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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的通知(粤外艺职院人〔2022〕304号)

发布日期:2022-10-10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40号)、《职称评审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粤人社规〔202033号)、《广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05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评聘结合原则。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职称评审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任职资格评审,实现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把政治标准摆在首位,把师德师风作为评审的第一标准,实行师德失范“一票否决”。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业绩。

第四条 坚持激励导向原则。坚持向优秀人才倾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和扶贫支教的教师,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职称评审时,予以适当倾斜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评审标准,规范评审程序,加强评审监督。评审标准在省级标准的基础上,按不低于省级标准的要求制定。评审工作严格落实申报条件、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公开制度,落实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评审结果公示制度,落实评审程序、评审过程监督制度,确保评审公正规范、评审过程公开透明。

第六条 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对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类评价,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权限

第七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应当为我校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专业、相应层级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八条  根据广东省人社厅文件规定,中职职称系列设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类别。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副高级、正高级),分别对应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由学校组织竞争推荐、报广州市教育局评审。

第九条 “以考代评”申报人,由申报人所在二级单位根据岗职相符、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推荐。

“以考代评”取得人社部门发放的计算机技术与软件、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卫生等专业技术资格者,如岗职相符、专业对口,根据岗位工作任务,对应比较接近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同级别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提交评审材料,申报中级职务者须满足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要求、育人工作要求、教学工作要求、专业实践要求、教科研成果要求;申报高级职务者还需满足示范引领要求。因系列不同,业绩表述有差异的,由中职教师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认定业绩可否置换。


第三章  评审指标

第十条  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以学校岗位编制要求、现有专业技术队伍总体状况和结构、学校未来发展的岗位需求和各系列、各层级额定的空岗数情况为基础,设置当年的职称评审指标。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学校职称评审工作。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其他学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原中职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副职领导。

第十二条  学校组建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以下简称“评委库),评委库的管理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成立学校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全校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工作。评委会的管理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评委会办公室,挂靠人力资源部。评委会办公室是评委会的评审办事机构,负责评委会的日常具体工作,审核申报人申报材料,组织召开职称评审会议,对评委会评审结果进行公示,调查核实举报投诉问题线索。

办公室主任由人力资源部部长担任,副主任由人力资源部分管职称工作的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和原中职学校人事科、教务科、学生科、专业系部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中职教师职称申报资格审查小组(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小组”),负责申报人的资格审查。组长由原中职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原中职学校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副职领导担任,成员包括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原中职学校人事科、教务科、学生科、专业系部等部门负责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程序包括个人申报,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通讯评议,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报备与发证,评审材料归档,倒查追责等环节。

(一)个人申报

个人向中职教师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

评委会办公室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三)资格审查小组资格审查与材料公示

评委会办公室将申报材料提交资格审查小组,由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讨论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

对于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及时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原因。未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或佐证材料不齐导致资格审查未通过,后果由申报人承担。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前在校园网上公布公示地点、时间、材料内容等信息,公示内容包括个人推荐表及其他需要公示的材料。公示无异议的进入下一评审环节。

(四)代表作评议

申报高级职称者须提供代表作2篇(部),由学校统一送校外3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评议。通讯评议结果在评议组评议、评委会评审时参考使用。

(五)评议组评议

评审委员会可以按照学科或专业组成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并指定一人为组长。评议组负责对申报人提出书面评议意见,评议组组长负责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六)评委会评审

评委会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在查阅申报人材料,听取评议组意见,并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评委会委员以现场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充投票)。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评审未获通过者,当年不组织复评,下一年度必须取得新的业绩或成果才能申报评审。

(七)评审结果公示

评审结果公示按《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师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执行。

(八)报备与发证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职称评审结果由学校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确认,报省人社厅和省教育厅备案,由省人社厅统一发放职称电子证书。职称电子证书全省通用,可作为专业技术水平、岗位聘任的有效凭证。

(九)评审材料归档

1.个人申报表需装入个人档案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

2.评审过程中形成的评审意见表,投票记录等整理后由人事部门保管备查。

3.人事部门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如实记录评审过程情况,形成总结报告存档备查。

(十)倒查追责

对在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出现违纪违规行为的人员,按管理权限逐级追究相关责任。

1.申报人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认定师德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并在下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职称评审;已经评审通过的,撤销其评审通过的专业技术资格,收回职称证书;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评委会委员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撤销其评委会委员资格,禁止其再参加职称评审工作,予以通报,并视情节严重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评委违反评审纪律的,一经查实,由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其他相关人员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  评委职责

(一)遵守工作纪律。准时参加评审会议,并按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不得干预其他评委的评审工作,不得压制不同观点和其他评委意见;不得与他人串通、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二)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职称评审相关信息,不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问询。

(三)遵守廉洁纪律。自觉排除干扰,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四)坚守评审标准。全面、认真、细致地审议申报材料,对申报人作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第十八条  评委或其他相关人员在评审工作中,凡有违反评审纪律和程序规定的,学校有权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规定的程序撤销其评委资格和其他工作资格。

第十九条 申报人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做出承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申报人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信息或联系评委。如有申报人干扰评审工作,一经查实,取消当年的申报资格,且从下年度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已经评审的,其评审结果无效。

