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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粤外艺职院人〔2020〕383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各类服务专项工作的人员费用管理,严格规范绩效工资专项津贴、各项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根据《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粤财行〔2017〕260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园)长省级培养培训及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继教〔2018〕2号)、《政府会计制度》(财会〔2017〕25号)和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部门、单位务必严格按照从严控制、工作必需、事先报批、规范管理的基本原则发放学校各类服务专项工作的人员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除国家财政专项有明确规定可以支出以外,其他均由校内自筹资金支付。

 

第二章 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分类及标准

第四条 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分为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和其他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

(一)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

指因开展校内服务专项工作而开支的人员费用。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主要包括:

1.聘请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培训工作;

2.聘请专家开展各类评审、咨询、论证、鉴定、教学督导、学报编校等工作;

3.聘请人员参与非委托类考试(包含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和自主招生考试、1+X证书考试及同企业合作组织的考试等)监考(巡考)、考务、命题、阅卷等工作。

(二)其他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

指根据上级文件、受其他单位委托或同其他单位合作开展的服务专项工作所开支的人员费用。其他服务专项工作包括:

1.省级专项工作

特指专项工作经费资金来源为省级财政资金,依据上级单位指导意见开展的专项工作,包括承办专项活动、专项赛事、专项培训等。

行政机关单位(含上级单位)委托或指导要求我校开展的专项工作,如来款经费为非省级财政资金,但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并要求专款专用的,视同省级专项工作。

2.创收项目工作

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常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之外经学校批准对外创收的项目,主要包括我校承担委托类考试工作、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其他培训及服务项目等。其中,委托类考试工作是学校承担各级各类考试机构委托的考试所得的监考(巡考)、命题、阅卷等工作,主要包括受委托组织的艺术类专业考试、社会考试、普通话考试、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级和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英语职业技能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

3.科研项目工作

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科研项目相关管理办法开展的科研项目工作。

第五条 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一)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上限按表1执行;

(二)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任务,在人员费用标准上限内自行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表1 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专项工作

类别

校内

人员

标准

校外

人员标准

单位

备注

报告、讲座、培训类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2000

4000

元/半天

1.不足1.5小时的按标准的1/2计算;
   2.校内人员(不含专任教师)非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出规定标准执行;正常上班时间按该标准的1/2执行。

3.参与评审、咨询、论证、鉴定类工作,校外单位正处级、副处级(含高职院校正处级、副处级)人员可分别对应正高、副高类别标准。

正高职称专业人员、省级知名专家

1500

3000

元/半天

副高职称专业人员、市级知名专家

750

1500

元/半天

其他人员

450

900

元/半天

评审、咨询、论证、鉴定类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1500

3000

元/半天

正高职称专业人员、省级知名专家

750

1500

元/半天

副高职称专业人员、市级知名专家

500

1000

元/半天

其他人员

400

800

元/半天

考试类

(非委托类考试及同企业合作组织的考试)

笔试出卷(公开招聘考试/自主招生考试)

1000

2000

元/套


非教学任务内的校内考试、比赛

250

500

元/套

面试出卷

150

300

元/套

阅卷

100

200

元/小时

校内人员(不含专任教师)非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过此标准执行;正常上班时间按1/2计算。

监考、巡考等考务工作

70

70

元/小时

督导

学校专职督导(主任)

5500

元/月

具体工作量由教务处拟定。(发放不超过5个月/学期)

学校专职督导(委员)

4500

元/月

校区联络人

派驻集团办学“三校区”联络人(专任教师)

1100

--

元/月

原则上寒暑假不发放(粤外艺职院人〔2019〕383号)

学报编校

(兼职)

审稿

50

80

元/篇


编辑

150

元/篇

仅限涉及专业术语、专业知识的编辑

组稿及统稿

600

元/期

仅限专题栏目

校对(通校)

600

元/期


校对(栏目分校)

200

元/期

仅限专题栏目

英文校译

300

元/期


第六条 其他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其他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上限如下所述,各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任务进行成本估算,在不超过标准上限且不超过可开支人员费用限额的前提下,确定具体发放标准。

