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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21〕176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作用,推动我校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中共广东省纪委 中共广东省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加强高校纪委建设的意见》(粤教工委〔2017〕1号)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校纪委和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所在单位(部门)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进行监督,促进党员、干部廉洁自律。

第三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在其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学校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和学校纪检部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向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学校纪委报告工作和反映情况。

第四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应该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策部署和相关制度;

(二)政治坚定,德才兼备、廉洁自律、公道正派、敢于监督,热心纪检工作;

(三)没有因违法违纪被学校或相关机关处理的经历;

(四)中共正式党员,一般应具备2年以上(含2年)在本校工作的经验。

第五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产生遵照以下程序:

(一)党总支(直属支部)党员大会依照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

(二)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在充分酝酿委员分工的基础上提出纪检委员建议人选,征询学校纪委的意见。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兼任纪检委员,副职可兼任纪检委员;

(三)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学校纪委对纪检委员人选的反馈意见,提交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会议票决确认,结果连同其他委员的分工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纪检委员的任期与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的届期相同。纪检委员出现空缺后,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应按照本条第二、三款规定及时补缺。特殊情况下,学校纪委可提请学校党委直接任免纪检委员。

第六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助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和学校纪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党风党纪教育,督促党员、干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自觉性;

(二)协助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三)协助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和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党总支(直属支部)书记对不及时履行党员义务、不及时执行党组织决定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及时谈话提醒;

(四)加强对党总支(直属支部)贯彻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以及落实党务公开制度、基层党组织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等情况的监督,对落实部署和执行制度不到位的,须督促进行整改纠正;

(五)定期走访党员群众,做好本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教职员工遵法守纪、师德师风、履行职责方面的信息收集,及时将有关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向党总支(直属支部)主要负责人和学校纪委报告;涉及主要负责人本人的问题直接向学校纪委报告。

(六)协助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接待和受理群众对本单位(部门)党员、干部的各种检举、控告以及对本单位(部门)所作决定的申诉,协助学校纪委做好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并对受处分党员进行帮助、教育和考察;

(七)列席所在单位(部门)的党政联席会、行政办公会及其他业务会议,进行监督发言;

(八)认真完成学校纪委和党总支(直属支部)委员会交办的职责相关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对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的日常管理以学校纪委为主,做好以下工作:

(一)教育培训。学校纪委结合工作实际,采取集中学习、以会代训、专题培训等形式,每年对纪检委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二)监督报告。各纪检委员每年一次向学校纪委书面汇报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三)履职考评。每年年底,纪检委员向学校纪委提供述职述廉报告,学校纪委结合其日常工作,对其进行年度考评,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档次。

(四)考评结果运用。对考评为“优秀”的,作为评选“优秀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评为“不合格”的,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直至免职。
  第八条 
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严重程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一)不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规定的;

(二)不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不配合工作、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不严格执行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有关规定的;

(四)不严格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

(五)其它需要组织介入的情形。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学校纪检室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二级单位(部门)党总支(直属支部)纪检委员管理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17〕9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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