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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024年修订)(粤外艺职院人〔2024〕462号)

发布日期:2025-01-09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绩效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规范绩效工资发放管理,建立健全以体现岗位绩效和贡献大小为核心的薪酬制度,强化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根据《广东省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1126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关于统筹规范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69等文件精神和广东省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按劳分配,优绩优酬。通过修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教职工在动力的牵引和压力的推动下不断创造更好的业绩,在学校形成按劳分配、优绩优酬的良好风尚。

(二)绩效优先,兼顾公平。实施绩效工资要向一线优秀教师和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倾斜,充分体现单位和个人的工作业绩、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打破平均主义,合理拉开分配差距。同时,统筹均衡教学、管理、教辅、工勤技能各类人员收入水平,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利益。

(三)以岗定酬,注重实绩。实施绩效工资要充分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强化岗位管理;加强学校对各二级单位、及二级单位对个人的绩效考核,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和有效的分配激励机制;明确各岗位系列及不同岗位等级的绩效工资,实现各类各级人员的工资收入与岗位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的有效结合。

(四)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在上级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结合学校实际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建立绩效工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扩大各二级学院的管理自主权,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绩效工资总额动态切块包干管理的分配办法,责酬一致。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个人绩效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第三条 学校绩效工资适用范围为学校具有事业编制的在职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含主系列和辅系列)、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


第二章  绩效工资构成

第四条 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上级文件的指导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进行分配,主要由工作绩效、专项工作津贴和奖励金等三个部分组成。

绩效工资总量,由学校根据事业编制总数,综合考虑事业发展、财务状况、人员结构、物价水平等情况合理预算,向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申报核定。

第三章  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第五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以学校的岗位聘用结果为依据,按照《省属驻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导标准表》粤人社发〔2019169执行,在财政统发工资按月发放。特殊情况的处理,按照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调整岗位变动人员从岗位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的标准。

第六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工作绩效

(一)工作绩效

是指各岗位类别人员,根据主要任职岗位,结合个人职务(岗位)级别、在岗及工作量考核情况等;在完成岗位规定工作量的前提下按月发放的工作量绩效;未达到岗位规定工作量(时间)的,按实际工作量(时间)核算计发。

(二)工作绩效发放标准

各岗位类别人员,按照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绩效)岗位层级分配系数表(见下表2)的标准分值,按月发放工作绩效。

)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未确定岗位前按新参加计发工资待遇;确定岗位后(未取得职称前)按专技十级计发工资待遇。

)科级以上干部,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工作绩效标准高于行政职务(岗位)对应标准的,工作绩效核增10%。

第七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超工作量绩效

超工作量绩效是指承担超出岗位额定工作量的教学工作量绩效、寒暑假专项工作绩效、以及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学校层级重要专项工作的工作绩效。

(一)教学工作量绩效

1.专任教师,超出学校额定的教学工作量(180标准课时/学期),按标准分值(16/分)计算课酬;超出学校规定上限的教学工作量(288标准课时/学期),原则上不予计算课酬。

2.兼课教师,兼课教学工作量按具有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标准,按标准分值(16/分)计算课酬。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内兼课教师兼课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22178号)的有关规定,超出规定课时数不予计算课酬。

(二)寒暑假专项工作绩效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必须在寒暑假开展的专项工作,由部门预申报经学校批准后,工作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8小时/天),按照100/天的标准,核算增加工作量绩效。寒暑假专项工作绩效纳入专项工作经费预算,在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三)学校重要专项工作绩效

根据学校实际工作需要,在完成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前提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学校层级重要专项工作的工作绩效,原则上按照一事一议处理。

第八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专项工作津贴

专项工作津贴,根据上级文件政策或学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工作岗位职责要求从事的学校专项工作,结合实际工作考核情况,对应享受的工作岗位津贴。主要包括:

(一)辅导员和班主任岗位津贴:按照学校辅导员和班主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按200/月标准计发;党组织书记/支委岗位津贴:分别按500/月、300/月标准计发;领导岗位责任津贴:根据学校聘任的职务(岗位),结合实际工作考核情况,按以下标准核算计发:学校正职2000/月、学校副职1500/月、中层正职1200/月、中层副职1000/月、科长800/月。

)学校服务专项工作津贴: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暂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奖励金

奖励金,是指在学校事业发展工作中,工作业绩突出、实绩显著、做出特殊贡献等,学校给予奖励而发放的奖金。包括业绩奖励金(含教学科研类、综合类)和年终效益奖金。

(一)业绩奖励金学校的业绩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方案(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二)项执行。

