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规范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组织和行为,根据教育部、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健全教师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相关文件精神,我校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是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拟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查处等具体工作的管理和组织机构,在校党委、校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职责
第三条 部署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拟定实施工作计划,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核定通过,发至各二级单位(部门)具体落实。
涉及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管理的,按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粤外艺职院科〔2016〕468号)和《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科〔2016〕470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 建立健全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准确把握师德重大问题和舆情动态,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 强化师德教育,健全师德师风教育制度。包括教师全员师德专题教育和日常师德教育制度、新教师岗前师德教育制度、辅导员(班主任)上岗师德教育制度等,引导广大教职工自觉将师德规范融入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和服务社会的实践中。
第六条 加强师德师风宣传,积极创新宣传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师德师风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熏陶作用,通过开展各种形式、各具特色的校园文化活动,建设坚持主流价值、体现学校传统、嵌入时代精神、反映学校特色的校园文化,不断提升教师的道德情操,形成广大教职工重德养德的良好风尚。
第七条 组织落实师德考核办法,严格师德奖惩。负责组织开展师德情况检查考核,建立教师个人师德档案并根据奖惩情况记录归档,将师德表现作为评奖评优的首要条件优先考虑。建立健全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惩处机制,经核查发现教师存在违反师德规范行为的,根据认定事实,协助人事处等职能部门依照党纪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建议。
第八条 负责教师违反师德规范问题受理、调查、提出处理建议及反馈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或教师个人对师德评价结果或教师违反师德规范问题处理结果存在异议情况,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应听取教师本人陈述,接受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政策依据的复议申请,依据规定进行复议。
第十条 畅通监督渠道,受理违反师德规范投诉。建立师德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及时纠正不良倾向和问题。
第三章 委员会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设副主任,由其他校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设委员若干名,由监察审计处、组织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2 名)、教师代表(2名)担任,总人数为单数。
第十四条 上述任职随工作岗位变动自然任免,教师代表任期2年。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通过通讯或例会履行职责。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本章程规定需要回避;
(二)因公出差,不能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决定事项遵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票数超过到会委员的1/2为表决通过。同一事项在同一次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1/2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七条 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有直接利益关系,或者涉及委员本人或其亲属时,该委员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对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的评定结果和违反师德规范行为处理结果有异议时,需在5个工作日内(自接到评定、处理结果之日起)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书面告知,经复议的决定为终结性结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1/2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十九条 申请复议者对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是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日常事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章程修改经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学校党委会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