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领导干部、党员和教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广东省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谈心谈话要求
第二条 谈心谈话原则
(一)坚持党性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尤其是在大是大非面前,必须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理直气壮、毫不含糊。
(二)坦诚相见原则。坚持以心交心,开诚布公,敞开思想,畅所欲言。
(三)有的放矢原则。谈话内容要有针对性,要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注重实效。
(四)教育疏导原则。对在思想、道德、作风、纪律、履职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早提醒、早纠正,防微杜渐,治病救人。
(五)耐心细致原则。坚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
第三条 谈心谈话对象和范围
(一)校级领导班子
1.党委书记与校长之间;
2.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
3.校长与班子成员之间;
4.班子成员相互之间;
5.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之间。
(二)中层领导班子
1.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之间;
2.中层领导班子党政正职与班子成员之间;
3.中层领导班子成员相互之间。
(三)基层党支部
1.党支部书记与支部委员及党员之间;
2.支部委员相互之间;
3.支部委员与党员之间。
(四)部门单位
部门单位党政负责人与教职工之间。
第四条 谈心谈话形式
主要采取“集中谈话”“个别谈话”的形式进行,一般采取“一对一、面对面”的方式深入沟通交流,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对多”、集体座谈的方式开展集中谈心谈话。
第五条 谈心谈话类型
(一)日常谈话。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通过约谈或者结合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及时了解谈心谈话对象思想、道德、作风、纪律、履职等情况,提出希望和要求,听取谈话对象对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二)提醒谈话。在干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针对干部在思想、道德、作风、纪律、履职等方面的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对干部进行教育提醒。
(三)警诫谈话。党组织一把手对受到了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四)责任制谈话。学校党委书记与班子成员之间、领导班子成员与分管(联系)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之间,就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进行谈话。
(五)廉政谈话。对新任职的或在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提醒,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开展谈心谈话前,要做好充分准备,了解谈心谈话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谈心谈话重点,采取不同的方式开展谈心谈话。
(一)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同班子成员谈心谈话,每半年至少1次。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同分管部门领导班子、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对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要重点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三)中层正职干部、基层党组织书记要定期同本部门单位教职工、本支部党员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四)谈心谈话内容要在《谈心谈话提醒情况记录表》(纪检室制)上如实记录,谈心谈话有关材料留存备查。重要内容和敏感问题要注意保密。谈心谈话中了解到的重要情况要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并根据实际,及时向学校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纪检室、组织宣传统战部要加强谈心谈话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确保谈心谈话活动有序开展、取得实效。谈心谈话制度落实情况纳入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和基层党建工作考核内容。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