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选人用人第一位,坚持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考察识别干部政治素质。
必须符合把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党政管理机构、教学机构、科研机构、教辅机构及其他机构的领导成员和上列机构下属科级机构负责人。
选拔任用学校工会专职副主席、团委书记、非中共党员中层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需经选举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于本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胜任岗位职责所必须的专业知识和职业素质,熟悉高职教育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理念,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单位的实际相结合,求真务实,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管理能力,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能够科学谋划,依法依规办事,团结合作。
(四)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作出实绩。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修养,恪守职业道德,立德树人,为人师表,追求真理,淡泊名利,能够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严于律己,清正廉洁,师生中有一定威信。
(六)身体健康,原则上在退休前能任满一届。
第八条 提拔担任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管理干部从副职提任正职的,一般应在副职领导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或具有与其担任领导职务相对应的管理岗位职级;从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一般应当在下级正职领导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或具有与其担任领导职务相对应的管理岗位职级。
(二)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提任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务须具有与其担任领导职务相对应的职称,而且一般应有管理工作经验。
(三)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文化程度。
(四)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培训或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提任党的领导机构职务的,必须是中共正式党员,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可以从对应机构选拔任用,也可以从校内外其他机构选拔任用。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或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
第十二条 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内设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七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八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学校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按总体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九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换届,谈话调研推荐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推荐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思政部、体育部、创新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广东省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正、副职领导人选,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含管理岗七级职员)、岗位所属部门(单位)全体人员、学校科级领导干部(含管理岗八级职员)代表、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二级学院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院长、副院长人选,参加人员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岗位所属二级学院全体教工、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机构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机构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参照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可以适当调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政工作部门个别因工作特殊需要的领导岗位,可由党委或党委组织部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在教育教学和管理活动中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力、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
(三)师德师风、职业道德存在问题或者有学术不端、品行不端行为受到查处的,在影响期内的;
(四)有伪造学历学位、奖励证书、档案材料等行为受到责任追究,在影响期内的;
(五)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六)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
(七)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八)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海外引进的人才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九)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十)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换届,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学校党政领导成员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后,确定考察对象,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由学校党委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人数,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也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
学校内设机构下设科室领导干部的考察工作,由党委组织部和用人机构共同负责。
第二十七条 考察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表现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和服务学校高质量发展取得的实际成效。考察党政管理机构、教辅机构、创新创业学院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执行上级政策、落实学校决策、开拓创新精神、管理能力、强化服务意识、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点内容。考察二级学院、思政部、体育部等机构领导干部,应当把履行党的建设职责、注重专业建设、优化师资队伍、提高教学质量、重视人才培养、维护公平正义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其中,考察继续教育学院、广东省中小学教师发展中心、广东省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中心、广东省语言文字培训测试工作办公室领导干部,还应当把拓展社会服务、创造经济效益、赢得社会效益等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敢于担当、奋发有为、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领导干部正职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全校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组织部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经党委组织部或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校党委报告。
考察学校内设机构下属科室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程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九条 考察学校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的分管(联系)校领导;
(二)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的教职工党支部书记及支委委员;
(四)考察对象所在机构的内设科室、教研室负责人(所在机构没有内设科室、教研室或机构人数较少的,则扩大至该机构全体干部教工或服务对象);
(五)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学校内设机构下属科室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列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党组织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考察对象,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其他考察对象的考察材料,要归入党委组织部建立的干部档案中。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内设机构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党委会议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学校党政领导成员中进行充分酝酿。
学校内设机构下属科级机构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和拟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及所在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或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应当由学校党委会议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或省委组织部的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考察中发现政治素质存在疑点未核实、没有结论性意见的;
(三)拟任人选所在党组织对其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检监察部门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有不同意见的;
(四)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五)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六)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七)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八)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九)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
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学校党委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学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八条 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和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备案。
(一)学校党委组织部部长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教育工委和省委组织部备案。学校党委在讨论任免事项前,应当事先与省委教育工委沟通;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任免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提出意见后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二)学校纪委副书记的任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委教育工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备案。学校党委在讨论任免事项前,应事先与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沟通;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任免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和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三)学校监察处处长、审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财务处处长的任免,经学校党委讨论决定后,按照规定程序将任免材料报省委教育工委,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办理任免手续。
以上呈报材料一般包括学校党委请示、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部门(单位)需要报学校党委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本部门(单位)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呈报部门(单位)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和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党委组织部对呈报的材料应当严格审查。各部门(单位)需要报学校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及相关处室备案。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向学校行政提名由学校行政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学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七章 任职
第四十一条 实行任前公示制度。选拔担任学校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四十二条 实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四十三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党委组织部做好谈话记录。学校纪委对决定任用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四条 发文任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学校党委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学校党委会议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学校党委向学校行政提名由学校行政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学校行政任命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五条 宣布任职决定。学校任职通知下发后,内设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陪同有关校领导到任职单位宣布;内设机构下设机构干部任职由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宣布。任职干部的工作交接,应当在宣布任职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有关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四十六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制。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任职期间享受相应职务(职级)待遇。任职届满不再担任同级职务的,本职务的相应待遇不再保留;职级保留至岗位聘期结束。
第四十七条 完善干部后续职业发展制度。对任期结束后回到教学科研岗位的干部,学校应当给予一定的学术恢复期和必要的条件支持;因个人原因经组织批准不能任满一届的干部,可以退出领导岗位,学校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作出适当安排。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八条 实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单位)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管人、管财、管物等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学校党政管理机构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应当进行交流。
(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下设科室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
(四)实行职能部门与教学机构、党群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制度。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教学机构,接受多个岗位锻炼。
(五)干部交流由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九条 实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内设机构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构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五十条 实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一条 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到期需整体换届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五)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六)辞职或者调出的;
(七)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一)因公辞职。领导干部因职务变动或组织调动工作,可向学校党委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二)自愿辞职。领导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可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领导干部申请调出学校的,在提出调动申请的同时,要书面申请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说明辞职原因等情况。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引咎辞职。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应当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四)责令辞职。学校党委根据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按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实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五十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讨论作出对干部免职、辞职、降职的决定后,有关校领导应与拟免职、辞职、降职的干部谈话,做好思想工作,发文免职、辞职、降职,还应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选拔任用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机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八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党委主要领导成员和有关领导成员、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 实行学校内设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学校党委对选人用人的政治把关负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党委组织部、人事处主要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负监督责任。
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部门、干部考察组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条 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等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二条 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学校各机构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内设机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粤外艺职院党〔2018〕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