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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粤外艺职院党〔2024〕100号)

发布日期:2024-11-21    作者:     来源:     点击: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无产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把培养和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加强在高层次人才、高知识群体、骨干教师、青年教师、优秀学生、低年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学校党委授权二级学院党委负责本单位发展对象预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工作,以及党员档案和组织关系的管理工作。党总支不能审批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

员转正,但应当对其下辖党支部发展党员的决议进行审议。

第五条  党支部接收入党申请、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程序应实行公示制和备案制。党支部公示时间不少于五天,公示期间受理党内外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完成以上程序后,应报上一级党委和组织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二章  入党条件

第六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七条  28周岁以下青年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发展团员入党应经过团组织推荐,按照共青团推优入党工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常态化开展入党宣传教育,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组织原则和党员的权利、义务的认识。各党支部要主动关心和引导政治上要求进步的教职工和

学生,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九条  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同志,其所属党支部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与其谈话,了解基本情况。经过一个月以上的考察研究,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要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校院两级党校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中按具体要求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  自递交入党申请书起,党支部应对入党申请人建立发展党员档案,及时将入党申请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思想汇报等材料归档。入党申请人或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化,原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发展党员档案转交现单位党组织。现单位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  党支部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广泛听取所属党支部党员、培养联系人及所在单位的党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可把条件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上一级党委备案。党支部要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对教工应综合考察人事考核、教学评价、参加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项目等情况,对学生应综合考察学业成绩、综合测评、参加学生干部、社团管理、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等情况。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三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四条  党支部要组织发展对象参加校级党校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学时)。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政治审查、党员群众调查、党校培训等情况严格把关,经支部委员会讨论,报上一级党委预审,并向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  经上一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

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为预备党员。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二)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六)党支部形成支部大会决议并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发展党员有关材料,报上一级党委审批。

(七)党委审批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受派人员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申请人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八)党委经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预备党员,并通知所在党支部。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因特殊情况获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审批时间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九)党支部在党员大会上宣读党委的审批结果及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起止时间,并组织新党员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

(十)党委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要及时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一年的预备期期间,要继续向党组织汇报思想,所在党支部及入党介绍人要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经常听取党内外意见,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并帮助其改正。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及党内的一切活动,履行预备党员相应的责任、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应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一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党员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支部听取入党介绍人和党员群众意见,审查预备党员培养教育情况。

(三)党支部召开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上一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四)党委经集体讨论和表决,审批预备党员转正,并通知所在党支部。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预备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等特殊情况,可集体研究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五)党支部要将党委审批转正的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读。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二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组织宣传统战部和二级学院党委根据党员档案管理权限,将其入党的有关材料(包括《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中国共产党入党培养登记表》、《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党员群众意见、政审材料、思想汇报等)归档并集中保管。党员组织关系转出时,组织宣传统战部和二级学院党委要做好党员档案转接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执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粤外艺职院党〔201710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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