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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9〕43号)

发布日期:2021-08-16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规范科研成果转化活动,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国发〔201616号)和《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是指教师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职务智力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研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科研成果可以采用下列转化的形式:

(一)学校自行投资转化。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其他社会服务,如教育培训等。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转化方式。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由科研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四)联合企业推荐转化项目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计划。

(五)为非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偿中介服务。

(六)组织成果转化活动的综合统计分析。

第五条 科研处是成果转化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负责成熟技术(包括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鉴定和登记、获奖的成果)的推广,其中带有研究性质的咨询、开发、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纳入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章 成果转化管理

第七条 各完成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根据科研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报科研处汇总。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进行职务科研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互惠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

第八条 除学校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学校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

第九条 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二)合同履行完成后,学校、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三)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代理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专门账户,独立建档,统一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科研成果转让和许可获得的收益参照学校专利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研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提取一定的中介费用。学校鼓励教师通过其他成果转化获得收益,收益按照一定比例以奖励方式发放给成果完成人。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按照一定的比例分配。成果完成人(课题组)所占的收益中,30%用于现金奖励,税收代扣代缴;70%作为科研经费,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技术转化后产生的技术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四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自行创办企业实施成果转化的,经学校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约定学校在企业享有的股权或出资比例,或者学校以科研成果转让的方式直接取得现金收益。

第十五条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分配由项目主持人确定。

 

第三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励参照学校科研业绩考核办法执行,以实际转化的经费计分,每0.5万元计4分(计分不奖励)。学校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将成果转化纳入职称评审重要考虑的因素。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专利等,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二)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成果转化规定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具体工作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其他管理办法如与本办法相冲突,以本办法为准。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74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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