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中层领导干部遵纪守规、廉洁干事,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关于高校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外出请示报批管理
第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工作日离开校区所在地1天以上,须事前报批、事后报组织宣传统战部备案。中层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中层副职干部)在工作日离开校区所在地1-2天,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在工作日离开校区所在地3天以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副职干部在工作日离开校区所在地1-2天,由部门单位正职干部审批;在工作日离开校区所在地3天以上,由部门单位正职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三条 中层正职干部(含主持工作中层副职干部)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省3天以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学校党委书记审批。中层副职干部在寒暑假或节假日期间离开本省3天以上,由部门单位正职干部同意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
第四条 工作日同一部门单位正副职干部、二级学院党政正职干部一般不得同时离开校区所在地。教学期间的节假日同一部门单位正副职干部、二级学院党政正职干部一般不得同时离开本省。
二级学院党政正职干部离开校区所在地,应相互告知。
第三章 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中层领导干部应主动将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向组织宣传统战部报告登记,并将证件交至组织宣传统战部集中保管。新提拔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至组织宣传统战部集中保管。中层领导干部首次申领、换发、补办或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经组织宣传统战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或领取使用,办理或领取使用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回组织宣传统战部保管。因故取消出国(境)事项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主动交回已申领的证件,并作出情况说明。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审批制度。中层领导干部应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因私出国(境)申请,由所在部门单位签署意见,经组织宣传统战部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中层领导干部出国探亲的一般不超过12天,出国旅游的一般不超过10天,出境探亲或旅游的一般不超过7天,一般应利用寒暑假和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时间。
第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出一批,一审一领”。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在国(境)外期间,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遵守国家和当地有关法律法规。未经批准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注);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不准私自携带、寄递不合规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入境;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等非法活动;不准以任何形式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资助,或使用公款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第八条 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中层领导干部,要主动向学校党委书面报告,其出国(境)事项从严审批;对欺瞒组织、私自获取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证件管理和因公出国(境)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第十条 按规定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中层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每年集中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
第十一条 年度集中报告后,下列事项发生变化的,中层领导干部应当在事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即时报告:本人婚姻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及因私出国情况;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配偶、子女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宣传统战部受理,每年定期开展随机抽查,根据需要开展重点查核和查核验证。
第十三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兼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干部未经学校党委批准,不得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中兼职。经济实体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民办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申请兼职材料一般包括:个人兼职请示(需说明兼职原因、是否符合兼职的资格条件等)、遵守兼职规定和纪律要求承诺书、兼职单位出具的邀请函或兼职聘用意见、兼职单位资质材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新成立单位的民政部门批复文件等)。
第十五条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兼职不得超过1个;所兼任职务实行任期制的,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报学校党委审批,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兼任基金会的领导职务。按规定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包括分支机构和境外社会团体)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兼职不得超过3个,不得兼任2个或2个以上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拟连任必须重新报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七条 中层领导干部按规定经批准可以在高校、科研院所兼任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特聘教授等教学科研性质的职务以及专家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等学术性质委员会的委员(成员),对个别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兼任教学科研单位管理岗位领导,不得兼任各类名誉、荣誉职务,兼职不得超过1个。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中兼职不得领取任何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兼职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本职岗位上,不能因兼职影响正常工作,原则上不占用本职岗位工作时间开展兼职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高校、科研院所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脱产进修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中层领导干部在职攻读硕(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赴国(境)内外高校访学进修等,应向学校党委递交申请,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再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内脱产进修时间原则上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同一部门单位原则上不能同时有2名以上领导干部外出脱产进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组织宣传统战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