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编制人员岗位晋升管理,根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流动编制人员管理规定》(粤外艺职院人〔2019〕481号)第九条规定,参照学校现行科研、人事、教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 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的效力和级别认定,以表彰、奖励文件或获奖证书为依据,必要时参照相关评选文件、竞赛文件。
第三条 与本人专业或与本人履行岗位职责无关的奖励不予认定。
第四条 省级(含部级,下同)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一)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认定范围,具体包括:优秀(模范)教师、教学名师、技术能手、专业领军人才、教书育人先进个人、人才工程获得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青年五四奖章获得者、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广东省高校名(骨干)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社会实践活动表彰及荣誉,以及其他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
(二)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奖励认定范围,具体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专业奖项、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获得同行公认的专业比赛获奖、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奖、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发明奖、星火奖、指导学生在国家级专业比赛中获奖(排名前5)、指导学生在省级比赛中获奖(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按降一级认定,排名前3),以及其他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省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奖励。
第五条 市级(含厅级,下同)行政单位或政府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一)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表彰、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1.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本细则第四条第一项列举的表彰、荣誉称号;
2.其他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
(二)市级行政单位或政府奖励认定范围,具体包括: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三等奖以上、获专业奖项三等奖以上、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参加获得同行公认的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辅导员职业技能竞赛奖三等奖以上、指导学生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排名前5),以及其他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授予的奖励。
第六条 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
(一)指依据相关制度、由学校作出的表彰或授予的奖励、荣誉称号,包括校级的教学名师、优秀辅导员、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班主任(德育导师)、校级教学成果奖;其中,非个人独立获得的奖项须排名前三。
(二)非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认定范围,但落款单位为市级以上行政单位或政府的,可认定为校级表彰、奖励、荣誉称号。
(三)其他校级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经人事处组织认定的。
第七条 晋升A+岗位奖励认定排名要求,见下表:
参赛获奖 |
级别 |
项目 |
排名要求 |
国家级专业 比赛 |
获奖 |
无 |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 |
前5 |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国家级专业比赛二等奖 |
前4 |
省级 专业 比赛 |
特等奖 |
前10 |
一等奖 |
前8 |
二等奖 |
前5 |
三等奖以上 |
前3 |
获得同行公认的省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 |
前3 |
市级 专业 比赛 |
一等奖以上 |
前5 |
二等奖 |
前3 |
三等奖以上 |
1 |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市级专业比赛一等奖以上 |
前3 |
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人员获市级专业比赛二等奖 |
前2 |
指导学生获奖 |
级别 |
项目 |
排名要求 |
国家级比赛 |
指导学生获奖 |
前3 |
省级 比赛 |
指导学生获奖 (若政府部门未举办本专业赛事,则认可教指委或行指委或协会的赛事,按降一级认定) |
前2 |
市级 比赛 |
指导学生比赛获三等奖以上 |
1 |
第八条 不得重复使用同一表彰、奖励、荣誉称号申请晋升岗位。
第九条 本说明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