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高质量发展要求,实施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改善教师队伍的知识、能力、学历及专业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进修的基本原则
(一)德能并重原则。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师风教育摆在首位,促进师德水平和个人能力双提升。
(二)按需安排原则。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的原则,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
(三)在岗为主原则。坚持在岗为主、脱产为辅的原则,鼓励教职工以在职不脱产的方式,利用寒暑假、节假日时间参加培训进修。
(四)全员参与原则。坚持面向全体教职工的原则,在不影响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前提下,鼓励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和参加各类培训。
第三条 培训进修的形式
(一)岗位业务培训。
(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博士后研究。
(三)国(境)内外访学。
第四条 培训进修的对象
学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事业编制、流动编制人员。
第二章 岗位业务培训
第五条 岗位业务培训的形式与要求
(一)国(境)外培训
国(境)外培训指经学校批准的国内组织资助、国(境)外友好单位资助、学校自筹等国(境)外培训项目。
(二)国内培训
国内培训指教职工到国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培训机构参加的各类校外培训。
1.岗前培训,指新入职人员参加的上级部门要求的培训。
2.国家级和省级培训,指教育部、省教育厅组织的职教师资培训项目(含教师企业实践培训项目和岗位实践项目),优先选派专业带头人、教学名师、教研室主任、教学科研骨干、教学创新团队成员等参加。
3.短期业务培训,指选派教职工参加的短期业务性和岗位性培训,时间原则上在2周以内,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校本培训
校本培训指学校教师发展中心面向全校教职工开展的师德师风教育、各类主题培训等,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开展的专业性及岗位性培训项目。
第六条 岗位业务培训费用及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费用报销: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国(境)外、国内培训,完成培训任务并获取相应证书、证明后,培训费用按规定进行核报。
(二)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经学校审批同意派出的国(境)外、国内培训,工资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第三章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博士后研究
第七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博士后研究的形式与要求
(一)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鼓励、优先支持45周岁以下的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教职工在职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经学校审批同意,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报考、就读的,学校不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不承认其进修成果。
(二)博士后研究
博士毕业、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正在承担市厅级以上教科研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申请从事国内博士后研究:
1.省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或理工类省级科研平台、省域高水平高职院校二级以上任务、省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群或省级品牌专业的负责人或骨干;
2.入选各类省级及以上人才工程人选的教职工;
3.近3年来在权威、重要期刊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或主持至少1项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的教职工。
学校支持以不转人事关系的方式从事博士后研究,且申请人一般只能进站 1 次,从事博士后研究一般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费用及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在职学历学位教育费用报销
1.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下学位费用报销
(1)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属职业院校集团办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职〔2019〕28号,2019年7月30日印发)要求,学校支持原中职学校教职工通过研究生入学考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全国统考等国家承认的方式参加研究生教育,提高学历学位层次。
原中职学校教职工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25年7月29日期间,依照学校或原中职学校相关程序开始攻读硕士并按时获得学位的,可核报部分学费,报销上限为3万元人民币。若在原中职学校已核报金额超过报销上限,不再核报;若未超过报销上限的,按差额核报;若未核报的,按报销上限核报。
(2)其他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下学位的教职工,所有费用自理。
2.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费用报销
(1)经学校审批同意攻读博士学位的,按时获得博士学位后可核报部分学费,报销上限为6万元人民币。
(2)原中职学校教职工自2019年7月30日起,依照学校或原中职学校相关程序开始攻读博士并按时获得学位的,可核报部分学费,报销上限为6万元人民币,在原中职学校已报销的部分,不重复核报。
3.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期间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书杂费等均自理。
4.博士后进修费用自理,符合规定的可以在科研经费中支出。
(二)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1.教职工在职不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研究期间,学校正常发放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改革补贴,社保、公积金等正常缴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发放。
2.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研究期间确需脱产学习或研究的,应经学校审批同意,脱产学习或研究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脱产学习或研究期间,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改革补贴正常计发,社保、公积金等正常缴纳,奖励性绩效工资、绩效奖金停发。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核报学费:
1.未经学校审批同意,擅自报考、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
2.在最长学制规定年限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3.进修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受到学校或进修单位处分的;
4.在职不脱产进修期间,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未履行工作岗位职责,对学校或部门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第四章 国(境)内外访学
