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师职称
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全面履行教师职责,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根据国家和广东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和职业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要求以及《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在我校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中关于教师资格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分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分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1.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在师德方面无不良言行。
2.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1)达到政策规定的各项要求,年度考核合格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2)2年内未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
(3)未受到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处理或处分,或受到的处理或处分影响期满、不影响参加职称评定的。
第五条 身心健康要求
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实践实训要求
任现职以来,文化课教师定期到行业企业开展考察、调研和学习;专业课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每年到行业企业实践或实训基地实训至少累计1个月,且每5年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
第七条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成绩仅作为参考。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在职称申报推荐环节增加相关要求。
第八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第三章 助理讲师评价标准
第九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育人工作要求
1.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2.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十一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必备的知识和技能,掌握所教课程的课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基本胜任教学岗位,教学效果较好。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数。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5.能结合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专业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四章 讲师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4.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助理讲师岗位任职满4年。
第十三条 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好的班级管理能力。
2.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
第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掌握所教课程的课
程标准、教材、教学原理和方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不少于300课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2/3。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
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积极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中级(四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
4.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
5.体育、艺术学科专业课教师,本人近五年有参加体育、艺术类专业实践活动经历。
第十六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所取得成果获得奖励1项。
5.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6.申请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授权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县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地市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9.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
10.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11.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五章 高级讲师评价标准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3.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讲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十八条 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
第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本专业发
展现状和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文化课教师系统讲授1门以上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不少于30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1/2。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3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且至少1次“优秀”。
3.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4.每学年带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如实习、设计、社会调查等)、研学实践、劳动教育等活动1次以上。
第二十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
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任现职以来,近五年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任现职时间不足5年的,任现职以来的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时长不少于任职时长的1/5)。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成果已被行业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效果良好。
5.体育、艺术学科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本人平均每学年参加体育、艺术类专业实践活动1次以上。
第二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取得较突出的成绩。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本专业教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4.主持或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厅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
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或艺术学科教师创作的作品被厅级以上专业机构收藏、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获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省级集训队。
9.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
10.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显著。
11.艺术学科教师在厅级以上范围公开举办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演(展览)1次。
第二十二条 示范引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2.指导青年教师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兴趣小组、课余专业技能训练等活动,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三条 破格申报高级讲师条件
担任讲师职务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在教书育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如获得省部级表彰。
2.教学业绩成果丰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二等奖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或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等。
3.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为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等。
4.专业技能技艺精湛,公认为省内行业(领域)内本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显著。如入选市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杰出、领军人才,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优胜奖以上,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省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一等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六章 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二十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3.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育人工作要求
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第二十六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从教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或参与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数。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
第二十七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了解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近五年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3.近五年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七章 二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1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2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第二十九条 育人工作要求
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胜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1年以上。
第三十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专业课程的专业知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能够独立承担本专业部分实习实训教学,教学效果较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数。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奖项1项。
4.能结合实习教学实际进行教学反思与总结,提交独立撰写本职业(工种)实习教学经验总结1篇。
第三十一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掌握本专业各种工具、设备结构原理以及文明生产、安全操作规程,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2.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或工具、设备修理及研制。
3.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
第八章 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3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4年。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第三十三条 育人工作要求
较好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较好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
1.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的教师,2年以上;
2.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3年以上;
3.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教师,4年以上。
第三十四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本专业的教学原理和生产实习实训教学法等,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数且不少于500课时。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2/3。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2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
3.每学年积极参加本专业教学研讨观摩活动,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以上奖励1项。
第三十五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了解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承担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工作,具有相应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2.近五年有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
4.任现职以来,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
第三十六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开展实习教学研究的能力,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并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参与完成校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
4.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得奖励1项。
5.参与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社会、经济效益。
