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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行政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党〔2021〕172号)

发布日期:2021-10-12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其履职水平,提升学校治理效能,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以下统称为“追责”),是指因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造成较重后果或较大不良影响,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前款所称不履行职责,指拒绝、放弃、推诿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职责,指不完全履行职责、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敷衍塞责等情形。

第三条 追责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违责必究;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惩教结合、治病救人;

(五)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是追责的主体,学校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开展具体追责工作。

第五条 追责对象是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包含专任教师、临聘人员、外聘人员)。

第六条 追责应该分清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二级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如果直接参与研究、决定某一具体问题,或者对某一事项直接拍板决策,须承担直接责任。

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注重在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推卸责任。


第二章 追责的情形

第七条 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较重后果和较大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决定严重失误,或应决定而没有决定,或超越权限擅自决定,或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议事规则决定的;

(二)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及上级部门依法作出的决策、部署的;

(三)对学校领导班子作出的决定、决策、部署不执行、不正确执行或执行不力的;

(四)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转办的重要事项,无正当理由没有按要求完成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及时或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

(六)因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七)在招生、招聘、招标采购、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监督执纪等工作中滥用职权、透风漏气、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失责的;

(八)违规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和本部门(单位)创收经费的;

(九)对使用专项经费或包干经费审批把关不严,导致公款报销个人使用物品、虚假发票套取资金等问题发生的;

(十)违规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浪费或流失的;(十一)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或经济合同的;

(十二)签订合同后,对合同的履行疏于监管,导致学校利益受损的;

(十三)干扰、阻碍正常开展的教育管理、监督检查、执纪问责、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的;

(十四)对巡视巡察、监督检查、审计发现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拖延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五)在制作、运转公文过程中出现重大错误的;

(十六)违反文件保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料等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

(十七)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八)其它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的行为。

第八条 在组织人事、师德师风、意识形态安全、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出现问题,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及学校相关制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的,依相关规定、制度进行追责。


第三章 追责方式和适用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方式分为: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根据行为情节、损害后果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的方式追究责任。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规与其他方式合并使用。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从重或加重追究责任:

(一)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二)干扰、阻碍或不配合追责调查的;

(三)拒绝纠正过错、减少损害和影响的;

(四)敷衍塞责、推卸责任的;

(五)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一年内已经被追责过一次的;

(七)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追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党内法规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经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不予追究责任或免予追究责任:

(一)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的;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

(三)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或影响轻微的,应对其进行约谈。


第四章 追责程序

第十四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启动追责程序:

(一)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中发现应予追责线索的;

(二)在处理事故、事件、案件中发现应予追责线索的;

(三)二级部门、单位反映或师生投诉举报应予追责线索的;

(四)获知新闻媒体曝光应予追责线索的;

(五)上级部门通报或领导交办应予追责线索的;

(六)发现其他应予追责的线索。

第十五条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受理追责线索,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对应予追责线索启动调查。纪检部门也可以直接接收追责线索,经纪委书记批准,自行、转交或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启动追责调查。对二级部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启动追责调查,应当报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可以直接要求纪检、组织或人事部门启动追责调查程序。

第十六条 启动追责调查后,启动部门应当制订调查方案,成立调查组,调查组组长由启动部门负责人担任。调查组可采取谈话、查阅、调取等措施开展调查。

第十七条 查明调查对象失职失责问题后,调查组应当撰写追责事实材料,将追责事实材料与调查对象见面核实,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调查对象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调查组应当做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第十八条 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精准提出处理意见,防止追责不力或者追责泛化、简单化。调查组应撰写调查报告,列明调查对象基本情况、调查依据、调查过程,追责事实,调查对象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提出处理意见以及依据。调查报告经调查组成员签名后,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追责决定应当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拟采取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方式追责,须经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分管校领导同意,追责对象是工作人员的,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追责对象为领导干部的,由纪委会议审议后,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一并追责的对象既有领导干部,又有工作人员的,统一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采取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方式追责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作出追责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书》。《行政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被追责人员的基本情况、追责事实、追责依据、调查结论、追责方式、决定机关、生效时间、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作出追责决定后,学校党委应当指派人员与被追责人员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追责对象对追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追责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申诉期间,不停止追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追责决定作出后,及时向被追责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宣布追责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部门(单位)应在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执行完毕,并按规定上报执行情况。

追责决定书等材料应归入被追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和工作人员人事档案。

第二十三条 追责决定作出后,追责启动部门发现追责事实认定不清楚、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等情况的,应当主动予以纠正。

第五章 追责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四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追责的,其它后果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责任追究制实施办法》(粤外艺职院2008331号)和《广东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粤外艺职院监201036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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