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规范科研经费的使用,促进科研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等政策规章及学校有关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负责的科研项目都应列入学校的科研计划,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如何,必须全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经费来源渠道,分为以下五类: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由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分为两类:
1.各级科研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立项的各类计划(规划)、基金,并且任务下达书(或签订合同书)中以“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署名的科研项目经费;
2.各级政府部门委托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指由社会资金资助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
(三)国际科研项目经费:学校与国(境)外政府、学术机构等非政府组织间开展国际科研合作取得的项目经费。
(四)学校科研项目经费:指校内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和学校给科研项目配套支持的经费。
(五)其他科研拨款收入。
以上(一)、(二)、(三)经费按照项目下达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没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管理。来源于政府财政资金的科研项目经费,按照政府财政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没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按纵向项目的经费要求进行管理。非政府财政资金来源的横向项目经费,则按横向项目的管理细则执行。(四)、(五)经费参照纵向项目的经费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科研经费预算管理
第四条 科研处是科研项目的主管职能部门,财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支出报账的审核部门,监察审计处是科研项目经费审计的负责部门。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决算的指导和审核,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法规使用经费。项目下达单位对立项项目有经费预算的,按照下达单位的经费预算执行;如下达单位没有对项目作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填写经费预算表。预算表加盖科研处、财务处公章。审批后的经费预算表由项目负责人、科研处、财务处三方存档备案。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资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约定协议执行。来源学校的经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同意后,报分管科研的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科研处将经费预算表及根据立项批文出具的书面通知报送给财务处,由财务处开立项目跟踪账户,给予预算资金,进行专项经费核算管理。科研项目的经费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执行,预算以外的部分不予报销。科研处向财务处提供的书面通知应包含以下信息:项目性质;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所属单位及成员名单;经费来源、金额;研究时间。
第三章 经费列支范围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与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资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设备费、专家评审费、咨询费等。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一)资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材料问卷等费用,以及印刷费、出版费、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由项目组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三)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购置、原有仪器设备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凡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必须按学校关于物资采购的管理办法执行。
(四)劳务费:直接费用中的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可对课题组以外人员、无工资性收入成员开支。横向项目劳务费可对项目组和临时聘用人员开支。
(五)经费许可的其他费用:是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必要的通讯费、交通费、版面费、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通讯费是指电话费、网络费等具有实名票据的费用。交通费是指市内交通产生的公共交通费、租车费、燃油费等。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申请与维护知识产权产生的代理费、申请费、审查费与年费等。
(六)间接费: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是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以及有关管理费用、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标准按照我校有关劳务费管理规定执行。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科研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5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30%,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13%。
(七)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项目支出;不得用于土建、房屋维修等费用的开支;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等。
(八)各类科研项目,不再计提技术支持费,如发生技术支持费支出,直接在相关科研项目中作为一项费用列支。
第九条 科研项目的外拨合作经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批复预算表中外拨的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资料。合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章 经费报账管理
第十条 科研项目的报账
(一)报账人填写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手册并经科研处审核签字后,携带财务报账单、经费支出报销票据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手册的审核,财务处负责报销票据的审核。
(二)科研经费报销,报账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科研项目经费报销付款审批,按学校经费审批及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由外单位划拨的经费在开题及经费到账后可按实际支出列支,由学校划拨的经费原则上按年度结算。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学校统筹安排,项目组可申请继续用于相关科研活动,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中止、撤项后,由科研处通知财务处及时清理账目,停止开支,剩余经费按规定收回,未拨经费则停止拨款。已入学校的横向科研经费不能随意转回原付款单位,如果合同中止需退款,须经科研处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相关税费均不再退还。
第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使用时,应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并办理报销手续。当年取得的票据(以票据上的日期为准)原则上须在年内报销,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可延长至次年5月31日前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发票必须盖有“税务局”或“财政厅(局)”监制章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使用有效期内,与科研项目工作内容有关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 发票内容需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金额不得涂改、挖补,发票抬头为“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除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火车票、机票费用外,发票不能填写个人姓名或其他名称。发票背面必须有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第十六条 项目组成员报销调研外出差旅费用,需提供项目研究计划及相关调研说明。
第十七条 参加学术会议或培训学习等,应事前申请,报送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工作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批准,科研处备案。财务报账时,应附上会议通知等资料。
第十八条 人员费用的报销需提供人员费用发放明细表,明细表必须填写完整,身份证号、开户银行、银行卡号和联系电话四栏缺一不可,财务处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划入相关人员费用。财务处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在研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科研项目及经费仍留在学校的,项目负责人应以我校的名义发表成果和申请结题;如需将科研项目及经费转出学校,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批后,报学校分管科研、财务的校领导同意,方可由财务处办理款项划出手续。学校批准立项的项目和学校配套的经费不能转出。
第二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费按立项单位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若无明确的规定,学校按总经费的3%提取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合同或协议的管理规定执行,若无明确的规定,30万以下的项目学校按总经费的5%提取管理费,30万及以上的项目按总经费的2%提取管理费。该项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为科研项目提供服务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细则》同时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5〕373号)同时废止。如本办法的条款与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有冲突,则依照上级相关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