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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19〕85号)

发布日期:2021-08-1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提升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修养,强化师德师风监察监督,规范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行为,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第三条 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场合中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论。

(三)在校园传播宗教或组织开展宗教活动,组织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组织或参与黄赌毒活动。

(五)违反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或学校保密规定、协议,公开泄密。

(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七)发表不利于社会稳定或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

(八)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

(九)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责任。

(十)通过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社会保险等商业服务谋取利益,或私自带领学生外出参加演出或其他营利性活动。

(十一)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二)索要、收受学生或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三)擅自向学生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十四)体罚学生或以侮辱、歧视、挖苦、讽刺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

(十五)与在校学生谈恋爱,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或对学生以任何形式实施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六)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擅离职守;随意迟到、早退、旷工、旷课;未经学校同意随意调课;上课时抽烟、接打手机、打瞌睡,屡教不改;其他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七)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八)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管理、服务等工作任务,拒绝接受其他合理工作任务安排。

(十九)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或组织、煽动他人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二十)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谣中伤,蓄意滋事。

(二十一)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二十二)违规长期私占、多占办公场所或办公设备,拒不退还。

(二十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育教学等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十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二十五)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十六)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四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五条 对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一经查实,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根据情节轻重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申报教学科研骨干、专业带头人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二)情节较重的,在第(一)项处理基础上,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影响范围、影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认定其当年师德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绩效考核以及所在的岗位年度聘期考核均不能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级;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聘用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了按照第(二)项处理外,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其中,存在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严重侵害学生行为的,应当撤销其所获荣誉、称号,追回相关奖金,解除教师职务、清除出教师队伍,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等工作。

(四)教职工存在第三条之(一)(六)(十)(十一)(十二)(十五)(十七)(二十)(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规定行为之一的,按上述第(二)项或者第(三)项处理。

(五)教职工师德师风失范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处理人员在接受处理的同时,应赔偿学校经济损失。

(六)受到处理或处分的教职工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七)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主动检讨,认识错误的;

2.主动退出违纪所得的;

3.主动采取措施,减少或避免不良影响、损失的。

(八)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从重处罚:

1.屡教不改的;

2.拒不退出违纪所得的;

3.推卸或转移责任的;

4.隐匿、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5.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不良影响或损失扩大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受理与调查

(一)初步调查取证。教职工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案件初步调查取证。接到群众举报、经有关部门转办或自行发现线索后,所在部门(单位)须在第一时间受理并成立调查小组并开展调查取证,同时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调查过程中,应听取教职工本人的陈述和申辩,且在无定论前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二)复核。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取证部门(单位)将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涉及转办件需同时回复转办部门。党委教师工作部组织对案件进行复核。复核时需听取教职工本人陈述和申辩。

(三)提出处理建议。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对复核结果进行审议,认定违反师德规范行为事实及情节,依照相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受处理人员是党员的,由学校纪委办公室根据上述处理意见同时提出党纪处理建议;属于学术范畴的,征求学校学术委员会的鉴定意见。

(四)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查处,自受理至提出处理建议时间一般不超过 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4个月。

第七条 处理、处分的决定与执行

(一)党委教师工作部依据调查情况填写《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情况登记表》(见附件),根据复核结果和处理建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涉及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处理或处分决定通知。将决定书以书面送达等法定形式送达受处理人员本人、其所在部门(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作出开除处分的,依情况采取书面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法定方式送达本人。

(三)受处分期间有其他师德失范情形的,另案处理,处理时结合已受处分结果和已履行处分时间,合并给出处理结果并执行。

(四)在受处分期间表现良好,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解除处分,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分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工作人员要求学校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党委教师工作部应当予以提供。解除处理或处分的决定应与处理或处分决定书、《教职工违反师德规范情况登记表》一起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条 申请复核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受处理人员本人可在接到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党委教师工作部递交书面材料申请复核,并提供新证据。党委教师工作部联合相关部门核查书面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组织复核,并在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本人,复核决定为终结性结论。

第九条 申请复核者对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教职工申诉暂行办法》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落实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包括师德师风制度建设、师德考核、宣传教育、监督预防、师德惩处及整改等工作。各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行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师德建设均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均须向学校作出书面检讨,并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十二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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