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全校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落实制度、强化措施,切实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费收缴
第三条 在职教职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及比例:
(一)事业编制教职工党员以每月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总和,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流动编制、临聘教职工党员以每月工资中的基本工资,扣除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后的金额为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三)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以每月基本离退休费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五条 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党员,以及其他没有经济收入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六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七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八条 党员应当向其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组织关系不在我校、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我校党组织活动的“流动党员”,可以持证向所在我校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相关的党组织要做好登记记录。
第九条 组织宣传统战部每年初核定党员每月交纳党费基数,年内一般不变动。因职务职称变动、岗位调整、退休等各种原因,发生工资(离退休费)变化时,各基层党组织要在变动当月通知组织宣传统战部进行交纳党费计算基数调整,并通知党支部做好收缴。
第十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组织宣传统战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一条 党员应当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二条 党员可以通过线上或现金方式交纳党费。党员通过现金交纳党费的,由所在基层党组织汇总上缴财务部,并将《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附件1)及财务部出具的缴款收据送组织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三章 党费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六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教育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和基层党务工作者,包括教育培训中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基层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组织宣传统战部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党组织会议记录本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不重复浪费原则,经组织宣传统战部批准后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四)学校党委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各基层党组织表彰本组织的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当年受校级及以上党委表彰的,一般不再重复表彰)。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章、奖牌、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
(五)学校党委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老党员是指:建国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以及党龄50年以上的老党员。
(六)学校党委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每年初制定党费年度预算方案。使用党费应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经费审批及财务借款报账管理办法》履行审批手续。各基层党组织需使用党费,应事前向组织宣传统战部提出申请(填写附件2《党费使用审批表》)。
第四章 党费管理
第十九条 党费由组织宣传统战部代党委统一管理,由财务部建立党费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组织宣传统战部每年按规定将全校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0%上缴省委教育工委,将离退休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80%返拨老干党支部,党费余额留存学校党费专户。各基层党组织要指定专人负责党费的收缴工作,遇人员变动要做好交接。
第二十条 党费具体的财务工作由财务部代办。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每年底由财务部计提纳入党费账户。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由财务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纳入学校党费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收缴和使用应认真做好登记,组织宣传统战部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宣传统战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基层党组织每年要向党员报告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组织宣传统战部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20〕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员交纳党费明细表
2. 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费使用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