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组电明字〔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3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从校内经费中列支,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编制体系。组织宣传统战部每年根据上年度末的党员人数,按照教职工党员、离退休党员每人每年300-500元(视学校年度预算情况具体确定)、学生党员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向学校预算委员会提出年度党建活动经费需求。学校按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核、下拨。各基层党组织的党建活动经费在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四条 学校及上级党组织拨付的其他党建活动经费以及各类党建相关奖金的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列入基层党组织年度工作计划之中。开展党建活动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经党委会、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或党员大会讨论,制定党建活动方案(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填写《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由经费管理单位审批,并报组织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中职教育部党委(党总支)负责管理本级党委(党总支)及其下属师生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管理各离退休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建活动经费。经费管理单位要严格控制到广州市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应根据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实际情况,为基层党组织的活动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使用应着眼于使大多数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普遍受益。在遵循党费使用范围的前提下,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八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校外专家的讲课费参照《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学校服务专项工作人员费用管理办法(暂行)》(粤外艺职院人〔2020〕38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教育培训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实行培训费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原则,不超过550元/人天。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广州市以外的,经基层党组织询价、经费管理单位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基层党组织租车应当履行事前审批手续。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九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到广州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要经过联系校领导审批。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广州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财务部负责党建活动经费报销,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在年度预算方案内,根据项目内容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还需附上党建活动方案、参加人员签到表、《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审批表》。
第十七条 当年度结余的党建活动经费不累计算入下一年度经费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向党员公开。
第十九条 各基层党组织应当于每年12月底总结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列入基层党组织年度工作总结之中,报组织宣传统战部备案。
第二十条 组织宣传统战部会同财务部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建活动经费审核单位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财务部责令改正;涉嫌违纪的,移交学校纪委、组织宣传统战部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组织宣传统战部执行。原《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建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08〕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