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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研究过程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6〕467号)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纵、横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科研积极性,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学校出成果、出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和《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粤宣发〔200710号)及相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各级纵向科研项目(含校级课题)、横向科研项目。如上级下达项目有相应的管理办法,则依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科研项目,鼓励跨学科、跨专业、跨部门、跨行业联合及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合作申请课题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申请与承担的科研项目,由科研处统一管理。没有在科研处备案、科研经费不归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科研成果未署名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的项目,在科研工作量考核、评优等申报材料中不能作为有效凭据。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评审、结题由科研处负责聘请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校内外学者、高级职称专家在学术上进行把关。科研项目的日常管理由科研处和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协同配合。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立项

第六条 申报要求

(一)项目申报人须为我校在职教工。

(二)在研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的相同来源的项目。

(三)实行课题责任人负责制。一个课题只能确立一名课题责任人,主持课题研究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跨部门、跨单位、跨专业择优选择课题组成员。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科研处统一组织。

(二)科研处根据申报要求及时发布通知,受理申请。

(三)申请人须按照申报通知及项目指南要求认真填写项目申请书,按时报送科研处。

(四)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必要时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项目申请书进行评议,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校级以上项目,由科研处按时统一上报项目主管部门。

(五)校级课题分为校级招标课题(偶数年申报)与校级青年课题(奇数年申报)两种申报模式。课题按照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八条 与外单位合作申请的纵向项目,本校若作为主持单位,需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本校若作为参与单位,还需要与主持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责任、权益、经费及知识产权归属等。

横向科研项目是指由政府部门(含国家部委、省市部门)、企事业单位、公司、团体或个人委托我校教学科研单位或教师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的各类课题,包括国际间企业合作项目。

学校鼓励教师根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需要与企业、公司、研究机构等单位合作,将问题转化为项目的形式,以科研促进教学的改革。禁止个人利用职务成果和学校的设备条件私自对外承接科技开发项目并收受经济利益,一经发现上述行为,除追回所收受经济利益外,对直接责任人将给予警告、罚款、缓聘以至开除的处分;触犯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项目计划实施与运行

第九条 接到立项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立项通知的要求,组织开题,填写《开题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按照立项经费做好科学预算,并送交科研处备案;立项通知上没有具体开题要求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应在二个月内正式启动项目,并填报《开题报告书》送交科研处备案。

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由项目负责人或部门与委托立项部门协商自主签订,报科研处备案。需要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将合同文本草案报科研处,呈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由科研处协助实施。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或部门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和修改。若确需变更和修改,应与委托方商议后再进行变更和修改,并及时通知科研处。

凡未在科研处备案、经费未汇入财务帐号管理的横向科研项目不能折算科研工作量,也不作为晋升职称的有效凭证。

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一)项目负责人享有以下权利:

1.提出课题的实施方案;

2.决定课题组成员及其分工;

3.按照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使用课题组研究经费和由课题而获得的各种合法收入;

4.决定该课题阶段性成果或最终成果的鉴定(评审)、登记、归档、申报专利和报奖等事项中主要完成人员的署名,协调与课题有关的论文、专著的署名。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课题的主持工作;

2.按规定按时向学校或课题下达部门汇报课题执行情况或提交结题报告以及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

3.对课题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及时进行登记、申报、归档,维持学校的权益;

4.对课题按计划完成负完全责任;

5.对课题组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负完全责任;

6.对课题组使用的实验室(实训室)及其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负连带责任;

7.对课题组成员的学术道德负监督责任,并对科研成果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需进行中期检查,校外课题根据任务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由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处邀请专家组织检查,填写、递交有关检查材料至科研处和下达部门。

校级招标课题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填写《中期检查表》,主要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是否按研究计划实施,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要求,中期成果与预期目标是否一致,是否实现了预期目标;递交已有成果电子版至科研处备案。横向科研项目有合同或协议有另行规定的,按合同或协议执行。

(二)校内同行专家对中期成果做出鉴定;

(三)项目经费的使用开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未能按期完成的校级课题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完成期限申请,经批准后方能执行。但同一课题只能延期一次,时间一般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否则按撤消项目处理。校外课题延期结题按照立项批准单位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科研处可报请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作出撤消项目决定,其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新项目:

(一)中期检查时,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

(二)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者;

(三)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四)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学术不端问题;

(五)剽窃他人成果;

(六)两次鉴定未获通过者;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四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经费报账

第十四条 纵向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向科研处提出结项申请,由科研处组织评审验收。校级以上项目,如有相关规定的,由科研处协助上报评审验收。如需要聘请校外专家的,由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处共同做好接待工作。

第十五条 结题形式:会议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由科研处召开会议,组织有关专家(3-5人)按项目申报书、项目开题报告书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对课题负责人进行提问答辩。通讯评审,由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3-5人)按项目申报书、项目开题报告书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将鉴定与验收意见以通讯的方式发给科研处汇总。校级招标课题、没有参加过结题答辩评审的校级青年课题负责人,则要通过会议评审的形式结题;已参加过结题答辩评审的校级青年课题负责人,则可以直接申请通讯评审。

第十六条 结题材料按组织单位的文件规定提交:

校级招标课题在研究课题截止日前必须向科研处提交一份完整而详细的研究报告(打印版和电子版),若成果为著作,需交原件1份。课题研究必须紧密结合我校实际,要按照实用、适用、管用的要求,紧紧围绕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展开,提出既有理论分析又具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及措施,政策导向具有大局意识和长远眼光,政策意见具有预见性和说服力,政策主张应高质量和高水平。研究成果需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的采用,能推进学校的发展。

第十七条 校级课题研究成果具备以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免予鉴定:

(一)获省级哲学社会科学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级教学成果奖等;

(二)获其他省级评奖二等奖以上奖励;

(三)成果主体部分被市级及以上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明确采纳;

(四)按计划完成课题,达到预期成果,且课题最终成果主体内容在学校认定的一、二类权威期刊上发表,或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被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引文索引)、ISSHP(人文社会科学会议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EI(工程索引,会议收录不计)收录的论文1篇。

第十八条 校级课题结题验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课题结题验收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负责人,在下一次的同类课题申报中,在有申报名额限制的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十九条 第一次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需按有关规定在两个月内结清项目。

第二十一条 结题证书由科研处或项目主管部门发放。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除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和委托立项部门的要求进行结项外,还应填写《结项报告书》,连同相关成果与委托立项部门的结项证明材料复印件,交科研处存档。

凡属无效合同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违约的,当事人或部门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凡科研项目需建立项目档案。纵向项目档案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项目立项批文、开题报告书、中期检查表、结题申请书、终结报告书、研究报告,或者延期申请表、项目终止通知书以及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成果。横向项目档案材料包括:科研项目的合同或协议书、结项报告书以及研究过程中产生的成果。以上材料均含电子版与纸质版。

第二十二条 包括开题、中期检查、结题在内的课题过程管理产生的费用均由课题组承担。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按学校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在本办法颁布日期前立项的项目按旧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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