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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7〕470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使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工作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学院用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经学院人事处批准,临时从社会聘用,不占学院编制并订立劳务合同的临时性工作人员。此类人员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岗位设置原则: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编制计划、人员状况、工作任务、工种要求等情况,以满足工作需要、提高工作效益为根本原则;用工要依法管理,择优聘用,认真履行申报和审批程序,有计划地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杜绝滥用临时聘用人员及浪费学院现有人力资源和经费的现象。

第四条 对超编单位,原则上不予设置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对缺编单位,可允许设置少量的临时聘用人员岗位。

第五条 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临时聘用人员岗位,凡适合学生以勤工助学的方式可以解决的,必须优先安排勤工助学的学生,由学生处负责委派,经人事处同意后,用工单位使用。

 

第二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及管理

第六条 基本上岗条件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年龄,女性年龄不得超过50周岁,男性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禁止使用童工(16周岁以下)。

(二)从事医护、驾驶等工种及与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有关的服务人员,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部门签发的操作证或培训证书。

第七条 临时聘用人员聘用程序

(一)用工单位确实需要使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处书面申报。

(二)人事处根据用工单位报告提出意见,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同意后则通知用工单位,启动招聘程序。

(三)用工单位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招聘并组织体检,人事处协调并参与招聘工作。

(四)用工单位、人事处与被聘用的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八条 劳务合同的签订

(一)劳务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签订,双方应平等履行各项条款,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凡需续签劳务合同,必须严格履行考核程序。考核合格者,方可续签。

第九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由用工单位具体负责,用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所用临时聘用人员的性质制定具体的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妥善处理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纠纷。人事处负责对用工单位用工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签劳务合同的依据。对不再续聘的临时聘用人员,要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临时聘用人员本人,并报人事处,人事处及时办理有关终止劳务合同等手续。

 

第三章 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待遇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技术等级补贴和校龄补贴构成,工资标准不低于广州市政府当年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二条 技术等级补贴的发放仅限于获得与所聘岗位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的人员,具体标准如下:

 

技术等级

高级

中级

初级

补贴标准

300元/月

200元/月

100元/月

获得本科、大专和中专文凭的临时聘用人员可分别享受高级、中级和初级技术等级的补贴。

第十三条 校龄补贴的标准为从签订劳动合同时起,每满一年加10元,但最高不超过50元。

第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个别岗位(如护士)的工资津贴待遇,须经人事处、用人部门与应聘者协商,提出建议和请示,报主管人事院长审核,上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

第十五条 其他福利

(一)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种法定节假日。确因工作需要在节假日加班的,用工单位与临时聘用人员个人协商,原则上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依法计发加班工资。

(二)临时聘用人员享受元旦、春节、五一节、教师节、国庆节五个节日的慰问金500元。

(三)社会保险。学院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为临时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工伤、生育、医疗、失业保险。保险缴费以本人的基本工资和岗位津贴之和为缴费基数(未达到当年广州市最低缴费标准的,以当年广州市最低缴费标准为缴费基数),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比例由学院和临时聘用人员本人共同承担,个人应缴部分每月由学院在本人的月劳动报酬中扣缴。

(四)医疗补助

1.临时聘用人员因工受伤,工伤治疗期内照发基本工资、岗位补贴;在学院医务室治疗或经学院同意转院检查治疗的,由学院和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其医药费。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由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其伤残程度,根据其伤残程度,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因工死亡的,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补助费。

2.临时聘用人员在合同期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药费由个人及医疗保险机构支付。

第十六条 寒暑假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岗位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

第十七条 考勤管理

(一)当月请病假累计15天内,当月基本工资照发,岗位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当月请病假超过15天的,当月基本工资按70%计发,岗位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请病假累计60天仍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合同关系。

(二)因私事请假,必须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得超过7天。当月请事假7天内,当月基本工资照发,岗位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当月请事假超过7天的,当月基本工资按50%计发,岗位津贴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当月请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岗位津贴。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的,应作辞退处理,解除合同关系。

(三)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按旷工处理,当月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的30%;旷工2天,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的50%;旷工3天,停发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补贴;累计旷工达到5天者解除合同关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03〕40号)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临时工工资福利管理暂行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03〕4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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