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组织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学校组织员队伍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组织员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专门从事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基层党组织建设等工作的党务工作者,接受组织宣传统战部和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双重管理。组织宣传统战部牵头负责组织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组织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三条 有全日制在校生的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至少配备1至2名专职组织员。
第四条 组织员一般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党龄。
(三)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或思想政治工作经历,熟悉高校党的建设相关政策法规,了解和掌握高校党务工作规律,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与工作实际相结合,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工作,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
(五)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党务工作,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公道正派、坚持原则、联系群众、严于律己,表率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在师生中有一定威信。
第五条 专职组织员按照学校干部选拔任用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产生。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一定数量的兼职组织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指导党支部制定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
(二)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工作。指导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组织规范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协助组织党内主题教育和日常教育,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做好党员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做好党员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开展党内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协助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做好党内监督、组织处理和党内处分等工作,协助开展党内表彰、协助落实党员关怀帮扶。
(三)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协助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党建工作责任清单具体内容,制定党建工作计划,完成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协助做好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会议的组织工作,定期对党建工作开展分析研判,起草有关计划、总结、通知、制度等文本,管理好相关工作文档和资料。协助落实基层党组织设置、调整、换届、选举等有关工作。落实高校党组织“对标争先”建设任务,协助开展党建示范创建和质量创优工作,协助建设“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工作室,协助培育党建工作品牌。积极开展党建研究,总结和推广优秀经验,梳理和分析实际问题,向学校党委和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提供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负责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党务公开工作。
(四)做好政治安全和校园稳定工作。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协助做好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协助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协助做好舆情管理。
(五)做好学校业余党校工作。制定并落实院级业余党校培训工作方案,定期开办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协助校级业余党校做好相关培训工作。
(六)做好学校党委、组织宣传统战部、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培养锻炼
第七条 学校落实专职组织员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专职组织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鼓励专职组织员评聘党务工作人员研究系列职称。
第八条 组织员培训纳入学校干部、党员培训教育整体规划。新任职的组织员必须参加学校有关单位组织的岗前培训。组织宣传统战部、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应积极选送组织员参加校内外组织的理论和业务培训。
第九条 组织宣传统战部统筹安排,为组织员提供跟岗、借调、挂职等锻炼机会,通过“以干代训”提升组织员综合素质。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要坚持专职专岗、专责专用,鼓励专职组织员担任师生党支部书记。专职组织员要列席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会议。
第十条 实行专职组织员例会制度。例会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召集,通过例会部署近期工作、开展日常培训、增进业务交流、沟通有关情况,增强专职组织员队伍的战斗力和凝聚力。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一条 专职组织员的年度考核工作由组织宣传统战部会同各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共同开展,按照学校教职工考核办法,全面考核专职组织员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
第十二条 组织宣传统战部每年年底组织专职组织员述职会议,听取专职组织员履职尽责情况和工作亮点特色。
第十三条 对思想消沉、作风涣散、不能很好履行岗位职责,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专职组织员,组织宣传统战部和所属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整改。对因个人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产生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不断优化专职组织员的考核评价方式,提高考核的针对性、实效性,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组织宣传统战部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