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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统战工作规定(粤外艺职院党〔2017〕109号)

发布日期:2021-08-17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的统战工作,认真落实党的各项知识分子政策,不断改善党外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充分发挥党外知识分子的作用,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由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分管统战工作,分管统战工作的学校领导要经常检查、督促统战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条 党委每学期最少要召开一次的情况通报或民主协商会议,向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学校的工作情况,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合理的及时采纳,不能做到的要作出解释。

第四条 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若对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好的建议或意见,可随时向党委提出,党委应积极采纳。

第五条 党委民主生活会之前,由党委统战部召集各民主党派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会议,听取他们对党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学校重大会议召开前、重大的改革实施前,应向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通报,并与他们协商。

第七条 有关统战工作会议的精神和文件,要及时组织学习、传达和贯彻。可以传达到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的其他文件,要及时向他们传达,使他们知情出力,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八条 切实把优秀的党外知识分子选用到适宜的领导岗位上来。

第九条 学校党委委员应分工联系党外代表人士,每学期与他们谈心一次以上,了解其思想,沟通感情,商量工作,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与他们交朋友,为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第十条 重大的节日,学校领导要走访、慰问和探望已离休或退休的党外代表人士。民主党派负责人有身体不适住院的,要有学校领导前去探视;一般的成员生病住院,由党委委托有关同志探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属党委统战部。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统战工作暂行规定》(粤外艺院党﹝20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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