第二十条 其他非评审相关人员不得干扰评审工作,不得打听评委名单,要求评委在评审过程关照某一申报人。一经查实有此类行为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与申报人有直系亲属或配偶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的,应当回避,不担任当年的评委;评委与申报人有直接师生关系的,在评议该申报人时,应予回避,但可参加表决。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的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部门监督。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申报人对职称评审过程或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间,向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或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投诉内容,转交至学校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根据学校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供书面反馈材料。

(一)申报人对评审结果有疑问的,由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申报人的合法权益受侵犯的,由学校工会组织受理并调查核实。

(三)评审过程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学校纪检部门受理并调查核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评审办法中相关概念解释和有关规定说明:

(一)学历(学位):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作为申报职称的学历依据。获党校本科以上学历,就读专业必须与申报专业相同或相近,否则不予认定。大学普通班毕业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发的学历证书不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二)资历和业绩成果的有效性:

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1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31;申报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831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31

在此期间必须聘任对应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技术岗位)。在此期间借调、挂职锻炼、休产假的,可扣除该段的时间和教学工作量后计算年均课时数。

业绩成果的署名第一单位必须是申报人的工作单位方为有效。

(三)申报学科(专业):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最新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所列学科(专业)申报对应职称。

(四)教学授课时数、教学工作量:是指任现职称期间或近5年来完成学校教务部门下达的理论课及实践课的教学时数,以及承担各类培训班授课任务的教学时数。

(五)除特别说明外,“以上”“以下”“以后”均含本级或本数。本制度中,凡涉及到出席评委人数、评委投票人数按比例计算后出现小数点的情况,按进一位取整数。

(六)评价标准中规定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要求、育人工作要求、教学工作要求、专业实践要求、教科研成果要求、示范引领要求等必须同时具备。评审办法中没有注明具体时间的,都是指任现职时间。

(七)经学校批准脱产进行国内外访学、学习培训、借调、挂职锻炼3个月以上、参赛(本人或指导学生)及按照国家法定休产假者,脱产期间的教学工作量、企业实践时间不作要求;非全脱产形式的,可适当减免其批准期限内的教学工作量、企业实践时间。

(八)获奖个人排名:以奖励证书或文件为准,前X名以奖励证书或文件排序为准。

(九)成果与论文不得重复计算或重复使用。同一项目多次获奖或同一证书多部门颁奖的,按最高级别一项计算;同一作品多次发表或被多次引用的,按最高级别一项计算。

第二十五条  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及要求:

(一)申报人学历、资历、年龄、业绩成果、国(境)外经历、论文(著作)、继续教育证书等有效时间均截止到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学历(学位)证等均不得作为评审当年的有效材料。

(二)填报的所有成果应与本人拟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相一致。被立项部门终止的科研项目不得作为申报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关于论文、著作的说明和要求:

(一)论文:指在取得CNISSN刊号的专业学术期刊或被SCISSCIEIISTPCPCI-S)、CPCI-SSHA&HCI索引收录的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申报人提交评审的论文其本人必须是独撰或是第一作者或是通讯作者,提交以通讯作者撰写的论文不能超过所要求论文数量的三分之一。在学术刊物的“增刊、专刊、特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入的论文(除4大索引收录)均不计入论文数量。

(二)著作(教材):指取得ISBN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教材、学术专著或译著,不包括文章汇编、资料汇编。著作(教材)按不同职称要求如下:

副高级: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4万字以上;

中级: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主编,或本人撰写2万字以上。

(三)送审代表作提交2篇(部),本人必须是第一作者或专著。

(四)业绩成果替代论文数量标准可按照《关于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职称评价的若干意见》(粤人社规〔20154号)有关规定执行。以业绩成果替代论文的,需标明用以替代论文的业绩成果以及替代论文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转系列评审要求:

专业技术人才转换工作岗位后,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可申报转系列职称评审。转系列评审晋升的,应按规定先取得现岗位同层级职称。申报评审现岗位同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低一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申报评审现岗位高一层级职称时,资历可从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的时间起算,取得原系列同层级职称后的相关业绩成果可作为有效业绩成果。

第二十八条 业绩的审核和解释:

业绩的审核和解释,由评委会办公室统筹。涉及教学质量、教学业绩、科研业绩的,由教务部门负责;涉及育人工作的,由学生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培训进修、社会实践和教职工年度考核的,由人事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一)人事部门

1.审核申报人学历、资历(申报人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

2.审核申报人继续教育等政策规定条件(申报人提供继续教育证书);

3.审核申报人任职以来年度考核情况。

(二)教务部门

1.填写申报人教学工作评价意见;

2.审核申报人教学工作量、实习指导、总学时数及平均学时数;

3.审核评教情况,报告是否出现教学事故;

4.审核有关教科研项目、教学成果等业绩。

(三)学生管理部门

1.审核申报人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情况;

2.审核申报人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等工作情况;

3.审核申报人开展其他育人工作情况。

第二十九条 职称评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广东省有关规定。费用由申请人支付,并在申请评审的同时交纳。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事务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经学校批准后,委托其他评委会评审和“以考代评”获得职称的,是否聘任由学校决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参加外单位评审取得的职称,一律不予聘任。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它文件中涉及职称评审的有关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规定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事部门提交学校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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