6.申请本专业相关发明专利1件,或授权实用新型专利1件,或授权外观设计专利1件,或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1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2篇,论文专业性较强。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地厅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1项。
9.参与校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如教学标准研制、人才培养方案制订、课程开发、实训基地建设等)。
10.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九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评价标准
第三十七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5年。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或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职满7年。
第三十八条 育人工作要求
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形成可供学习借鉴的德育经验,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8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教师,3年以上;
2.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的教师,5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独立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指导工作,平均每学年授课(含实验课、实训课)时数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数且不少于500课时。兼任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3;兼任行政工作的教师授课时数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
2.年度教学质量评估“良好”以上次数不少于资历条件规定的年数,其中近3年年度教学质量评估均在“良好”以上且至少1次“优秀”。
3.承担校级以上公开课、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1次以上,或个人、团体(排名前3)获得教学竞赛市级以上奖项或校级二等奖以上1项,或被评为县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
第四十条 专业实践要求
具备双师素质,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了解本行业技术新标准、掌握新技能,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实习实训教学等方面取得较突出成果,具有较强专业实践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以上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
2.近五年有一年以上(可累计计算)行业企业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本专业应用技术研究1项,成果已被行业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4.任现职以来,主持或主要参与专业实践教学(设施)建设1项,效果良好。
第四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具有较强的组织开展实习实训教学研究、专业建设、技术革新的能力,取得较突出的成果,起到带头人的作用。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三项:
1.主编或参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中等职业教育教材、教学参考书1部。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教育教学类著作或学术著作(译著)1部。
3.主持或参与完成市级以上本专业教育教学科研课题(项目)或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1项(排名前3),并通过结题验收。
4.主持或参与完成科学技术成果、教学成果或教科研成果获地市级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
5.完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或新设备的科技开发或成果转化1项,并通过相关行业组织和机构鉴定,并推广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6.授权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2项。
7.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或作为第二作者发表论文3篇),论文专业性强。
8.本人或指导选手参加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技能(知识)竞赛,获省级以上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地市级竞赛二等奖以上1项;或本人作为教练或专家所指导的选手进入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省级集训队。
9.主持或参与完成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立项的重点专业(群)建设项目或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排名前3),或主持、参与完成省级以上行业标准研发并被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排名前3)。
10.主持或主要参与企业技术攻关1项,成效较显著。
第四十二条 示范引领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能够带领团队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训室建设或技能竞赛等工作,对推动学校专业建设发挥重要作用。
2.在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技能水平和实习教学能力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系统指导1名以上青年教师教学教研,指导工作成绩突出。
第四十三条 破格申报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条件
担任一级实习指导教师职务满3年,且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至少2次为“优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书育人成效显著,在教书育人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省部级表彰。
2.教学业绩成果丰硕,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如获得国家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教科研优秀成果奖、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3),获得全国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二等奖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大赛一等奖、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二等奖或省级职业院校教师教学能力大赛一等奖等。
3.科研创新能力突出,为推动本专业领域科技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如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排名前3)等。
4.专业技能技艺精湛,公认为省内行业(领域)内本专业带头人,影响力显著。如入选市级高层次人才项目杰出、领军人才,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世界技能大赛等世界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优胜奖以上,本人(或指导选手)获得国家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二等奖或省级技能大赛(含体育、艺术类竞赛)一等奖,担任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职称。
第四十五条 本标准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制订,解释权归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集团办学校区)人事部门。
第四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相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 录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中职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的相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本专业:指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任教专业。具体专业名称以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为准。
2.任现职:指被聘的职务与职称。上述标准中,除有明确规定,均指任现职以来取得的业绩成果。
3.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3年以上”含3年。
4.市级:指行政区划的地级以上市。
5.县级:指行政区划的县、县级市、县级区,含无县级设置地级市的镇区。
6.在职在岗:指在学校教育教学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
7.学历: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国内或国外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未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生的学校颁布的学历证书,不能作为评审的学历依据。
8.资历:指从被聘为现专业技术岗位之日起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
9.担任班主任工作年限:学校正职校长、正职党委书记、分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主要从事德育管理、心理健康教育与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可按班主任工作年限计算;
具备博士学位教师,申报讲师职称评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不做硬性要求;申报高级讲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1年以上。
具备硕士学位教师,申报助理讲师职称评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不作硬性要求;申报讲师职称评定,应有担任并胜任班主任工作的经历,同时符合“能较好地组织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所指导的学生参加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获得校级以上奖励1项”条件;申报高级讲师评审,为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以上。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教师,申报三级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评定,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年限不作硬性要求。
10.各级公开课:
市级公开课:指由市级教研部门组织的全市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县级公开课:指由县级教研室组织的全县范围教师参加观摩的公开课。校级公开课:指由学校行政部门组织,本学科组全体教师以及教导处、教研室、校级领导等行政干部参与观摩的公开课。
德育专职教师举行各级主题班会公开课等同各级公开课。
研究课、示范课或专题讲座可参照公开课界定。
11.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估:指学校在每学年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一年来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成年度教学质量考核结果。
12.每五年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6个月:从申报当年起,向前倒推5年,计算连续5年的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超过5年之前的行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时间不作硬性要求。
13.校级领导:指学校的正、副校长,学校的正、副书记。
14.德育专职教师:指学校专职从事学生德育管理工作的教师,包括主管德育工作的校级领导,学校内设德育管理机构负责人等。
15.教材、教学参考书:指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并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教材、教学参考书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
16.著作:指在取得ISBN(国内、国际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专著。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学术著作。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所有著作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
凡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不能视为学术著作。
17.公开发行的专业学术刊物:指有ISSN或CN刊号的刊物;在刊物的“增刊”“特刊”“专刊”“专辑”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论文集收集的论文均仅作参考。
18.论文:指通过逻辑论述,阐明作者的学术观点,回答学科发展及实际工作问题的文章,应包括论题(研究对象)、论点(观点)、论据(根据)、结论、参考文献等内容。其学术水平(价值)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凡对事业或业务工作现象进行一般描述、介绍、报道的文章,不能视为论文。所有论文的清样稿或录用通知(证明)不能作为已发表的依据。艺术学科教师公开出版具有一定水平的画册、作品集1部,可视同1篇论文。
19.教科研课题(项目):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科研课题(项目)。教科研课题(项目)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指教育行政部门或教研部门组织立项的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课题(项目)。教育教学改革课题(项目)均须已结题,并提供正式的立项报告或签订的正式协议和结题报告。取得的社会与经济效益,必须提供本专业、行业权威部门的书面鉴定材料。
20.称号:指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教育教学类表彰荣誉称号和各类人才培养项目。
21.实训基地:指由多个实验实训室组成的,用于在校学生通过工学结合学习实践技能的场所。
22.各项指标要求均须提交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23.对于既承担文化课、专业课教学任务,又承担实习教学任务的教师,相同或相近专业兼任课程和教学工作量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
24.2020年前取得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教师,如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可视同在相应岗位任职。2020年前,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范围内的学校入职且尚未取得职称的人员,承担专业技术职务工作年限满足学历资历要求的,可直接申报中级及以下职称。
25.其他职称系列转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26.申报材料中的业绩成果若属同一成果,不可重复计算。
27.对于公开招聘的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有高职以上学历的教师,在首次评审时可参考其在企业的工作经历和业绩成果直接评定相应层级职称。
28.企业工作经历:指在企事业单位及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工作经历。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申报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的专业,须与申报人在企事业单位或组织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