;
3.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合作方式:
(一)学校委托,企业承担培训任务。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托企业完成培训工作的合作模式。
由校企双方共同制定培养方案,并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16〕214号)的规定,对项目进行采购服务。
(二)学校认证,企业承办培训任务。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进行学时认证的合作模式。
按照双方协议明确经济收益和责任。培训项目的课程、师资、场地、设施设备、教材料、组织培训等全部由企业完成,学校负责培训方案制定、质量监控和学时认证等。
(三)企业委托,学校承办。由企业委托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举办培训的合作模式。
按照双方协议明确经济收益和责任,企业委托学校全程举办教师培训活动,学校负责方案、课程、师资以及场地和器具租赁等所有成本开支,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结业证书。
(四)共建教师培训基地。根据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特点、培训方向、培训教学的需要,与相关企业建立教师培训基地。培训基地地点可设在企业或学校,具体按照“一项目一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五)教研培合作。发挥学校专业建设及师资优势,开展校企之间教师教育发展合作科研项目开发,具体按照“一项目一协议”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项目审批
(一)学校各部门对外签订校企合作的教师培训合同(或协议)必须取得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并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进行合作。未经授权和同意,学校任何部门不得以学校名义或本部门名义与企业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
(二)学校各部门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16〕214号)进行项目审批和采购。
第三章 管理与评估
第七条 经费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严格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创收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2016〕450号)进行经费管理。
第八条 资产管理。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具体实施单位应明确协议书(合同)所涉及的固定资产的权属,并列明清单。属合作企业承诺或书面约定赠与学校的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
第九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或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一)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具体实施单位应对校企合作项目进行年度效益评价,主要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履行情况。
(二)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