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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考勤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粤外艺职院人〔2024〕257号)

发布日期:2024-07-12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校秩序,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工作人员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按照事业编制管理的在职教职工。非事业编制人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请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政策、学校管理制度及劳动合同等约定执行。

第三条  教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各部门(单位)应当高度重视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本规定中请假、续假、销假等规定,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四条  教职工应当全职在岗工作,严格遵守学校考勤 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学校非教学岗位人员实行坐班考勤制度,教学岗位人员按照学校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制定学校考勤管理制度,组织和监督考勤制度的实施。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按照学校的考勤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单位)教职工考勤管理工作,对违反考勤纪律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并提出处理建议。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考勤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单位)考勤管理工作;各部门(单位)指定一名考勤员,负责本部门(单位)的考勤登记、统计和报送等工作。

第七条  考勤内容包括对教职工出勤、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录。各部门(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教职工考勤相关材料。

第八条  各部门(单位)考勤员核实本部门(单位)教职工的出勤情况,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每月2日前,按照上月考勤结果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在本部门(单位)公示后,经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每学期期末放假当天,报送当月的考勤情况。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在每学期开学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开学返校的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对于开学返校日未到岗人员,所在部门(单位)必须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联系未到岗人员,并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

第十条  考勤结果作为教职工年度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并直接与个人工资、福利挂钩。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严肃考勤纪律,按月及时、如实报送教职工考勤情况。凡发现不严格执行请假、续假、销假及考勤制度,造成纪律松弛或其它不良后果的,学校将按规定提醒谈话、通报批评,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及考勤员的责任。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一节  请假、续假和销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类型包括:病假、工伤假、事假、婚假、丧假、探亲假、生育假、陪产假、看护假、护理假、育儿假、哺乳假等。

第十三条  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以外,因故需请假的,必须严格执行请假、续假和销假规定。

(一)教职工请假,应当按规定在数字广外艺信息服务平台统一业务申请教职工请假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单》,并附上请假规定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审批权限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二)教职工因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按以上第(一)项要求办理续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三)请假、续假期满后,请假者应当及时到所在部门 (单位)报到,并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部门(单位)考勤员须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中登记销假时间。休假期满不销假者,由此产生的各种后果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各部门(单位)中层干部请假,除遵守本规定中的请假审批规定外,还须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层领导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请假教职工应当对工作做出合理安排,避免或减少因请假对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

第十六条  教职工在请假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并保持联系畅通。

第二节  病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需 要治疗或休息的,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因突发急症等特殊情况,本人未能事先请假的,应当在伤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县区级以上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假证明书、病历等病假证明材料(请上传原件扫描件查验)。无有效的病假证明材料或请假手续不完备而休假者,休假期间视为旷工,按照旷工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请病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病假不满1个月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病假连续(或1年内累计)在1个月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抄送其所在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阅知。

(三)以上请假审批程序经批准后,专任教师请假报送教务部备案,辅导员请假报送学生工作部备案(下同)。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患病教职工的关怀,及时掌握教职工病休期间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参照国家关于医疗期的管理规定,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瘫痪、精神类疾病等)自请假之日起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返岗的,经学校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确实无法返岗工作的,应当自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未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视身体状况尽快返岗。

第二十二条  新来校人员在见习(试用)期间休病假在1 个月以上的,见习(试用)期相应延长。

第二十三条  病假时间自离岗之日起计算,病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连续计算。病休6个月以上的教职工病愈后复工,如复工1个月内又请病假的,复工前后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  女教职工按国家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经医疗部门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按病假办理。

第二十五条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计发:

(一)病假累计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超过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 10 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基本工资按 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 20 年的,基本工资按 80%计发;工作年限满 20 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 90%计发。

(四)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称号、获得国家或省授予的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等,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全额发放。

(五)病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工伤假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负伤,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起 5日内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和人力资源部报告;自发生事故伤害起30日内,按照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要求,报送工伤认定申请。经认定为工伤,并鉴定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休工伤假。

第二十七条  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四节  事假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个人私事需请假的,应当事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须事由充分,履行事假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每次不超过7个工作日,1年内累计不超过21个工作日。事假期间,公休日、法 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不计入计算假期的天数,但不得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请假。