(二)年终效益奖金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经核算当年度的绩效工资剩余额度,结合学校的办学效益等情况逐年确定。若绩效工资总量无剩余量,则当年不发放年终效益奖金。年终效益奖金,纳入当年度的二级学院办学质量评价、管理服务部门质量评价和绩效考核结果的奖励金进行分配


第四章  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第十条  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

根据《省属驻穗事业单位基础性绩效工资指导标准表》(粤人社发〔2019169)、《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92号)等文件要求,在财政统发工资按月发放。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最新的文件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工作绩效

(一)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工作绩效:按当月出勤考核情况逐月发放;二级学院(部)依据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的出勤考核情况计算工作绩效;每月平均工作日按21.75天计算。

(二)专任教师工作绩效:与教师个人职称(职务)、教学工作量直接挂钩,按标准工作量(10/周)计发月工作绩效,每学期末进行核算,多退少补。如遇特殊情况,按以下情形处理:1.学期平均周课时少于10标准课时的,每月工作绩效按课时比例发放,每学期末核算实际教学工作量,多退少补。2.学期集中授课课时不均衡的,经教务部审核批准,每月工作绩效按标准工作量发,每学年末核算实际教学工作量,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超工作量绩效

(一)教学工作量绩效:

1.专任教师的超工作量绩效,由二级学院(部)计算,报教务部审核,经人力资源部核定后在每学期末进行结算;经教务部审核批准学期集中授课的,在该学年末进行核算。

2.兼课教师的兼课工作量绩效,由二级学院(部)计算,报教务部审核,经人力资源部核定后每学期末进行结算。

(二)寒暑假专项工作绩效:由各部门单位核算申报,经部门单位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分管学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核定,经全校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一次性进行核算。

(三)学校重要专项工作绩效:学校层级重要专项工作,由所在部门单位核算申报,经分管学校领导审批,报人力资源部核定后,一次性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专项工作津贴

(一)专项工作津贴(岗位津贴):根据上级部门及学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发放标准,一般情况下按月发放,以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批的名单为准进行计发。

(二)学校服务专项工作津贴: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由职能部门开展的专项工作,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主管领导、学校领导,均不能计发人员费用。

第十四条  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奖励金

(一)业绩奖励金:学校教职工(含团队)获得相关业绩奖励项目后,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方案(试行)》第一章第三条第(二)项执行。

(二)年终效益奖金:当年度的绩效工资剩余额度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奖金和绩效工资分配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特殊情况绩效工资发放

第十五条  寒暑假期间

(一)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按标准计发寒暑假工作岗位津贴,该学期累计缺勤天数达4/月的,按学期出勤情况计发寒暑假工作岗位津贴。寒暑假期间,非教学部门需安排部门管理教辅工勤人员轮流值班。管理教辅工勤人员需完成值班任务及各部门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才可享受全额应发寒暑假工作岗位津贴,具体由各部门单位安排落实。

(二)专任教师:本学期完成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按标准计发寒暑假工作岗位津贴;未达到额定教学工作量的,按该学期实际与额定的教学工作量占比计发寒暑假工作岗位津贴。专任教师需在寒暑假期间完成社会实践工作量及各二级单位分配的寒暑假工作任务,才可享受全额计发寒暑假工作岗位津贴,具体由各二级单位安排落实。

第十六条  请假期间

(一)病假期间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职务(岗位)标准全额计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绩效,按当月实际在岗时间计发;专项工作津贴,请假时间连续1个月及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贴;奖励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按实际认定、评审或考核结果计发。

(二)因公负伤治疗期间

1.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原职务(岗位)标准全额计发;

2.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绩效、责任津贴,按原职务(岗位)标准全额计发;奖励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按实际认定、评审或考核结果计发。

(三)事假期间

1.当月事假累计7天以内(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在岗时间计发(专任教师学期末按实际工作量结算);

2.当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不含)不足10天的(不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

3.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上的(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四)探亲假、婚假和丧假期间

在规定的探亲假、婚假和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因学校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探亲假和婚假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

(五)产假、陪产假、哺乳假期间

1.产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在享受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绩效和责任津贴),按原职务(岗位)标准计发,奖励金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按实际认定、评审或考核结果计发。

2.陪产假:如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男职工请陪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3.哺乳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给予哺乳假的,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4.育儿假、护理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工在享受育儿假、护理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

5.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计划生育的假期,在规定假期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计发。超假,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

专任教师因法定节假日被停课,不扣减相关教学工作量绩效;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因法定节假日休假,不扣减相关工作量绩效。

第十八条  旷工期间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1天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按50%计发;旷工超过2()的,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停发。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半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1/4,以此类推。旷工超过2天(含)的,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停发。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及受处分处罚

