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评优评奖、推荐人才项目办法和程序,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规定,结合上级评优评奖与推荐人才项目文件的一般程序要求,总结我校以往工作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除党建项目外,上级党政管理部门发文要求开展的各类评优评奖与人才项目的评选与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优评奖与人才项目推荐工作在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下,由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 评选与推荐一般程序
(一)牵头单位根据上级评优评奖与人才项目推荐文件要求,确定具体工作程序与日程,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印发通知;上级文件有明确工作程序要求的按上级文件执行;不能公开发布的按照内部文件或密件要求办理;通知印发同时抄送全体校领导。
(二)自下而上推荐程序:个人(集体)申报、所在二级单位基层党组织审核,所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确定推荐。也可以基层党组织和二级单位负责人召集本单位会议推荐。推荐人选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解决的,由二级单位在要求时间内将申报、推荐材料报牵头单位。
(三)牵头单位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文件规定的评选推荐条件审核推荐材料。
(四)组织、人事、纪检部门对推荐对象提出意见。
(五)牵头单位将推荐人选提交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或为当次评审工作专门组成的评委会审议,提出是否推荐的意见。
若无需提交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则由牵头单位组成评委会进行审议。评委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包括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二级学院负责人、教职工代表,评委会人数为5人。评委会议事规则参照教学委员会的执行。
(六)以上(三)或(四)或(五)审核不通过(或不同意推荐)的人选,不能提交至下面程序;(三)或(四)或(五)审核不通过(或不同意推荐)后没有合适人选且时间允许,牵头单位可按(二)至(五)程序再组织一次申报;(三)或(四)或(五)审核不通过(或不同意推荐)后没有合适人选且时间不允许,则学校终止推荐人选。
(七)若上级文件明确要求推荐人选需经教代会审议的,牵头单位将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或为当次评审工作专门组成的评委会同意推荐的人选,提交教代会秘书处,由学校教代会按照《教代会审议评优评奖与人才项目推荐人选规则》(见附件)组织审议。牵头单位将教代会审议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
(八)若上级文件没有要求推荐人选需经教代会审议的,牵头单位将教学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或为当次评审工作专门组成的评委会同意推荐的人选,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
(九)牵头单位将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的人选在学校范围内公示3-5个工作日。
(十)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解决的,牵头单位负责办文上报。
第五条 根据上级文件对评选与推荐程序的不同具体要求,上述一般程序可作必要、适当的调整。若上级文件对评选与推荐程序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教代会审议评优评奖与人才项目推荐人选规则
附件
教代会审议评优评奖与人才项目
推荐人选规则
一、审议可采用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应到全体正式代表出席方能进行有效审议。
二、候选人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三、代表有权同意或不同意选票中的候选人。
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审议的,如同意选票中的候选人,在该候选姓名下方的小方格内划一个“○”;不同意的划一个“×”;弃权则不做任何标记;如另选他人,应在候选人名单后的空格处填上所要推荐的姓名,并在姓名下方划上“○”。
采用举手表决方式审议的,由主持人主持表决流程,分别就同意、不同意候选人和另选他人进行表决,分别当场统计人数。
四、教代会可进行不多于两轮审议。如可推选上报的人数为N,若得票数在前N名的候选人得票均超过应到全体正式代表半数,则按票数由高至低推荐得票数排前N名为评优评奖或人才项目推荐对象,审议通过。
若第一轮审议得票超过应到全体正式代表半数的候选人不满N人,则得票数排在得票超过应到全体正式代表半数的候选人数(M)后的前N-M名者进入第二轮审议,此时代表在选票上选择(或者举手表决)是否同意推荐本轮候选人为评优评奖或人才项目推荐对象,若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全体正式代表半数,则审议通过;若候选人得票不过半数,则审议结果为不通过。
若第一轮审议所有候选人得票均未超过全体正式代表半数,则由第一轮得票数排前N名者进入第二轮审议,此时代表在选票上选择(或者举手表决)是否同意推荐本轮候选人为评优评奖或人才项目推荐对象,若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全体正式代表半数,则审议通过;若候选人得票不过半数,则审议结果为不通过。
五、若教代会闭会期间或客观原因不适宜集中召开教代会全体会议进行审议,经教代会秘书处请示学校领导,可采取分代表团集中现场审议或线上审议的形式,由各代表团团长组织本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正式代表出席才能进行有效审议;各代表团按规定将审议结果报教代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