第三十条  教职工请事假的审批程序如下:

(一)事假不满15个工作日的,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事假连续(或1年内累计)在 15个工作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送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抄送其所在部门(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阅知。

第三十一条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以下规定计发:

(一)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基本工资照发。

(二)当年事假累计在21-3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75天,下同);累计在31-50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计发;累计超过5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基本工资。

(三)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婚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本人经法定程序办理结婚手续后,给予婚假3天。因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婚假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寒暑假。确有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请婚假的,经所在部门(单位)审批同意并妥善安排工作后,方可休假。请婚假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并在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一年内休假,逾期不补。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请婚假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婚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不计入计算假期的天数。婚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六节  丧假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或配偶的父(母)亲死亡,给予丧假5天。需赴外地办理丧事,往返路程较远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1-3天。请丧假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遗体火化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请丧假由所在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并将请假相关材料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丧假期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不计入计算假期的天数。丧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七节  探亲假

第三十六条  教职工与配偶、父母的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城市,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休探亲假。因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探亲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探亲假期限以寒暑假的长短为限。

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来校工作时间满 1年的,可申请报销当年的探亲往返路费。

(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可每年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路费。教职工如果离婚或丧偶且未再婚的,按未婚教职工的方式报销。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或其配偶的父母,每4年可选择报销一次其中一方的探亲往返路费。

第三十八条  探亲路费的报销,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财务部按照上级部门关于探亲路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节  生育假、陪产假、看护假、护理假和育儿假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生育假包括:产假及奖励假、节育假、哺乳假。

第四十条  产假及奖励假

(一)女教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顺产的,享受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教职工终止妊娠享受产假: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计42天;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计75天。

(三)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寒暑假不纳入计算假期的天数。

(四)产假及奖励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四十一条  节育假

(一)教职工自愿接受节育手术的,自手术之日起,凭手术证明按照规定享受节育假,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二)节育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四十二条  哺乳时间及哺乳假

(一)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每天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教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教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确有实际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门(单位)批准可以请哺乳假至婴儿1周岁。

(三)哺乳假期间,基本工资正常计发,绩效工资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陪产假、看护假、护理假

(一)陪产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教职工享受陪产假15天。

(二)看护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教职工配偶怀孕不满4个月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教职工享受 1 天的看护假;教职工配偶怀孕4个月以上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教职工享受5天的看护假。

(三)护理假: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教职工为独生子女,其父母年满60周岁以上,可休护理假。因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护理假原则上应当安排在寒暑假;确因父母患病住院治疗的,教职工可以享受每年累计不超过15 天的护理假。护理假,按自然年度计算,同一计算年度内可以拆分请休,原则上不超过2次。

(四)陪产假、看护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四十四条  育儿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3周岁以内,教职工可以享受育儿假,因学校已实行寒暑假制度,育儿假应当安排在寒暑假。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请生育假、陪产假、看护假、护理假及育儿假的审批程序如下:教职工提交请假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单位)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九节  特殊情况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因公离开工作岗位(包括由学校派出的挂职、借调、扶贫、支教、会议、交流、培训、调研等)作为公假,需纳入考勤管理,所在部门(单位) 考勤员须在《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情况月报表》登记相关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公假期间,工资待遇正常计发。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申请参加访学进修,经学校批准同意后,按照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不作为事假),由所在部门(单位)批准、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培训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 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加强教职工出国(出境)审批管理,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含各类假期),须报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出国。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期间,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发生公共卫生安全、重大自然灾害等事件时,教职工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因不可抗力原因而未到岗者,不作为事假,但需纳入考勤管理;因个人原因而未到岗者,按照考勤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旷工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处:

(一)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进修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擅离工作岗位的;

(三)请假期限或进修期限已满,未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到岗工作的;

(四)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拒不到岗工作的;

(六)申请调离学校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未办结离校手续擅离工作岗位的;

(七)开学返校日,无故未返校到岗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五十二条  旷工处理

(一)出现旷工情况,各部门(单位)应当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进行批评教育,并从旷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建议,学校将根据教职工违纪事实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旷工期间,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绩效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中的工作日以学校校历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 定执行。如遇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政策调整,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人〔2023251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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