(一)年度考核

1.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100%发放;年度考核优秀奖金参照上级文件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奖金标准一次性奖励1500

2.年度考核为合格(含)以上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100%发放;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发生教学事故者除外),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80%发放;

4.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或因犯错误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下一年度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50%发放。

(二)受处分处罚期间

1.教职工受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处分期间,原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额)停发。

2.已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新聘(任)岗位或职务标准计发;

3.未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的,暂按其原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计发临时绩效工资,明确新聘(任)岗位或职务后,多退少补。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执行办法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

教职工被停职检查、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计发,根据《关于广东省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5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处理

(一)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违反相关规定,对学校工作造成失误或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负领导责任者,将视其情节减发或停发相关责任人工作绩效和专项工作津贴。具体处理由各部门单位会同人力资源部、纪检室(审计工作部)根据有关部门对事故的鉴定结论,提出具体意见。减发绩效(津贴)的,报学校分管人事工作领导批准执行;停发绩效(津贴)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拒不接受学校、各部门单位工作安排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额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1.拒绝接受教学任务和工作安排者;2.因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拒不服从组织安排者。

(三)发生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的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计发如下:1.发生级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扣发事故当事人1个月校内工作绩效的30%2.发生级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扣发事故当事人1个月校内工作绩效;3.发生级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扣发事故当事人1个学期校内工作绩效。4.在一学期内,事故当事人累计发生两次级教学事故,按1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当事人累计发生两次级教学事故,按1级教学事故处理;事故当事人累计发生两次(或以上)教学事故,应当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培训进修等期间的处理

(一)经单位批准,教职工在培训进修学习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单位批准,教职工借调、挂职锻炼、企业实践等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原聘用岗位标准计发;如另有规定或另外签订协议的,按规定或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

(一)根据《关于统筹规范省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等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9169号)文件精神学校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与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之比,原则上控制在3倍以内;学校正、副职领导奖励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2.8倍、2.6倍核算。

(二)参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后工资及退休等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70号)的有关规定,科级及以上干部,由于法定退休年龄原因干部任期不满一届,未聘任至原职务(岗位)的,如新聘职务(岗位)的工作绩效系数低于原职务(岗位)的工作绩效系数,可按原职务(岗位)的工作绩效系数计发。

(三)花都校区补助:因花都校区距离较远,经学校综合考虑,前往花都校区上班的管理人员(含教辅工勤人员)、上课的专任教师,按50/天标准计发补助。

(四)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的绩效工资,从职务(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对应职务(岗位)的绩效工资标准发放。

(五)新进、调动或退休人员、离岗或待岗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计发绩效工资,绩效考核奖金按当年度实际在岗时间计发。


第六章  绩效工资核发方式

第二十三条  绩效工资核算

(一)工作量核算。各部门(单位)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部门(单位)全体坐班人员的考勤结果报送人力资源部;各二级学院(部)需每月第2个工作日前,将上月本单位专任(兼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异动情况报送教务部。旷会1次按旷工半天处理,以此类推。

(二)教学工作量结算。各二级学院(部)在每学期结束后5天内,按照本学期任课教师(含兼课教师)的实际教学情况核算教学工作量,报送教务部审核后,提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经审核和备案后,由各二级学院(部)按照多退少补原则,一次性结算教学工作量绩效,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三)绩效工资核算。每月10日前,人力资源部完成行政教辅部门教职工校内绩效工资的核算;各二级学院(部)完成本部门教职工校内绩效工资的核算,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各相关部门(单位)完成按月发放专项工作津贴的核算,报送人力资源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绩效工资核发

(一)核发时间。校内绩效工资按月发放,一般应于每月25日前发放,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绩效工资核算时间(第二十二条)及时完成;人力资源部、教务部应及时做好审核、汇总、报批工作,会同财务部保证绩效工资按时、准确发放到位。

(二)审核程序。校内绩效工资,经人事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人事工作和财务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后,按学校财务支出相关规定发放。

(三)纪律要求。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上级和学校制度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职主体责任,认真做好绩效工资核算工作;对核算不实或审核不及时的部门单位,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方案自202511起实施。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粤外艺职院人〔2023540号)同时废止;学校原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根据学校每年的人员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结合学校的资金情况,确定标准分值对应金额;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和党委会研究决定,动态调整标准分值对应金额。

第二十七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提出意见建议,在不违反上级和学校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以及本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部分条款的修订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研究审定后执行;本方案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文件相关规定发生调整,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在本方案规定之外自行设立津补贴与奖金项目。

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由学校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奖励性绩效工资(工作绩效)岗位层级分配系数和发放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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