第九条 国(境)内外访学的形式与要求
(一)公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
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国内访问学者计划实施方案》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学校发展的需要,选派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在国(境)内外一流高校或科研机构进行公费访学进修,时间不超过1年。
(二)自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
不符合公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条件,确需自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条 国(境)内外访学进修费用及访学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一)费用报销
1.公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的,完成访学任务并取得相关证书(或考核合格)后,相关费用按规定进行核报。
2.自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的,所有费用自理。
(二)工资福利待遇
1.公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
学校正常发放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改革补贴,社保、公积金等正常缴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发放。
2.自费国(境)内外访学进修
(1)自费在广州市内高校或科研机构在职不脱产访学进修的,学校正常发放其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住房改革补贴,社保、公积金等正常缴纳,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实际承担的工作量发放。
(2)自费在广州市外、国(境)外高校或科研机构在职脱产访学进修的,访学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2执行。
第五章 培训进修的管理
第十一条 培训进修计划制定
各部门(单位)应积极实施教职工轮训计划,每自然年度根据本部门(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情况,在确保日常工作能正常开展的前提下,制定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年度培训进修计划。中层干部培训、党务培训计划由组织宣传统战部制定,辅导员培训计划由学生工作部制定,其他校本培训计划由教师发展中心统筹(除中层干部培训、党务培训、辅导员培训外的校本培训需提前向教师发展中心报备)。各部门(单位)每年度选送参加脱产培训进修的教职工人数,一般应控制在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
第十二条 申请程序
(一)国(境)外培训、国内培训: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可在培训前,填写《教职工外出培训申请表》(附件1)进行申请。上级指令性培训、教师发展中心等组织的校本培训项目,根据具体通知执行。
(二)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及博士后研究、国(境)内外访学
1.在职攻读学历学位或博士后研究或国(境)内外访学的,需在报考或报读前填写《教职工进修申请表》(附件2),经所在部门(单位)及党组织签署意见后送归口部门(专任教师归口部门为教务部,专职辅导员归口部门为学生工作部,中层干部归口部门为组织宣传统战部,其他人员不需送归口部门)和人力资源部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未按时填报申请表或申请表未按程序办理的不予审批备案。学校委托人力资源部与通过审批备案的人员签订相关协议。
2.已经审批通过的进修人员,因进修需要出国(境)的,每次出国(境)前,需填写《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备案表》(附件3)进行备案。
3.已经审批通过的非脱产进修人员,确需在正常工作日短期前往进修的,应根据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参加培训进修,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参加培训进修,遵纪守法,遵守培训进修单位的管理规定,出国(境)的还应遵守有关外事规定。
(二)培训进修期间应继续进行各类在研项目研究。在职不脱产培训进修的,不能影响本职工作。
(三)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的,应履行协议约定的有关义务。
(四)培训进修结束后,根据安排在所在部门等层面分享培训进修成果或收获。
(五)完成培训进修服务期限
1.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或博士后研究或国(境)内外访学的,毕业或出站后回校服务年限最低为5年。
2.其他参加在职脱产培训进修的教职工,在校的服务期限按累计每脱产培训进修半年服务2年的方式折算。
第十四条 申请学历学位教育或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年限内不能按时完成进修的,须提前向所在部门(单位)、学校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延期时间视具体情况确定,但原则上不超过1年。参加其他培训进修的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延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进修任务。
博士后研究期间因个人原因向学校提出辞职或解聘的,须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出正式申请,经设站单位和学校同意,并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方可办理辞聘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提出辞职或解聘:
(一)承担省部级以上重点项目,辞聘后可能对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工作内容涉及国家机密和学校重大机密,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三)正在接受司法或行政审查,尚未结案的;
(四)与学校另有协议的。
第十五条 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结束后,应将新取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位认证报告等提交人力资源部登记备案,学籍材料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 在培训进修服务期限内申请调离或辞职的,应按比例退返已报销的培训进修相关费用〔应退返金额=已报销的培训进修相关费用×(未服务月数/应服务月数)〕。签订协议的,还应按协议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上级各类用于师资队伍建设的拨款和校内设立的教职工学历进修、访学专项经费统一归口人力资源部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高质量建设教师发展中心,完善教师发展中心工作流程,设立专项经费。教师发展中心开展教师发展研究及服务,统筹管理国培、省培及各类专项培训,组织开展校本培训项目。
第十九条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应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校本培训需申请继续教育学时的,以教师发展中心出具的学时证明为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人〔2023〕26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印发之前已与学校签署了协议或按程序办理培训进修手续的,按所签协议或当时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外出培训申请表
2.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进修申请表
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出国(境)进修备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