(一)省级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省级专项工作人员费用(属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配套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范围)发放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上级规定有具体发放标准的,按不超过上级规定标准执行;

2.上级无明确具体发放标准的,可参照学校规定标准执行。(培训类可参照学校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非培训类可参照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标准执行)。

3.上级及学校暂无规定标准的,在上级明确规定可开支相关人员费用的范围及专项资金可开支人员费用限额内,由专项工作主办单位在项目开展前提出具体计划(预算方案)。原则上相关劳务费发放标准按完成该项专项工作时间计算工作量,非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过50元/小时,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过25元/小时。

(二)创收项目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创收项目另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委托类考试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上限按表2执行。

表2 委托类考试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项目

类别

标准

单位

备注

补充规定

委托类考试类

监考等考务

70

元/小时

后勤保障工作人员不超过200元/天。

校内人员(不含专任教师)非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出规定标准执行;   正常上班时间按该标准的1/2执行

阅卷

150

元/小时


项目管理

400

元/期


财务、薪酬管理

400

元/期

工资单审核、票据管理、收费、记账


考试安全保密

500

元/次


外派各考点视导、巡考

500

元/考点

检查省内考点情况

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住宿费等根据学校财务制度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委托机构/单位人员督巡、派驻考点

100

元/小时

仅限校外人员

委托机构/单位对人员督巡、派驻考点劳务费有特殊规定、要求的,按其规定、要求执行。

考试工作量计算:

(1)笔试监考人员

每场考试按考前备考1小时+实际监考时间+考后收卷0.5小时计算监考费;

(2)机试监考人员

按考前备考1.5小时+实际监考时间+考后收卷1小时计算监考费;

(3)考务工作人员

按考前备考1.5小时+实际监考时间+考后收卷1小时计算监考费。

(三)科研项目工作人员费用标准

1.开展科研项目的专家咨询费(科研直接费用)发放标准参照学校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规定标准执行(参与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发放);

2.劳务费(科研直接费用)、绩效支出(科研间接费用)发放标准为100元/天。

 

第三章 预算与支出管理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须落实项目成本核算,规范人员费用管理严控行政教辅人员于正常上班时间参与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产生的人员费用。

第八条 校内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所需经费纳入预算,在预算限额内支出。校内事业编制人员参与校内服务专项工作的人员费用计入专项津贴,纳入绩效工资总量。

其中同企业合作组织的考试工作,由主办单位按不超过规定人员费用标准提出预算,审批备案,人员费用限额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确认。

第九条 其他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限额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省级专项工作人员费用限额根据实际来款及上级有关规定、学校相关规定确定;

(二)创收项目工作人员费用限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确定。个别情况特殊的项目(大学英语四六级、专业英语四级和英语应用能力AB级考试)成本不超出项目收入总额。

(三)科研项目工作人员费用限额根据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其他学校服务专项工作省级专项工作,项目开展前主办单位需填写《学校服务专项工作预算审批表》(附件1),经财务处审批后,按审批权限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校长办公会、党委会议审批后,报财务处、人事处备案。其中省级教师培训项目的经费预算管理根据学校省级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 专项工作主办单位所属人员在工作日完成的校内服务专项工作、委托类考试工作(监考、阅卷、项目管理等考务工作),视为正常职责范围的工作,不另计酬。

第十二条 各部门、单位发放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时,不得更换名目,重复发放。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述及之外新产生的其他校内服务专项工作,经专项工作主办单位提出发放依据和发放标准,报财务处、人事处初审,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执行。人员费用标准原则上非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过50元/小时,正常上班时间按不超过25元/小时。

第十四条 报账付款审批权限按照学校经费审批及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学校按规定扣税。

第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自定津贴补贴类目和标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会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有关校外人员人员费用标准的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外聘专家费发放规定(暂行)》(粤外艺职院人〔2020〕38号)同时废止;其他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学校服务专项工作预算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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