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加强选人用人全程监督和倒查追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建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纪实对象是学校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章 纪实内容
第三条 以下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实行全程“必记必存”:
(一)分析研判:启动选任工作前的综合分析研判情况,包括分析研判计划、相关谈话记录、分析研判报告。
(二)动议:
1.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情况;
2.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签名的沟通酝酿情况;
3.向学校党委书记汇报拟选拔职位资格条件和人选产生范围初步建议的情况;
4.研究确定的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5.对纳入考虑范围的有关人选征求学校纪委意见、核查其干部档案、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以及反映违规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等情况;
6.党委会议的相关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
(三)民主推荐:
1.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范围、时间、应到人数、实到人数,以及有效票数、得票数、得票率等;
2.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需纪实选拔工作方案、报名与资格审查情况、能力素质测试测评成绩与排名等。
(四)考察: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考察对象人选的沟通酝酿情况;
2.确定考察对象的公示和考察预告;
3.考察工作方案;
4.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书面考察材料;
5.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的相关会议纪要和讨论记录。
(五)讨论决定:
1.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拟任人选的沟通酝酿情况;
2.对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党委统战部、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或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意见情况;
3.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的相关会议纪要和讨论表决情况。
(六)任职:
1.任前公示情况;
2.任职发文、试用期情况;
3.任前谈话情况。
第四条 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的,实行“一人一记”:
(一)存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中规定的需要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或征求意见情况的;
(二)在酝酿、讨论或决定有关干部任用事项时有意见不一致的;
(三)超职数、超规格、超范围配备领导干部,乱设领导职务、乱立机构名目的;
(四)考察和任前公示期间有信访举报的;
(五)征求学校纪委或相关部门意见过程中有需要说明的;
(六)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存在瞒报、少报情况的;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情况等。
第五条 有下列5种情形之一的,需记录在案:
(一)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
(二)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
(三)拉票、跑官要官的;
(四)在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情况下,仍坚持提拔任用的;
(五)存在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第三章 纪实方法
第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有关部门配合,实行“谁办理、谁纪实、谁负责”。
第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工作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与档案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书材料和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中形成的其他相关材料,应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资料是开展选人用人监督检查、档案检查的必备内容和实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发生“带病提拔”情况的,要对选拔任用工作过程进行倒查和追责,并将倒查结论和追责情况存入纪实资料。
第九条 参与纪实工作的人员要增强纪实意识,养成纪实习惯,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以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及时、准确做好纪实,严禁弄虚作假和泄露纪实内容。对在纪实上弄虚作假或者泄密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学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18〕1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