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职工争取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正式立项(有批准下达的正式文件或通知书)的国家级、省部级和市厅级科研项目,我校均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第三条 立项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是“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主持人必须是我校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市级以上科研项目按批准立项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项目等级 |
配套经费 |
国家级 |
7万 |
省部级 |
资助项目 |
3万 |
自筹项目 |
2万 |
市厅级 |
资助项目 |
2万 |
自筹项目 |
1万 |
第五条 市级以上科研项目类型界定
项目级别 |
项目类型 |
国家级 |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面上、重点、重大、杰青)、国家艺术基金项目等 |
省部级 |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教育部项目和专项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教育部教学改革项目、教育部科学技术项目、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立项的项目、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省科技计划项目、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项目等 |
市厅级 |
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厅教育科学研究项目、省高校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高等学校学科与专业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省教学改革项目、省体育局等其它厅级部门立项的项目等 |
第六条 其他类别课题不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第七条 同一科研项目多级立项,只按最高立项级别给予配套研究经费。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科〔2013〕514号)、《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配套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2007〕219号)同时废止。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