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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粤外艺职院〔2023〕388号)

发布日期:2023-10-18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和《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联合召开,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团结和动员全校教职工,促进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代会的活动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代表

第七条 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既要顾各类各层次人员的代表性,又要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人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应占一定的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二级教学、行政部门为单位(按代表比例不足1个名额的部门联合为一个或若干个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各单位根据代表名额,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候选人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提交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的代表资格审查组审核并公示,再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当选代表票数须超过选举单位教职工总数的半

第十条 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到有关单位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各单位将选举结果报筹备领导小组后,由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本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是否符合分配的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经审查上述各项都没有问题的,应认定其代表资格,否则,其代表资格不能认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换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对选举单位负责,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行使职责,享有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部门、单位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或教职工切身利益等事项向学校有关部门、单位提出质询;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依法履行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组成若干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团长。正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选举产生。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组织代表团代表参加学校教代会举行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履行学校教代会代表的职责,讨论、审议会议议程、议案,酝酿、讨论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名单。归纳整理本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报告;

(二)参加教代会联席会议和所在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定期召开代表会议,组织代表团代表参与所在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

(四)组织代表开展调查研究,收集教职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组织代表撰写提案,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代表在校内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的活动。

第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根据选举办法进行补选:

(一)调离学校的。

(二)退(离)休的。

(三)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的。

(四)其他依照有关法规不得担任教代会代表的。

第十八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学校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通过全体代表大会、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等形式行使职权。学校不设教代会常设委员会,由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5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年召开1全体代表大会。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专题会。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筹备。

(一)教代会换届筹备工作。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校党政、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负责人任组长,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负责教代会换届的各项准备工作。

由筹备领导小组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包括确定选举单位、代表名额、各类代表比例、选举步骤和方法等。

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和秘书长建议名单。

(二)届中召开教代会学校工会负责筹备工作。原筹备领导小组设立的代表资格审查、提案、秘书、会务等若干具体工作小组继续负责各项准备工作。

(三)学校工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协商,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四)由学校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或由党委批转学校工会关于召开教代会的请示。

(五)须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正式会议前印发给代表,广泛征求意见。

(六)做好教代会召开的宣传发动工作。

(七)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当举行由筹备领导小组或学校工会主持的预备会议。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听取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或工会报告大会筹备情况;

(二)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或代表增补情况报告;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

(五)通过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预备会议一般采用举手方式进行选举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大会主席团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正式会议召开前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成员由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建议名单,通过预备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设秘书长1名,由工会专职副主席担任。届期内主席团如减员较多,可以调整和增补。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二)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大会议题的审议意见

(三)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及决议、决定草案

(四)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事项。

第二十八条 大会主席团实行常设制,主持本届教代会的各次大会,处理教代会职权内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全体代表大会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决议须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大会主持人核实出席人数,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三分之二,方可宣布开会。

(二)校长向大会作工作报告。

(三)有关负责人向大会报告工作或对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作说明。

(四)学校工会就上次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提案处理情况、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向大会作教代会工作报告。

(五)学校工会就教代会闭幕期间召开联席会议所决定的问题向大会作出说明,提请大会确认。

(六)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和提交大会选举的候选人进行讨论酝酿。各代表团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报告。

(七)主席团听取各代表团意见后,安排对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

(八)根据需要,安排代表在大会上发言。

(九)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

第三十一条 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经教代会讨论、审议后,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二条 决议、决定的形式一般经过以下程序:由大会秘书组根据对各项议案审议的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主席团初步审议、认可,并征求各代表团意见;主席团审议通过决议、决定的草案,提交大会逐一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表决方式可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如意见不集中时,以投票为宜。

第三十四条 各项议案一般要求在充分讨论、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才提交大会进行表决。表决须获得半数以上的应到会正式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五条 校长对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要求复议。教代会对长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决定,提交下次大会确认。对涉及面广、与教职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进行讨论,并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相应决议、决定。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下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教代会负责,在学校工会主持下开展各项工作。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有关决议、决定提请下次教代会确认。联席会议由工会委员会主持,各代表团团长、学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等参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协助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在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暂行)》(粤外艺职院党〔201229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国家、省正式颁布的高等院校教代会工作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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