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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编制人员聘用条件之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说明(粤外艺职院人〔2020〕176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编制人员岗位晋升管理,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流动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人〔2019〕481号)第九条规定,参照学校现行科研、人事、教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 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表彰、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必要时参照相关评选文件、竞赛文件。

第三条 与本人专业或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第四条 省级(含部级,下同)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一)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认定范围,具体包括:优秀(模范)教师、教学名师、技术能手、专业领军人才、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人才工程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广东省高校名(骨干)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社会实践活动表彰及荣誉,以及其他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

(二)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奖励认定范围,具体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专业奖项、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获得同行公认的专业比赛获奖、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奖、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奖(排名前5)、指导学生在省级比赛中获奖(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按降一级认定,排名前3),以及其他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奖励。

第五市级(含厅级,下同)行政单位或政府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一)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表彰、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1.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列举的表彰、荣誉称号;

2.其他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

(二)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奖励认定范围,具体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三等奖以上、获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获得同行公认的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奖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以及其他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奖励。

第六条 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一)指依据相关制度、由学校作出的表彰或授予的奖励、荣誉称号,包括校级的教学名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导师)、校级教学成果奖;其中,非个人独立获得的奖项须排名前三。

(二)非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但落款单位为市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的,可认定为校级表彰、奖励、荣誉称号。

(三)其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

第七条 晋升A+岗位奖励认定排名要求,见下表:

参赛获奖

级别

项目

排名要求

国家级专业

比赛

获奖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

前5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

前4

省级

专业

比赛

特等奖

前10

一等奖

前8

二等奖

前5

三等奖以上

前3

获得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

前3

市级

专业

比赛

一等奖以上

前5

二等奖

前3

三等奖以上

1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市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

前3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市级专业比赛二等奖

前2

指导学生获奖

级别

项目

排名要求

国家级比赛

指导学生获奖

前3

省级

比赛

指导学生获奖
  (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按降一级认定)

前2

市级

比赛

指导学生比赛获三等奖以上

1

第八条 不得重复使用同一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申请晋升岗位。

第九条 本说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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