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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流动编制人员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7〕90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招聘流动编制人员工作,参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开招聘流动编制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人事处负责组织、协调公开招聘工作,负责招聘计划的拟定及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招聘。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招聘对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术条件、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四)身体健康;

(五)应聘辅导员岗位、管理岗位、教辅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应聘教师岗位,原则上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学位。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公开招聘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提交增人计划,说明招聘岗位、岗位所需要具体条件要求、人数等。

(二)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初审各部门(单位)增人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人事处制定招聘公告并在网上发布。

(四)人事处根据招聘公告,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五)应聘人员报名后,人事处与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公布通过资格审查人员名单以及考试(考核)的时间和地点。

(六)人事处组织考试(考核)工作,若应聘教师岗位人员经资格审查合格者超过10人,则须参加笔试;行政教辅岗位及辅导员岗位应聘者须参加笔试,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人数1:5进入面试。

(七)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按1:2确定拟见习人选,报分管人事副校长审定。

(八)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安排见习人选进行为期十个工作日的见习,并做好见习人员见习期考核工作。

(九)应聘人员在试讲、笔试、面试、实操和见习任何一个环节不合格(低于60分),不予录用。

(十)人事处组织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如在体检或者公示阶段出现空缺,学校根据应聘者综合素质等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补录,如需补录,人事处从应聘者总成绩合格者中按由高分到低分的原则递补体检人选。

(十一)人事处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拟录用人选。

(十二)人事处按程序公示,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考试、考核、见习、体检

第七条 考试(考核)可以采取试讲、笔试、面试、实操和见习等形式进行。考试(考核)的范围、形式、程序等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示。

第八条 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综合知识、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相关知识应用能力等;专业科目考试内容主要包括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笔试科目和命题,由学校根据招聘岗位的工作内容及所需能力确定。试题的编制、封存、保管、传递、交接、拆封等,应当按密件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笔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由人事处组织专家阅卷并将考生的笔试成绩在学校网站公布。对于笔试成绩有异议的考生可在分数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填写《考生查分登记表》送学校人事处查分,每位考生只能查分一次。分数核查的范围限于:

(一)主观题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的;

(二)客观题答题卡作答而无考试成绩的;

(三)有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第九条 面试、试讲、实操等考核工作由校内外专家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考评。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且人数为奇数。

第十条 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简化考试(考核)程序,对应聘人员采取试讲、学术讲座、面试等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一条 见习考核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公开招聘流动编制人员见习期考核暂行办法》(粤外艺职院人〔2015〕166 号)执行。

第十二条 体检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要求进行。体检费用由用人部门(单位)从包干经费中支出。

 

第五章 公示、录用

第十三条 人事处根据考试(考核)、见习成绩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定结果按要求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拟录用人员有异议的,监察审计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事处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公开招聘流动编制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内或试用期满如在试用期出现下列现象之一者,学校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了我校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

(二)工作纪律性不强,上班迟到,工作拖拉,经警告后仍不改正;

(三)抗拒领导安排合理工作任务的;

(四)其他违纪或者违法情形的。

第十七条 应聘人员提供的身份证明、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岗位所需要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取消其录用资格。对应聘者的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

 

第六章 监督

第十八条 从事公开招聘工作的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第十九条 学校监察审计处做好公开招聘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在公开招聘人员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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