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集思广益,凝心聚力,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规范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案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内容,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渠道,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充分发挥民主,广开言路,群策群力,全面提高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规定,成立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每届教代会的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由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动教职工参政议政,引导教职工围绕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重要问题提出提案。
(二)对征集到的提案,认真研究、分析、归纳、整理,及时对教代会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审核和提出立案建议,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按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分送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达职能部门组织落实。
(三)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收集、审查教职工代表所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有关领导审批和职能部门处理。
(四)检查督促有关领导或部门对提案的处理落实,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处理情况。
(五)做好提案落实及重要建议整改情况的反馈工作。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学校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
第三章 提案工作程序
第九条 征集提案工作由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在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进行。向代表发出提案征集通知时,应当明确提案征集的起止日期,并随发提案表。
第十条 提案内容
(一)提案内容主要是针对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1.关于学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各方面工作质量的建议或方案,如岗位聘任、校风校纪、廉政建设、职称评定、人才引进、勤俭办校等方面。
2.关于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
3.关于建立健全学校民主管理制度,落实教代会职权、工会职责、实行校务公开等方面。
4.关于后勤服务的改革和教职工集体福利的管理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它重要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5.关于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下列内容不能列入提案内容:
1.不属于本校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
2.属个人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
第十一条 填报提案
(一)教代会正式代表在各单位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原则,填写提案表。
(二)提案可以由代表提出,也可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由代表提出的,需一名正式代表提议,至少有两名正式代表附议;以代表团名义集体提出的,需要本代表团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解决措施等内容。
(三)提案的案名、案由应简短扼要,重点突出,表达准确,说理清楚,对提案中的整改建议要具体。
凡不符合要求的提案表,退回给提案人重新填报。
第十二条 审查立案
(一)各代表团组织本团教代会代表提出提案,报学校工会汇总,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归类、立案。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再分析研究,凡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给予立案。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属于揭发和举报问题的;涉及民事纠纷或进入刑事、行政诉讼以及仲裁程序的;属于学术研讨的;涉及职工对本人和他人个别的具体问题的;缺乏可操作性的提案;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的。
(四)不予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报告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
第十三条 落实提案
(一)立案的提案在1个月内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处理,然后送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交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承办职能部门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对提案所涉及的问题,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渐解决;确实不能解决的,要据实说明情况,给提案人满意的答复。
(二)提案承办部门必须在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提案的处理工作,直接在提案表上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将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提案工作委员会。书面复文必须明确答复:“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四种意见,并详细说明情况或理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再通过代表团回答给提案人,并听取代表们的反馈意见。
(三)如果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作进一步的答复。
(四)对重点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采用协商座谈、现场办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检查等方式推动提案办理工作。对办理复文中尚需落实或当年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继续跟踪,督促落实。
第十四条 组织检查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不处理或者不落实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属于应该执行的要再次督促有关部门认真执行;属于因条件变化,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允许说明情况,取得一致意见后,暂缓或停止执行,但要给提案人满意的解释。
第十五条 结案存档
提案落实后,进行结案,由提案人、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登记处理结果的提案表由工会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提案落实情况,每年向教代会作通报。
第四章 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和提案承办
先进单位评选与表彰
第十七条 建立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与表彰机制,激励教代会代表积极为学校改革和建设献计献策,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激励提案承办单位认真落实提案,让代表们满意。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评选活动,评选结果经教代会主席团审定后,于全体会议期间以教代会名义进行表彰。
第十九条 优秀提案、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及表彰
(一)优秀提案评选条件
1.提案内容围绕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学校或部门工作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
2.提案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经过了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实事求是,言之有据,针对性强。提出的解决方案措施得力、办法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3.提案书写规范,字迹端正,条理清晰,符合本细则中关于提案格式的基本要求。
4.按大会的统一要求,提交提案和回复意见。
5.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积极配合、参与、推动,得到提案承办单位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肯定。
(二)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评选条件
1.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评选。
2.该代表团在当次教代会上积极进行提案工作的组织、宣传、培训等工作。
3.该代表团在当次教代会上提出的提案立案总数排名前三。
4.按立案总数由高到低评选前三名。立案总数相同的,按提案总数由高到低评选。
(三)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承办单位领导重视提案承办工作,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不推诿,不拖延。
2.在承办提案过程中,能虚心听取提案人和教职工的意见,积极做好沟通交流工作。
3.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单位)能主动组织协调,协办部门(单位)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工作的落实。
4.提案答复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正在(已经)落实的提案能写明提案落实的措施、办法和时间,落实工作措施得力。
5.能在提案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以内完成提案的处理工作。
6.提案人对承办单位的答复感到满意。
(四)评选
1.评选时间:于当年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评选上年度教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在当年教代会上通报评选结果。
2.成立由工会、教代会代表和有关部门(单位)与专家代表参加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评审小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任组长。
3.根据评选条件和好中选优的原则,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初评,通过集体讨论方式,按照 20% 的比例筛选出比较好的提案、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和提案承办单位提交评审小组评议。
4.评审小组在认真审阅提案工作委员会推选的代表提案和承办单位相关材料后,进行充分的讨论,然后按照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决定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的奖励等级。
(五)表彰
在教代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表彰,颁发证书和奖金,宣读优秀提案。
设立的奖励等级及最高数量:优秀提案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名;提案承办先进单位一等奖 1 名,二等奖 2 名,三等奖 3名;优秀提案工作组织单位2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粤外艺职院党〔2012〕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