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帮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对离退休教职工关爱帮扶的长效机制,切实做好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帮扶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对象
帮扶对象为学校事业编制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帮扶经费
帮扶经费每年10万元,在人力资源部校内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条 帮扶条件
离退休教职工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帮扶:
(一)身患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范围见附件1)或进行重大手术,所承担的自付医疗费、护理费在自然年度累计2万元及以上的。
(二)离退休教职工配偶无固定收入,且患重病自付医疗费、护理费,在自然年度累计3万元及以上的。
(三)供养共同生活的身患重病或身残智障不能劳动的配偶或子女,家庭生活长期处于困难状态的。
(四)无子女或子女均已去世,无直系亲属照顾且须长期请人护理或入住养老机构,生活比较困难的。
(五)家庭遭遇重大灾害或意外变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导致家庭生活特殊困难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需要临时救助的。
第五条 帮扶标准
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离退休教职工,一般给予5千元以内的一次性救助,如因患重大疾病或家庭遭受重大意外灾害造成特别困难的,可根据离退休教职工困难情况,适当提高帮扶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同一家庭每年只享受一次特殊困难帮扶。
第六条 办理流程
(一)由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其家属提出申请,填写《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帮扶申请表》(附件2),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佐证材料:
1.离退休教职工本人或其供养人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护理费支出凭证原件。
2.离退休教职工配偶、子女的收入情况证明;配偶或子女的医保和身残智障不能劳动的证明材料;无子女或子女均已去世无直系亲属照顾且须长期请人护理或入住养老机构的证明材料。
3.离退休教职工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证明材料。
4.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证明材料。
(二)人力资源部(离退休管理科)对申请表及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实地走访核实。根据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提出初步意见。
(三)人力资源部召开部务会议集体研究,综合考虑申请人数、困难程度、经费总额等情况审定帮扶对象及帮扶标准。
(四)人力资源部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完成审批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财务部,由财务部将帮扶补助资金发放至帮扶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
第七条 特殊困难帮扶补助每年12月集中受理一次,如遇特殊重大变故可随时申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或情形之一者,不予特殊困难帮扶:
(一)因打架、斗殴、自虐、自残、自杀、吸毒、酗酒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二)自行在公立医院以外购买药品的费用或已通过其它途径(如侵权方的损害赔偿或保险赔付等)解决的医疗费用等。
(三)国家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购买营养保健品、美容、镶牙、康复治疗等费用)
第九条 学校将优先从校内特殊困难帮扶名单中,遴选符合条件的推荐申报省直单位离退休干部特殊困难补助。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重大疾病的范围
2.离退休教职工特殊困难帮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