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校内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单位干部的交流,提升干部服务教学、科研及从事管理工作的能力,规范学校干部校内兼职锻炼的管理,明确干部兼职锻炼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的责任,增强干部校内兼职锻炼的实际效果,依据《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干部教育培训制度》(粤外艺职院党〔2014〕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内兼职锻炼的干部应为学校中层副职,优秀科级干部(含教研室主任)。兼职时间一般为2个月。
第三条 兼职报名采取个人自愿报名、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个人自愿报名需所在部门、单位同意。
第四条 学校根据岗位需求,在征求兼职单位意见基础上,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并初步确定兼职岗位,报党委审定。
第五条 兼职干部在兼职期间实行坐班制,原则上在兼职部门的工作时间每周一般不少于5个半天,由接收单位负责考勤。
第六条 干部在兼职期间由派出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管理。
第七条 接收单位要明确兼职干部的工作职责,分配具体的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业务指导,支持其顺利开展工作。
第八条 派出单位要积极支持兼职干部的工作,在兼职期间适当减免其工作任务,使其能接受锻炼。
第九条 兼职干部在兼职期间,要兼顾原岗位工作职责和兼职岗位职责,同时完成原有岗位工作任务和兼职锻炼任务。
第十条 兼职干部兼职锻炼结束后,要对兼职工作进行总结,提交书面汇报,接收部门负责对其在兼职锻炼期间的表现进行鉴定,将鉴定情况交学校党委组织部并反馈给其所属部门,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兼职干部在兼职期间保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兼职锻炼是培养干部的重要措施,但不与干部任用直接挂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